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政监察审计
一、机构
民国22年(1933)泾县财务委员会内设审核组,稽核预算,监察执行情况。民国29年,县财务委员会改为纯监督机构,负监察审计之责。民国32年,本县按规定实行“自治财政”,财委会撤销。审核监督职责由县政府会计室直接行使(该室受省会计处直接领导,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直到解放前夕民国县政府消亡。
建国初,泾县人民政府财粮科内设专职审计人员。财、粮分科后,1951年财政科设财政监察员。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始,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审计职能。70年代末、财政局设监察股专事审计监督。
建国初,县税务局设税务监察员,1954年改设监察股,实行内部监察和外部检查。1956年始,按财政部规定,税务监察工作只对内部监察。1987年始,扩大税务内部监察,全县各税务所聘任兼职监察员11人。
1984年3月设立泾县审计局,为独立审计监督专门机构。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行使审计监察职能。部分国营企业按审计局要求配备内部审计员。
二、检查审计
民国初期,本县各机关公款支出,均按规定经财委会核签后方可报领;省地方银行泾县办事处经营盈亏,每半年由县财委签核后上报。民国32年财委会撤消,机关公费支出改由县政府会计室审计核签报销。
建国初,县财政科专职审计员按国家规定财务制度、供给标准与范围,对全县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财务进行审计、核签后方予核销。1950—1955年每年终决算前,对全县各单位进行年终财务清理,全面核对收支预算与缴拨,核算帐表,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县财政科财政监察员,对全县各区行政财务、县税务局经费开支、县卫生科和个别区卫生所业务收入等,分期进行重点检查。
1952年以县财政主管部门为主,有关工商部门配合,对县火柴厂进行了“清理资产和核定资金”工作。1962年,对全县56个工、商、基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清仓”工作。1980年结合工业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对18个工业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
1976年为平衡财政收支,对单位银行存款分别情况冻结。并自1980年始,每年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财务人员参加,全面进行“大检查”(每年名称不尽相同,有:财务大检查,财经纪律大检查,财务税收大检查,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等),财务和财经纪律都是每次检查主要内容。
1984年始,县审计局独立进行审计工作,对各单位会计行为或会计事实进行系统检查和分析,签署书面评审意见,通知受检单位。
三、财经纪律查处
民国35(1946)年泾县县长黄鼐贪污田赋、积谷粮款被控入狱,后越狱潜逃。
建国后,1954年,本县财政监察员在对卫生科进行财务检查中,发现该科会计贪污公费医疗款项,后受到法律制裁。
1980年“财务大检查”中,对少数单位截留坐支国家财政收入、扩大商品流通费用、减少利润、任意减免税收、挪用税款、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通过检查分别情况,采取清理及截留上缴、补税等措施进行处理。1981年,全县181个全民单位财务自查,其中73个县直单位互查,重点抽查22个单位。检查中发现9个单位有经济问题。其中千元以下4人,1千至2千元4人,3千至5千元2人,都分别立案查处。在181个单位中共查出违纪金额156.98万元。分别责令清理、退赔、收回。1982年对全县205个单位进行财经纪律大检查,先由单位自查,继又组织互查,对其中73个单位进行抽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80.4万元,清理收回90万元。其中补收漏税1.97万元,收回欠税38.1万元,上交财政21.21万元;收回小金库0.21万元,收回职工欠款25万元,纠正乱摊成本5万元。1984年全县187个单位开展财务自查,后又组织专人进行重点抽查,查出各种违纪金额41.9万元,清理后纠正15万元,上交财政13.9万元。1985年财务检查中查出17家国营企业违纪金额6.45万元,对违纪单位发出“纠正通知书”,将挤占国家财政收入金额收缴国库,并列入当年决算。1986年在92个单位中查出违纪金额39.97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违纪0.9万元),通知上交财政2.03万元,作企业减亏处理1.01万元。1987年对51户国营企业,52个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其中34户国营企业违纪25.36万元,行政、事业单位违纪5万元,除责令转帐纠正外,收交财政4万元。
此外,县审计部门于1984年3月—1987年在审计检查企事单位时,审计出违纪金额262.82万元,其中42.76万元作上交财政处理。1984年对物资局进行全面令规性审计,发现违纪16.39万元,责令交财政10.68万元,补交税款1.29万元,归还工商银行贷款4.42万元。1985年对103个行政、事业单位滥发钱物进行审计,查出违纪金额7.94万元,责令退还5.89万元。是年,还审计查处企业漏交奖金税5.16万元。1987年审计91个单位,审计出违纪金额76.51万元,责令上交财政22.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