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姓氏
民族泾县人口历来汉族居多, 少数民族有回、蒙、彝、壮、傣、满、畲、高山族,其中回族占多数。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县回族71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少数民族210人。1987年少数民族人口计213人, 占全县总人口的万分之六。其中回族有185人,少数民族分别居住在城关镇,包合,厚岸,陈村、茂林、凤村、南容、铜山、榔桥、黄田、西阳、云岭、黄村、安吴、丁桥、孤峰、昌桥、蔡村、赤滩、太园、百园等乡镇。
泾县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表


姓氏封建社会,本县城乡多聚族而居,一姓一村,姓氏不杂,并有不少以姓氏为名的村庄,如黄村,丁家村,施村、杨村、包村、文村、查村、胡村、郑村、谈村、洪村、章村、潘 村、李村等,也有以村名带姓氏称呼的村庄。如茂林吴、南容李,铜山徐、老潭舒、水东翟、中村董、小岭曹、云岭陈、后山张、黄田朱、溪头胡、纪村卫、上坊沈等等。承平时期虽有外出经商谋业与求学之人,但大多每年回乡或学成回乡、告老还乡,很少举家迁徙。全县多数村落有姓氏宗祠,清至民国间普遍注重编修宗谱。
建国后,由于参军、参干、工作调动、升学、就业以及城市知识青年和居民下放农村插队落户以及灾害移民等原因,人口变动频繁。聚族而居的格局改变,全县姓氏大为增多。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共有261个姓氏,其中以王姓居多,吴、李次之。姓氏如下: 卜 刁 丁 于 卫 万 干 门 马 王 尤 方 卞 文 从 牛 开 井 勾 毛 尹 巴 邓 孔 韦 凤 田 申 史 丘 白 水 古 左 宁 甘 叶 龙 乐 皮 司 印 艾 帅 卢 包 冯 纪 费 朱 迟 华 任 毕 安 齐 伍 成 米 江 羊 向 关 束 阮 刘 邢 后 师 年 孙 吴 李 陈 沈 何 吕 汪 许 谷 车 宋 完 石 应 巫 汤 余 佘 匡 沙 芮 苏 严 杜 闵 邵 邱 邰 励 周 郑 昌 花 宗 林 竺 苑 杭 宛 苗 房 罗 袁 郎 张 牧 易 卓 金 单 岳 季 明 武 茅 孟 茆 庞 韩 屈 胡 柯 宣 贵 洪查 范 奕 俞 钟 娄 欧 祝 项 郝 施 姜 柏 柳 贺 荀 骆 荣 段 倪 时 钱 徐 唐 涂 耿 聂 莫 高 贾 奚 闻 候 班 栾 晋 秦 陶 祖 都 殷 凌 桂 翁 陆 晏 崔 郭 席 宦 顾 姚 夏 曹 戚 常 章 康 萧 谈 梅 盛 强 龚 焦 屠 笪 阎 褚 杨 彭 鲁 蒋 葛 傅 舒 董 柴 程 惠 赖 乔 琚 紫 曾 温 童 疏 揭 窦 鲍 蓝 路 虞 解 甄 靳 詹 翟 阙 赵 蔡 管 裴 谭 廖 谢 阚 潘 滕端 熊 缪 颜 樊 霍 黎 穆 戴 操 臧 薛 雷 储 藏 魏 鄢 撒 殴阳
二、年龄、性别
年龄自古以来,泾县人寿水平基本属于成年型。清嘉庆《泾县志》载:嘉庆元年全县80岁以上老人1843人,占总人口(200154人)的0.92%。建国前,虽不乏高寿者,但由于医药卫生条件差,生活水平低劣等原因,出生人口虽多,而婴儿死亡率高,全县人口平均寿命仅30余岁。
建国后卫生知识逐步普及,医药条件与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群众健康水平普遍提高。因常见病、一般传染病死亡的人数大为减少,婴儿成活率大大提高。耄耋老者已不罕见。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70岁以上老人7953人,占总人口的2.37%。全县人口从50年代始,经历了由成年型( 定型)转向年轻型(增加型),又向成年型转化过程。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1981年全县人均预期寿命为男63.66岁,女66.88岁。男女平均预期寿命65.26岁。
泾县第三次人口普查人口年龄状况

性别民国31年(1942)全县总人口208348人(又207664),其中男性115202人,占55.29%;女性93146人,占44.7%,男女性比例为123.67∶100。建国后,1953年人口普查,全县总人口213705人。其中男性111881,占53.35%;女性97824人,占46.65%。男女性比例为114.37:100。1964年人口普查,全县总人口216902人,其中男性115296人,占53.16%;女性101606人,占46.84%,性比例为113.47∶100。1982年人口普查,全县总人口336947人,其中男性178743人,占53.1%,女性158181人,占46.9%,性比例为112.80∶100。1987年,全县总人口347094人,其中男性183549人,占52.88%;女性163545人,占47.12%,性比例为112.23∶100。
三、婚姻、家庭
建国前盛行早婚。男子十七八岁,女子十五六岁结婚较为普遍,近亲结婚屡见不鲜,所谓“老亲结亲,亲上加亲”。寡妇再婚受到歧视。不少年轻寡妇受封建礼教束缚终身守寡。贫穷人家男子一般成婚较晚,有的无力婚娶终生一人。童养媳现象较普遍。民国时期虽曾提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但无成法贯彻执行,官绅富商三妻四妾现象较多见。
建国后,国家颁布《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法定年龄(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1980年修改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男女双方婚前均须体检。精神病等患者和近亲不准结婚。结婚时须经民政部门登记发证。并鼓励和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离婚再婚均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不准重婚。不准领童养媳。提倡夫妻互敬互爱,事业上相互支持,家务共担。80年代以来,全县城乡开展“模范夫妻“,“五好家庭”活动,蔚成社会新风。
建国前,子媳多与父母同住。崇尚“五世同堂”,几代不分家。因此家庭户人口较多。除鳏寡外一般有五六人,多的二十余人,称“大户人家”。如清道 光四年(1824),全县共14378户,250163人,平均每户17.39人。民国22年(1933),全县共47141户,205015人,平均每户4.35人。民国24年,全县总人口211775人,平均每户4人有余。民国29年。全县34452户,207664人,平均每户6.03人。民国37年,全县3981户,190914人,平均每户4.8人。建国后1953年第1次人口普查,全县57989户,213705人,平均每户3.8人。1964年第2次人口普查,全县59840户,230688人,平均每户3.85人。1982年第3次人口普查,全县77500户,336924人,平均每户4.29人。由于社会进步,广泛就业,居住条件改善等诸多原因,子女婚后多数与父母分居(城镇尤多),建立小家庭。旧的“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大家庭格局已被小家庭(一般为3~4人)所取代。
泾县第三次人口普查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婚姻状况


四:职业
历史上泾县人民长期以务农、营林、种植麻桑为主,兼作纺绩,各类工匠甚少。明成化后,商贾始兴。迨至清末民国期间,本县商业渐趋繁荣,经商务工,日渐增多。男子外出经商谋业之人,数以万计。据民国32年县政府《泾县概况调查表》记载:民国31年,本县从业人数93750人,占总人数45.4%。其中经商占45%,农业25%,自由职业20%。手工业10%。建国后,农业发展,工业兴起,商业发达,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等事业均得迅速发展,全县1982年普查统计在业人口为173054人,占人口总数51.53%。
进入80年代,全县农村经济体制发生巨大变化。在农业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同时,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农村富余劳力部分进入乡镇以及村办、联户办的工矿企业常年务工,或农忙务农,农闲务工。此外,部分青壮年农民组成建筑队远出他地从事建筑行业;还有部分离土不离乡或离乡不离土从事经商、服务、交通运输等各种行业,从而改变了农村单一的经济结构和职业结构。全县在业人口行业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