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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年度计划


一、营林生产计划
1949~1951年,皖南皖北行署部署各地开展普遍护林,重点造林工作,无具体计划指标。1952年,根据林业部和省人民政府部署,开始有计划发展林业生产,编制全省采种、育苗、造林、幼林抚育、封山育林、森林保护等营林生产年度计划,按行政系统下达各专、县执行。之后,每年都编制年度营林生产计划,由省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下达。自1954年起,省林业部门在各项林业生产季节之前分别召开采种、育苗、造林工作会议,落实生产计划,研究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各级林业部门在各项营林活动过程中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年终时,自下而上逐级呈报营林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和统计报表,总结采种育苗完成情况以及造林成活率高低的经验,为编制下年度营林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1953年省林业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五年经济发展计划的精神,在编制营林生产年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了五年营林生产计划。1958年,编制营林生产年度计划时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打破了必须遵循的“有多少种、育多少苗、有多少苗、造多少林”和“造什么林、育什么苗、采什么种”的原则。1957年,全省国营苗圃和农业社培育的苗木只能造林250万亩,而下达的1958年造林计划指标却为440万亩。1959年,林业部下达安徽造林计划2000万亩,省追加到3000万亩,而1958年育苗只有8.07万亩,仅可供造林1000万亩,苗木缺口很大。为此,省林业厅于1959年元月召开的全省第五次林业会议上部署各地采取“柳树剃光头,杨树剪发,三桠分棵,竹园分家,杉条扦插,挖野生苗”等办法,开辟苗木来源,扩大造林面积。据省林业厅《1959年春季造林初步总结》记载,全省造林1733万亩(包括四旁植树折算面积582万亩),占当年造林计划的57.8%。经1962年检查核实,1958年造林保存面积为124.9万亩,占年度计划27.9%,1959年造林保存面积87.04万亩,仅占年度计划2.9%,保存率只有5%。1962年,通过总结1952年以后制定营林计划的经验教训,全省开始注重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各有关因素和可能条件,对技术经济方案反复进行论证,力求制订出一个积极可靠而又留有余地的营林生产计划方案。同时,改进计划编制程序,即:先由各地申报下年度营林计划,省林业厅结合林业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出下年度营林生产计划,最后报经省计委和林业部同意后下达执行。
1979年以后,安徽营林生产计划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提高。1980年,营林生产计划由原来的四大项指标增加到九大项三十多个子项,分为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指标和林业部管理指标,基本形成符合实际情况的计划指标体系。同时每年秋季组织一次造林检查验收活动,按核实造林合格面积拨付造林补助费。营林生产计划指标体系见表7—2—1。

安徽省营林生产计划指标体系表
(1985年)
表7—2—1

根据年报统计表记载,1979~1985年,全省完成造林任务分别为116.59万亩,156.29万亩,150.75万亩,129.22万亩,132.52万亩,195.93万亩和207.33万亩,合计占计划数的83.9%,其他营林生产计划都完成较好。
1979~1985年全省营林生产计划完成情况见表7—2—2。
二、森林工业计划
1950年,皖南人民行政公署发布的《皖南区木材采伐购销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合法经营的公、私企业,采伐收购木材必须拟定计划,完备合法手续,填写申请书,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1年11月,皖北人民行政公署颁发的《皖北区森林采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森林采伐收购必须拟具计划,向各级政府申请,经核发许可证,方可入山采伐收购。这是安徽省有计划地进行森林采伐和木材购销的开端。1979~1985年全省营林计划完成情况
表7—2—2单位万亩

1953年3月和8月成立的安徽森林工业局、安徽省木材公司,实行林业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森林工业技术、计划、财务、物资装备、林区基本建设等由林业部统一管理,领导干部配备,政治思想工作以及为安徽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统配木材的分配,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省内木材产区的安徽森工局专区分局(含木材收购站组)和安徽省木材公司专区分公司、县支公司,实行省和地方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以省领导为主,即各专市县森工、木材公司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调配,木材生产调拨供应计划,财务、物资、基本建设等由安徽森工局、省木材公司统一管理,党团关系受地方党委领导,政治思想工作由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1954年实行木材统购统销政策后,安徽木材生产、收购和林产化工生产以及所需的资金、物资、劳力由国家统一安排,木材和林化产品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利润上交国家财政。各种经济活动都以指令性计划为主。每年年底,省森工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木材的需要,结合安徽森林资源情况,编制全省下一年度森林采伐、木材收购、调拨、销售、物资准备、林区基本建设等计划以及财务计划,经省计委会同意后上报林业部批准。然后,省森工机构将林业部核定的计划分解到专市县,报请省计委批准下达执行。1958年,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片面追求多生产木材以满足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需要,一再突破森林采伐计划,是年全省采伐收购木材64.5万立方米,超过计划28.1%。1959年,全省采伐收购木材107万立方米,突破采伐计划7万立方米,比1956年采购木材40万立方米增长1倍多。实际上,当时安徽森林采伐量远远大于收购量。1958年,岳西县伐木烧炭,采伐木材320万立方米;同年10~12月三个月内,金寨县伐木烧炭消耗活立木80万立方米;徽州地区用于大办钢铁烧制木炭折合木材50万立方米,用于工业改革的木材73立方米。60年代,木材年度采购计划仍维持在40~50万立方米水平。1980年以后,森工计划管理上只安排统配木材生产计划,没有安排林区地方用材和人民生活用材的生产计划。1981年,安徽把国家统配材、地方用材、国营林业单位自用材都纳入采伐计划,实行“一本帐”。1982年,林区乡村按国家计划生产的规格材,由国家统购75%,县留成25%。1984年,安徽放宽林竹及其产品的管理,但仍编制下达国家统配木材的收购、调拨和到场材计划。1985年,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除国营林场木材生产和国营林化、木材加工企业的产品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它均为指导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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