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离休、退休
一、离休
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度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享受离休待遇。因健康状况不能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截止1987年底止,全县有337名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其中红军时代参加革命的1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72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264人。
离休干部保留原有的基本政治待遇,按同级干部规定范围,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同时保留原有福利待遇,生活待遇则稍优于离休前。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按不同时期和本人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1个半月或2个月工资。凡离休干部全年可享受特需经费150~20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护理费,生病则入老干部病房治疗,医药费实报实销。对在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按规定给予建房补助费。截至1987年底止,全县共为在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39人拨付建房费108000元。此外县财政先后拨款7.8万元,在县城建离休干部住房8套,总面积580平方米。老干局还为168名离休干部的遗属251人办理了困难补助,为11名离休干部办理了易地安置手续,接受5名离休干部回泾县原籍安置。
全县共设有老干部活动室3个,总面积670平方米,其中县老干局新建的活动室为619平方米,内设8个分室;县老干局还先后组织离休干部赴外地参观旅游达345人次,并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体育活动;同时各有关单位还注意发挥老干部余热,组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聘请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退休退职
建国后,县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对干部、职工实行退休、退职、退养所规定的制度,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因病残丧失工作、劳动能力者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予以办理退休手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工作,劳动能力者,可申请退职。截至1987年底止,全县有565名干部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工人3824名,退职工人29人。退休工人、干部中有子女3250人顶职。干部、职工退休、退职后,除按月发给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外,还发给粮油补贴,副食品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有的还依据规定发给护理费直至逝世。逝世后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和遗属补助费。
全县从1987年下半年开始实行全民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始称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制度)。从当年全民企业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按21.5%的比例提取统筹资金用于养老保险。是年全县59个全民企业1179名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参加了保险,其中离休94人,退休1063人,退职22人。县劳动部门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2458587元中提取统筹基金528597元,用于离退休人员工资4467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