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吏
本县自建县始,历代县治所均设官员、吏役。称谓和人员设置随朝代更替而更改增减。清代基本沿袭明代旧制,县级机构设置有知县衙门、县丞衙门、主簿公廨、典史衙门、儒学教谕、训导公廨等。
知县员下,设吏书12名,门子2名,皂隶16名,马快8名,民壮50名,灯夫4名,看监禁卒8名,轿伞扇夫7名,库书、仓书各1名、库子4名,斗级4名。
县丞员下,设书办1名,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
主簿员下,设书办1名,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
典史员下,设书办1名,门子1名,皂隶4名,马夫1名。
儒学教谕1员,训导1员。学书11名。
另:斋夫6名,膳夫2名。
民国建立后改知县为县知事。民国16年(1972)后改县知事为县长。民国33年,县政府工作人员78人,无线电台13人,合作指导室2人,会计室8人,县干训所22人,电话分处4人,税捐处32人,看守所17人,警察局警佐、官佐警士等(不含警察)15人,县仓库6人,公产管理会8人。此外,国民党泾县党部5~6人,泾县参议会4~5人,县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总计217人。全县各乡镇分别设乡镇长、副乡镇长各1人,股主任2人,干事3~4人,事务员1人,乡丁若干人,伙夫1人。民国25年前,全县设6个区署,总署有区长1人,职员5~8人不等。民国25年始,改为3个区公所,除区长外,各有职员、警员8~10余人。
二、干部队伍
1949年5月初,全县党政机关开始建立时,有干部171人,干部来源主要为南下干部和本地区游击队伍中的指战员。1949年6月至当年11月底,全县共录用干部136人,其中县委系统3人,县政府42人,公安11人,武装1人,商业供销17人,税务6人,银行2人,区15人,乡39人。录用干部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革命根据地农村党支部、党小组成员以及经过游击战争考验的基本群众;二是贫寒出身的知识分子;三是泾县中学贫农成份的学生。此外留用旧政权中部分职员。当年干部总数307人。1950年增至324人。1951年为解决干部严重缺额,提拔了一批“土改”运动中的积极分子。是年干部总数增至774人。1952年全县干部主要来源为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皖南革命干校学员;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企业优秀职工;城镇社会青年等。全县干部增至1207人。此后,干部队伍逐年增长,少数年份有所减少,其中1958年“反右”运动后,干部队伍由上年的1167人减至973人。
“文革”期间,还吸收一批回乡知识青年及军队代表、干部代表、群众代表、群众组织负责人参加各级“革命委员会”。此外,根据“革委会”人员构成须体现“军干群”、“老中青”结合的原则,县、社两级“革委会”负责人中都配有“支左”部队和地方部队干部。
随着干部人数不断增长,全县干部结构逐浙变化。建国初,泾县干部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新增干部少数由大、中、专院校增补,多数为工农群众。1964年,全县干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021人,占干部总数的70.6%。中专以上文化程度67人,占4.7%。年龄以中青年居多。年龄35岁以下的占总数57.5%。随时间推移,全县干部年龄结构渐趋老化,总体文化程度无明显提高。1978年,全县干部中45岁以上的1301人,占干部总数的55.7%。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2173人,占总数59.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选拔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1987年,全县4601名干部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6.1%,比1978年的40.69%上升25.41%;35岁以下的中青年干部也由1978年的31.4%上升为40.57%。
泾县几个年份行政、企事业干部统计表


三、干部管理
1、任免
建国初,党、政、群团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国家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副县级以上干部由省委组织部任免。科局长以上干部由地委组织部任免,股以下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任免。其调动分派手续由县政府人事科办理。
1956年实行分级分系统管理干部。副区级以上干部由中共芜湖地委组织部任免。县委各部、委、办管理系统范围内股级以下干部、政府系统一般干部的任免、调动,新干部吸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转业军人工作安置,均由县政府人事科统一办理。
各级各系统分管范围内的干部提拔、调动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干部培训、学习、考核及工资福利等工作,则由分管部门负责。县委管理的干部,其调动、提拔、任免手续,由县委组织部提请县委研究决定后交县政府人事科办理。
1959年芜湖地委规定,人民公社党委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由地委主管,县委协管,第二书记以下公社干部及大队总支书记、副书记、大队长,则由县委主管,公社党委协管。
60年代,曾实行党委和政府系统干部分开任免的做法。政府系统科局长以下干部的任免,由县人事局提出初步意见或本单位提出意见经人事局审核,然后提交县人委党组讨论通过由人委会议批准任免。
“文革”期间,县委组织部、县政府人事局职责,均为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组织小组取代。
1978年8月后,县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干部,由县政府人事局管理调配;股级以下干部、党群系统一般干部和区、乡、镇主要干部,其管理调配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教育系统的人事管理自1977年起划归本系统负责。完全中学正副校长仍由县委常委任免,县委组织部办理调配手续。
1984年5月开始简政放权。政府系统不属县委常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调配的干部(含乡镇初中校长)和副股级以上企、事业之间干部的调配、均可直接协商办理,报主管部门备案。其它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调配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县外调进、本县调出的干部(含中小学教师)仍由县人事局统一办理。
与此同时,还对工商企业干部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规定企业可确定本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比例;各委、局直属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直接由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在征得该企业党组织同意后,由主管部门直接任命。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正副厂长、矿长、经理在本系统内调动,由主管部门党组织决定;企业科室干部在企业内部调动由本企业党组织决定;需出入系统的,由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商定。
1985年6月,泾县被列为安徽省22个体改县之一后,享有地、市级人事管理权限。
1987年6月起,为理顺干部职级和工资关系,根据地委、行署有关文件,泾县确定了科员职级必须具备的条件:一、大学和专科以上学历并已转正定级的干部;二、中专、高中和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工作分别满3年和4年的干部。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由本单位呈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审批。
2、培训
建国初,全县干部大多为工农分子,文化偏低。县委采取各种方式对干部进行培训。1950年,中共泾县县委开办政治业余学校,组织县直属党政机关干部参加政治学习,定期上辅导课。同时开办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吸收小学文化程度在职干部参加学习。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公社曾先后设置干校、红专学校等干部培训基地,农闲时对基层干部不定期培训。县直部分单位自办培训班,对所属干部职工进行不定期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在本县自行培训的同时,县组织、人事部门还选送干部离职带薪,分期分批到省、地党校、省行政学院、地区工农干部培训班、行署工农学校培训。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培训一度停顿。后将县委党校更名为“毛泽东思想学习班”,学员已不限于干部,亦有当时“造反派”群众组织负责人和“革命群众”代表。学习班不定期举办,主要配合形势学习马列、毛泽东著作和毛泽东的“最新指示”及报刊文章。
1983年始,干部培训工作逐步正规化与制度化。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培训设施逐渐改善,培训能力由只能担负几门学科的知识型培训,发展到多种岗位职务知识和中专文化培训。培训形式由脱产为主,转为脱产、函授、电大、刊授、自学等多种形式并举。培训类型由学历培训为主、短期培训为辅,转向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学历培训相结合。培训对象也由以领导干部为主转向兼培一般干部。至1987年底,全县共培训干部1539人次,其中大专学历培训110人(含电大),中专(含中专专修)学历培训446人次,短期培训982人次。3、奖惩
1950年,县委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县政府设有监察委员会,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的考核奖惩。1955年县监察委员会撤销,干部监察奖惩工作移交县人事科。1957年成立监察室负责奖惩工作。1959年撤销监察室,监察业务复由县人事科(后改人事局)负责。1958年至1962年,县委曾设干部审查临时机构审干委员会,负责处理干部队伍的人民内部矛盾。“文化大革命”前,干部本人每年作年终自我鉴定,由单位领导和群众评议,填表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存档备查,政府人事部门对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对犯有错误的干部予以批评或行政处分。属地委管理的干部年终鉴定报地委组织部。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监察及奖惩一度停顿。70年代初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下设纪律检查小组,负责全县干部监察工作,对违犯纪律者给予批评或处理。符合当时优秀标准的,一般授予“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称号。
1978年后,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县人事局相继恢复,县人事局成立奖惩股,负责对全县干部奖惩。具体做法是根据所在单位报告或群众举报,组织、人事和纪律检查部门调查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最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干部的行政奖励方法有6种:通令嘉奖、升级、升职、记大功、记功、颁发奖状奖品。政纪处分惩戒方法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1983年至1987年,全县奖励干部575人,惩处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