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泾县男女婚姻都是按照封建礼教规制,实行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男人可取妻纳妾,出妾休妻;女人改嫁再婚则受到限制。婚姻凭证仅为双方书写的一纸“庚帖”,约定俗成,为社会与官署所公认。民国成立,封建婚姻规制受到一定冲击,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允许离婚改嫁,寡妇再婚。但婚姻凭证无定法,本县农村仍多以婚嫁双方配换“庚帖”为凭;少数知识阶层男女结婚,采用公开登报刊载“结婚启事”以为证明;亦有少数从商店购买“结婚证书”,在举行婚礼时,由双方主婚人、结婚人和邀请的证婚人、介绍人签名盖章作为凭证。当时政府未建立婚姻管理制度,故城乡中重婚纳妾仍有所见,童养媳及包办、买卖婚姻亦普遍存在。
建国后,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全县开始实行男女婚姻(结婚、离婚、复婚)必须向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制度,从法律上保障男女婚姻。1957年前,本县由区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申办婚姻登记男女,均须持所在村、街委员会或单位介绍信办理登记。对男子年20岁、女子年18岁登记结婚,除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近亲结婚,禁止精神病结婚者外,一律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1958年后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0年底根据修改后的新《婚姻法》规定,对男子年22岁,女子年20岁结婚男女给予登记发证。1981年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发证。1986年,全县开始实行婚前体格检查制度,持《婚前体检合格证》才予办理结婚登记。
全县婚姻登记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