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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军事

第一节 兵役

宋代,以税(田赋)户充万弩民兵。每税户三丁。取义户民兵1人。嘉定间兵无定额。明成化初,改为向有户籍者征兵,其数视县大小而定。
明隆庆间本县立保甲法,实行招募乡勇办法,时加训练。崇祯间,知县尹民兴颁令:每灶出一丁为兵加以训练,谓之“灶兵”。
清代前期仍袭保甲法,遴选身强力壮者为义勇,列名册于官府。平时每月3次训练、“自相操习”,为守望之助。清末裁废。
光绪二十年(1894)后实行招募制,兵员由招募兵营自行招募。应招者自行向兵营报名,合格者即入营为兵。兵员服常备役3年,退役后服续备役3年,后备役4年。
民国初期沿袭清代募兵制。后因军阀混战,兵源不足,招募兵员良莠老弱不齐,募兵形成雇佣性质。
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规》,开始实行“征兵制”。规定18~45岁男性公民为壮丁,有服兵役义务。兵役分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规定每户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在校中学生缓征;独子、残疾人免征;公务人员缓征。应征对象由县统一抽签,中签者先征入伍。
民国33年发动知识青年参军,组织青年军。泾县设报名点,在校中学生及社会知识青年志愿报名后,经遴选合格批准入伍。
民国27年~29年新四军军部进驻泾县云岭期间,全县男女青年踊跃志愿报名参加新四军抗日。
1949年4月泾县解放,泾县人民武装部建立后,全县实行“志愿兵役制”。规定18~30岁男女青年,凡政治可靠,身体健康,都可志愿到乡(镇)报名,由区、县两级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者批准入伍。
依照国家颁布的《兵役法》,全县自1955年冬开始“义务兵制”,规定18~30岁公民均有保卫祖国抵御侵略的义务。1978年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制度,规定凡服现役满6年各种专业技术兵员,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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