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制
清嘉庆《泾县志》载:宋代,泾县有田赋外,还有商税、酒税、牙税、茶租、契税等,对商旅、酿酒、牙契、铺店、娼妓额率课征。酒税租额964贯700文为率,二成出于酒,二成出于税,一成出于牙契。酒税务设县治南赏溪楼。绍熙大水,井邑凋残,酒货买卖衰微,便于县城外路口设置税场,差人征收商税,后置税课局派官差收税。嘉定间,府县议知其弊,裁去税场,无税可征,原额仍在。“每日只有些小鱼肉果菜投税,不过二三百钱,商旅皆自数里外蓦越而过,往来如织,官吏莫敢谁何。”
明洪武三年(1370),泾县置税课局于县治北征收商税,以充泾县官吏俸廪等用。税制沿宋制,税项有调整,除商税、牙课、茶课、契税外,并将原来酒税改酒醋课,增加房地赁、窑课、带班工匠银等项。除上解外,县存留小部分以作本县地方官吏俸廪等用。
清代工商杂税又有部分调整,茶课改茶引(引又称道);酒税、牙税额分上、中、下三等;改部颁牙贴由省藩司颁领。咸丰三年(1853)扬州始行“厘金”税制,泾县自同治二年始(1863)于县境北马头镇设立“厘金卡”(光绪间改厘金局),对进出口货品(竹、木、丝、茶、糖、烟、洋货、海味、绸缎、皮货等)征收厘金,分行厘与座厘,由省差官稽征上解。光绪间本县地方开始对部分税项加征(具体税目不详)留存地方费用。
民国2年(1913)省设皖南茶厘局泾太分局(4年并入马头厘金局,5年恢复),专征茶税。民国3年北京政府始划国税、地方税。泾县先后开征契税、屠税、牲畜税等为地方税。民国8年本县奉颁筹集县办警捐,开征房铺捐、出产附加捐、营业捐、客栈住客捐等,由县知事公署财政局课征。民国16年县公署改县政府,课税归第二科征收。民国20年(1931)撤马头厘金局。22年整理地方财政,成立泾县契税局,同时成立泾县地方财务委员会,整理地方财税。直至民国28年成立泾县税务局,始有专门机构办理省、县地方所有税捐。下设章家渡、茂林、榔桥河3个办事处,专事地方税捐课征。民国30年改为泾县税捐征收处,办理所有县自治税捐课征及公有款产、租息。民国35年改为安徽省泾县税捐稽征处,下设4个税区。第一税区县处直接征收;第二税区置马头分处;第三税区置榔桥分处;第四税区置茂林分处,直至泾县解放。国税机构:民国31年中央驻皖机构成立安徽区税务局,泾县设办事处(属太平区分局),专办烟酒、统税、矿税等国税;营业各税由直接税局皖南办事处征管,后于泾县设直接税分局,翌年,接办印花、烟酒、统、矿各税。民国34年改设泾县直接税查征所、货物税办事处。民国37年合并,改为宣城国税稽征局泾县稽征所,专办国税课征,直至全县解放。
建国后,泾县人民政府接管泾县国税稽征所和县税捐稽征处,设置泾县税务局,废除特捐、戡乱捐、自卫捐及附加。沿用部分旧税法征收税款。9月开始执行《皖南区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暂行办法》等13个税种暂行办法,废除旧税法。1950年泾县开征9个税种,1953年本县开征商品流通税等8种税。1958年国家税制改革,泾县合并部分税种,调整部分税率,开征了工商统一税等9种税。1973年国家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税条例》〈草案〉规定,泾县开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等4种税。1978年后,泾县执行调整后的新税制,取消使用商店加成征税;停止对个体经济14级金额累进税票和加成征税;所得税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存”、“利润包干”,试行增值税等。1984年执行第二步利改税,至1987年国家税种有30个,泾县开征22个,坚持以法治税。
二、税种税率
明代,额酒醋课钞67余贯,茶课钞15000贯,房地赁钞24余贯,窑课钞85余贯,此外有带班匠一项,岁征银60余两,全县额销茶引5000道,每道征银3厘3毫上解。地方商税其所入者,为商贾往来铺面所输。
清代泾县工商杂税,有田房契、典税(当税)、牙税、契税、茶引、酒税、落地税等。咸丰始,增课厘金、土药捐等。另有“杂办”诸项。田房契税,实行买九典六税制(按买、典价款9%和6%纳税);牙税向牙行牙商征收佣金收益税,按从价抽5%~10%不等,税率分三等。光绪二十八年(1902),奉派庚子赔款,又规定对牙行颁发执照,分5等征收牙捐,征银为20、16、12、8、4两。茶引全县年分配5000张,每张征银3厘3毫。康熙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七年虎祸严重,茶山荒废、藩司将泾县之引,改发宁(国)邑。后又恢复征解。咸丰元年(1851)始,每引增收捐银6钱,加原额每引合征银9钱3分。同治元年(1862),额定每引干茶120斤,缴正银3钱,公费3分,捐银8钱,厘银9钱5分,每引共缴银2两8分,分别发给引票、捐票,厘票。后改用落地税票。五年(1866)裁去引、捐、厘票,后随厘金征收。当税即典铺税、质税。典当业领贴经营,贴费银600—1000两。嘉庆十一年(1806),按典当户年征税银5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奉部令改为每典当户年纳税银50两。土药税,即对经营鸦片土、膏纳税,领照每户缴银300两,清末改归厘卡征收。宣统元年(1909)吸户购土1两捐钱40文,购膏1两捐钱60文。
咸丰六年至同治元年(1856~1862)太平军在泾县,曾开征工商税、杂税,分座商、行商依率课征。二年(1863)清省藩司于马头设厘金卡,出入境货物征收厘金,百抽二为率。
民国初仍从清代税制,有厘金、酒税、当税、牙税、茶引、契税、土膏捐等,实施单行法,税率依旧。民国5年设泾太茶税分局专征茶引,民国15年省财政厅招商包办。契税仍从买9典6旧率,民国15年调整税率为买6典3(即6%、3%)。土药税,初按原率额征捐钱,16年始改按鸦片烟从值征收50%,后增税率为200%征收。国税而外,另有屠税、牲畜税、房捐等地方税。
统税,货物税泾县于民国17年开办卷烟统税。20年改办土烟特税。22年,土酒改行定额税,每百斤征税2元。35年,增辟麦粉、茶叶、皮毛、化妆品、饮料品等税目。后又改原属矿税之煤税(有单行税法)为货物税。37年(1948),泾县国税稽征所执行货物税率:土酒100%,土烟丝40%,土烟叶60%,薰烟叶30%,卷烟120%,火柴20%,棉纱10%,糖类25%,锡箔、迷信纸60%,煤类3%。是年全县产烟叶8580市担,泾旌(德)两县烟叶仅征税1432市担,多数漏税。土烟丝税按烟丝店产量征收,全县32户烟丝店,泾旌两县共征税350市担。全县漕坊16户,时开时歇,全年征土酒税429市担。对泾铜、宝兴荣及裕琴3煤矿公司产煤按从价3%税率征煤 税278吨。火柴梗片厂3户按产量照章计征火柴税。
所得税(直接税)民国25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民国37年公布《所得税法》。泾县对营利事业所执行5%—30%税率;薪给报酬所得税按超额征1%—5%;存款利息所得税率5%。财政租赁超额所得税征4%。泾县未征起。
遗产税民国33年起,泾县编入预算收入,无实收。
印花税民国23年,本县以凭证为印花税课税对象。发票和收据的税率为3%;契据定额贴花,10元以上起贴2分;最高是3万元贴1元。民国36年,泾县按财政部规定采取购花贴花方式。公用、营利事业商事发票、收据、帐单、申请总贴交纳印花税。
营业税民国20年起,由牙税、当税、屠税等归并而成。以营业总收入额和营业资本额两法计征。是年国民政府公布《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为地方税。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为8‰、10‰、20‰不等。31年,修正《营业税法》,改地方税为直接税。35年7月,重新划为地方税,税率提高为按收入额3%、收益额6%征收。后又按税额的50%带征保安经费。民国36年5月起,对泾县银行开征特种营业税,税率按收益额4%征收,此税上缴中央,每半年查征一次。38年解放前夕停征。
盐税抗日战争期间,泾县由浙(江)盐调剂,实行专卖。民国34年停止专卖,改按专卖利益率每担110元,加管理费300元征收盐税。
牲畜税民国29年划为县税,废除附加。泾县开征牛、猪、羊3税,从量征收,由卖方完纳。同年改从价征收牲畜买卖照费2%。次年征收8591元,10月停征。
屠宰税民国14年,定额征收猪、牛、羊3种牲畜屠宰税。税率按每头征收,猪3角、羊2角、牛1元。21年改征牛6角、猪4角、羊3角,由屠户完纳。29年划为县税。30年改为消费课税,改税率为:牛6%、猪5%、羊4%,按时价计征。37年,改按标准重量的10%从价征税。
营业牌照税民国30年,泾县依营业收入额,按季分4等,以0.5—3元不同税率征收牙行营业牌照和客栈营业牌照税捐。35年改按资本额10‰课征。37年征收范围扩大到各种营业,税额提高9倍,罚款增加9倍。
使用牌照税源于车捐和船捐。民国30年,使用独轮车每辆件征42元,布帆民船每艘年征80元。34年,国民政府公布《使用牌照税法》,县征得8600元。次年,按省颁细则施行征收。
行为取缔税原为筵席捐、娱乐捐、锡箔捐。民国30年开征行为取缔税。次年按省规定,凡筵席1桌20元以上,从价征税10%。民国34年实征得筵席、戏剧税款6600元。民国36年按省规定筵席1桌值200元以上者起征,税率20%。娱乐税率为50%,同年实征150万元。37年1月至9月实征78282万元。
特产捐地方捐税之一。民国31年泾县对宣纸、表芯纸、竹类、木材、茶叶、烟叶、原煤等产品,照评定价格计额征10%。34年泾县征收特产捐753900元。《36年安徽省特产捐征收章程》废止,省政府训令各县开征特产捐货物不超过6种,税率不超过5%。泾县仍征税款313925万元。次年将物品归类,改按5%税率征收。
自治户捐亦称住户捐、保甲经费。民国22年向全县住户开征。28年,按省规定每户年捐7角,最高不超过户全年收入总额8%,贫者免征。36年5月起,按“以户养保,以保养乡”原则摊派到户,贫者不免。直至泾县解放废。
自卫特捐又称“富力捐”、“自卫乐捐”。民国18年泾县设区建团防局,为筹措经费开征。初向商户、殷实户和公堂摊派。35年扩大征收范围,除摊派外,对出境粮食按捐率5%收捐;并在营业税额中附征50%。未久停征。同年,省颁《自卫特捐征收细则》,规定以富力为标准,分5等15级征收。泾县对茶叶从价征收10%,烟叶按货物税额附征50%;继又改为“向富户暂借,商户为重点”强行“乐捐”。是年实收法币222000万元。直至泾县解放废。
绥靖费民国36年泾县绥靖委员会决议征收绥靖经费,将筹款额分配各乡镇,向富户、商铺摊征。当年实际征收61050万元。翌年,又摊征36万元,由县税捐稽征处代征。1949年,全县解放,后废止。
土地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2种。地价税率为15%,增值税4等,分别为20%、40%、60%、80%。民国35年由税捐稽征处课征。37年始征土地增值税2289万元。1949年泾县解放停征。
监证费民国22年归联保主任监证,按成契额向买方、典方收费5%。29年改归乡镇长监证。36年,税捐稽征处自办查征。当年实收212500万元,后未起征。
房捐民国34年在泾县城镇开征。出租营业用房租金捐率为20%,出租住家用房租金捐率为10%。自用营业用户按房产现值的2%征收,自用住房按房现值1%征税,当年实征476000元。后未起征。
此外,民国30年“皖南事变”后,中共泾县县委在革命根据地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县西南茂林一带,开征了商税、货物出口税、营业税。对游击区食盐、中西药品、布匹、粮食、工业原料、农具、运输工具等实行免税。对根据地内茶叶、烟叶、竹木等土特产品课以轻税,促进外销,税率为竹木5%,烟草10%,茶叶5%,日用品3%。并严禁桐油、猪鬃、牛皮等物资出境。
1949年5月,泾县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泾县国税稽征所和泾县税捐稽征处。废除戡乱捐、自卫特捐等苛捐杂税。9月,根据皖南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开征税收,1950年始执行全国统一税制,嗣后税种随税制多次调整改革。
货物税1950年开征。从价计征。全县开征酒、原木、原竹、焦炭及其副产品、烟丝、烟叶、饮食品、化妆品、焚化品、鞭炮、糖、茶、土布、乙类纸、植物油、粮食、非金属矿产品等18项95个品目货物税。最高税率50%,适用酒和焚化品。最低税率2%,适用于粮食。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印花税泾县解放初照旧章征收,后按新规定征收。对商事、产权、许可以及人事行为等书立之凭证课税,分比例贴花和定额贴花两种,按金额比例贴花,税率分1、3、及3‰;按件定额贴花,税额为2分、5分、2角、5角。同一凭证书立2份以上,每份均贴花;因事变更部分补贴。1957年改按营业额比例交纳。次年并为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解放初,屠宰猪、羊,无论出售或自食,一律按10%税率从价向屠户征收。肉价按行情统一规定计征,经区政府核准、证明确已失去耕作能力屠宰的耕牛,按两头猪税额计征,先税后宰。1950年12月,改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猪80市斤、羊20市斤、牛250市斤为标准重量,税率10%。对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征收出售部分,1952年底改按实际重量从价征收。1953年,屠宰商应纳之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入屠宰税征收,农民出售者按10%计税。1955年取消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征规定。1957年调整税率为8%,按实际重量以国营公司或供销社零售牌价计税。1958年国营商业收购牲畜,按收购总值5%征收,税后再按零售4%征收,次年改按收购总值10%征收。1961年10月由按重量从价征收,改为按头固定税额征收,猪每头税6元,羊每头税1.5元,国营屠宰企业,仍按收购总值10%缴纳。1966年县食品公司和供销社购猪售肉,税率改为5%。1973年国营和集体企业应缴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农村屠宰税仍按头定额征收,猪2元、羊3角、菜牛4元。1985年,对国营商业经营生猪,改按收购金额征收3%产品税;按销售金额征收3%营业税。1986年,对个体屠商在收购环节每头征产品税4元,销售环节每头征营业税6元,随征所得税1元。
工商业税1950年对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和所得开征工商业税,以营业额计算,税率1%—3%,以收益计算,1.5%至1.6%;分行业计征,为所得额5%—30%,使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其中摊贩牌照税,凭资本额、牌照等级,按季征收(后并入营业税)。摊贩营业税按实际经营情况,采取定期定额民主评定交纳(195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临时商业税于销货所在地征收。1958年工商业税营业税部分并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部分成为独立税种。
商品流通税1953年1月划分货物税新立税种。征收项目有手工卷烟、白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普通纸、原木等,从产到销,实行一次课征。执行比例税率,最高为丁级卷烟60%,最低原木、皮毛10%,均从价计征。1958年并为工商统一税。
盐税1961年始,对经营单位实行从量定额开征盐税,每吨税额最高为160.80元,最低为125元。
营业税1984年10月开征营业税种。对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征营业税。按3%、5%、5%—10%、10%、15%5个比例税率分等征收。按纳税人营业计算商品销售收入额、商品购销差额和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1986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业务收入和国营企业经营批发业务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以后开征。对从事工业品生产者,在产品销售时按销售金额纳税;对从事农产品采购或外贸进口,按所支付金额纳税;对从事商业零售和服务性行业,按零售收入和业务收入金额纳税。最高税率(白酒)60%,最低(棉坯布)1.5%。1973年并入工商税征收。
工商税1973年始征。对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农产品采购、进口贸易、商业经营、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收入、业务收入或采购支付金额征收工商税。泾县工业税目有:煤炭、电力、采矿、冶金、机械、化学、建筑材料、森林采伐、纺织印染、皮革皮毛、陶器、造纸、印刷、文教用品、日用化学、糖、酒、油脂、食品、鞭炮烟火、其他工业等21个;交通运输税目1个;商业零售、服务行业、公有事业、临时经营税目4个。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税目有:茶叶、烟叶、水产品、生猪、菜牛、羊、毛绒、原竹、生漆、天然树脂8个品类。最高税率(粮食白酒)60%,最低税率3%,为生产农药、化肥、棉坯布企业、生产与修配农机具企业、邮政电讯、运输业务、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生猪等,1984年10月停征。
产品税1984年,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之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金额或产品数量开征产品税。征收税目:工业产品分24类,有260个税目;农、林、牧、水产品10个税目。基本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陈村水电站按供电量定额征收。1987年对部分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
增值税1983年在国营皖南电机厂和农机厂试行。以“扣额法”征收,税率10%和6%。翌年,以“扣额法”和“扣税法”扩大征收范围,税率为6%、10%、14%。1987年,经过调查测算,确定部分增值税项目征收率:纺织品、机器机械、文化用品为6%,服装、土纸、糖果、糕点、家俱4.5%、农业机具4%、卫生纸5.5%、包装纸5.1%、宣纸12%、仿纸袋纸9%、水泥袋纸8.2%、火柴2%、陶瓷其他食品和未列举产品5%,味精7.2%、植物油7.8%,其他工业品3.5%。确定皖南电机厂等13个厂自当年7月1日起,以实耗扣税法中销售成本按月征收;其他实行增值税之企业为定期定率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征。次年,财政部规定以独立核算国营企业为纳税单位。税率分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中型企业按55%;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同年9月,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放宽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集体企业所得税1956年开征,对合作商店、手工业社和交通运输业合作社按21级金额累进税率征收。1957年,以5级综合计算率对供销合作社按季征收。1958年供销社所得税停征,改归上缴利润。1959年,对合作商店、手工业和交通运输合作组织,改为40%比例税率。同时对农村社队企业按分级累进税率开征所得税,年利润不满300元按5.75%;年利润1万元以上为34.5%。1961年,对木帆船运输组织改30%、35%两级比例税率;手工业合作组织改行25%、30%两级比率。农村社队企业简化为两级比例税率,即每月所得额300元以下为25%、300元以上为30%。1962年,按比例税率39%对供销社恢复征收所得税。1963年,对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年所得额250元以下按7%,最高一级为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15万元,分别按60%,或加征1成、2成、3成至4成。对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改按8级累进税率征收。对农村社队企业改按行业性质,比照手工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征收。1966年停征供销社所得税,实行以利代税。1967年对农村社队企业由按超额累进税率改按20%比例税率,全年所得额600元以下免征;超过600元,超过部分征税。1973年又改按两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集体企业工商所得税。月利润在100元以下免征,超过100元至1000元,为20%;1000元以上部分,税率40%。1977年,按省试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年所得额2400元以下免征,3万元以下税率15%;3~6万元为25%;6~10万元为35%;10万元以上为45%。1979年起免税额提高至3000元。并取消合作商店所得税加征额。次年10月,改按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81年,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改按20%比例税率征收。1983年恢复供销社39%比例税率。次年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农村社队企业所得税率也改同等税率。但取消20%比例税率和3000元为起点规定。1985年,国营、集体企业一律实行新8级超额累进税率。
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1950年开征,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正税和附加。1953年所得税附加并入正税。最低一级税率5.75%,最高一级税率34.5%。1956年,个体经营者比照合作小组征营业税,不征所得税。1961年,按省规定实行4级全额累进税率:月营业额200元以上不满300元,收益额100元以上不满200元征2%;月营业额300元以上不满400元,收益额200元以上不满300元,征3%;月营业额400元以上不满500元,收益额300元以上不满400元,征4%;月营业额500元以上,收益额400元以上,征6%。1963年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级年所得额未满120元为7%;最高级年所得额1320元以上为62%,并加成征收;年所得额1800元以上未满2500元加1成;2500元以上未满3500元加2成;3500元以上未满5000元加3成;5000以上加4成。1980年实行月劳务收益额不满120元,销售收入额不满250元不纳所得税。县据省规定制订所得税随征率,最低为0.5%,最高为3%(1983年、1985年修订2次)。1986年,实行纳税人全年应纳所得额5万元以下,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级年纳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为7%,最高年纳所得额超3万元以上部分为60%,并实行加成。超过5~6万元部分,按应征所得额加征率6%;超过6~7万元部分加征率12%;超过7~8万元部分加征率18%;8万元以上加征率24%。对暂时未能建帐或帐证不全、汇算清缴之困难户制定了《泾县个体经营所得税纯益级距表》,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奖金税1985年在国营企业开征,共分3种:(1)以未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发放各种奖金为征税对象,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按超额累进办法计征。税率为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人均标准工资4个月免税;超过4~5个月部分征30%,超过5~6个月部分征100%;超过6个月以上征300%。1987年分别降为20%、50%、100%,超过7个月部分按200%征收。(2)集体企业奖金税,1986年开征,计税工资标准比照国营企业同行业工资标准计征。(3)事业单位奖金税,全年发放奖金额超过核定标准部分,按年征收奖金税。税率相同。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开征。征收项目为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动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4项合并为综合收入。按地区计税基数核算,用超倍累进税率按月计征。纳税人月综合收入超过地区计算基数的,就其超基数3倍以上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税。对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收入;投稿、翻译取得之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适用比例税率,按次征收(当年无实收)。
建筑税1983年开征,税率为10%。1987年6月,根据国家“暂行条例”对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事业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之资金)、其他自筹资金投入建筑工程,实行差别税率纳税。国家计划内安排自筹建筑工程投资,税率10%;超国家计划或国家计划外自筹建筑工程投资,税率20%;未列入国家计划之楼、堂、馆、所建筑工程投资,税率30%。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征收。农村乡镇企业免征。
教育费附加1985年10月起征。泾县人民政府规定,在全县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1%;在城镇(包括县直企、事业单位),按销售收入或营业额1.5%征收。1986年7月根据国务院规定,改按实际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1%附加率计征。农村仍实行县人民政府1985年规定附加率。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根据国务院颁发征集办法,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之各项专项基金、其它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之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中开征。征收率一律以“基金”所列征集范围、项目之当年收入,按15%计征(当年开始,统按12.5%计算)。分季缴纳,年终汇算,上解国库,款属中央。1984年按省规定自1月1日起,以5%率加征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12月停止。1987年7月省通知,对未开征能源交通基金之城乡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年利润5000元以上,按7%征集。泾县因属省定贫困县获准免征。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7年于国营泾县宣纸厂征收。对国营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工资7%以上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资增长率7%至13%部分,税率20%;增长率13%以上至20%部分,税率50%;增长率20%以上至27%部分,税率100%;增长率27%以上的部分,税率200%。
牲畜交易税1954年开征。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人,对牛、马、骡、驴交易以一头起征税率3%。经区、乡政府证明为农民互换及用农贷购买种畜,或商业系统和农场间调拨者均予免税。1963年税率调整为5%,1975年停征。1985年复征,税率依旧。
房产税1949年冬开征。出租营业用房按租金20%计征;自用营业用房按现值2%计征;出租住房按租金10%计征;自用住房以现值1%计征。房价以房主自报经评审确定,按季征收。出租者,由承租人代缴,抵付租金。居民及机关、学校用房及新建房未满一年免征。1951年停征。1987年初,在城镇和工矿区恢复征收。税率:按计税余值计征的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为12%,分别由产权人、承典人或代管人、使用人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房产,按原《城市房地产税执行条例》征税。
文化娱乐税1949年10月开征,税率为售票价25%。文教机关宣传教育与慈善机关为筹募基金所举办演出,实行免税。同时开征筵席捐,1950年改称“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目税率:电影、戏剧及娱乐为按票券价格10%至30%,舞场50%计征;筵席和冷食按消费额含税价10%至20%计征、旅馆按5%至20%计征,均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泾县对戏剧营业演出统按10%税率征税,对旅馆按5%税率征税。1953年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保留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税率,改征文化娱乐税(筵席、冷饮、旅馆等税目并入营业)。1956 年5月本县按国家规定对电影放映、戏曲演出计征税率:电影5%、戏曲2%;对慰问、筹募等专场义务演出和放映免税。同年冬起,对戏曲等7个项目免税2年。1966年停征。
车船使用税1951年开征。对行驶车辆、船舶分大小和使用性质按季定额征税。1952年停征。1958年7月复征,1977年又停止征收,1987年1月恢复开征。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自用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之自用车船、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等实行免税。
集市交易税1962年7月开征。以家畜、家禽、蛋品、牲肉、鱼虾、干鲜果、腌制品、编扎织制品、竹木制品、土特产品等10类76种商品征税,10元为起征点,税率10%。1966年停征,1981年恢复征收。范围分为8类46个品目,20元为起征点,税率5%,分次所售合并计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7月开征,以纳税人实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税率分别为5%和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