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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粮油贸易

第三节 国家销售

一、公卖
宋迄清代县及乡(都)建仓积谷,荒年粜贷,或逐年放陈收新,由知县统制。民国18年(1929)县设平粜局。荒年平粜积谷。每年换新谷入仓。23年大旱,县平粜局籴入虫蛀霉变大米,翌春赈济,每人几升,秋后加五还干谷,领取者极少。28年2月县组建食粮调剂委员会,设办事处,垫流动资金国币4000元,并筹款购米,宣城、孙家埠、河沥溪、胡乐、屯溪等地皆设有购运站,迄11月18日购粮米1030石。29年粮荒,城区日需米60石,多赖公卖。31年后改设粮食购销处,粮政科长兼任处长。
二、统销
计划管理1950年县供销合作社受屯溪贸易三分公司委托代销。设购、销点,批零兼营,掌握粮源,1953年8月代销网点达36个(24个为私商),其中33个购、销兼营。购销点主营品种为大米、小麦、大豆、玉米,计划供应。
1954年农供粮“四定”到户,农村余粮户、自给户不缺也买,缺粮户不按计划、有钱就买,管理失控。翌年5月全面实行“统销”,执行国家统销价。1958年后取销代销业务,粮油统归粮油站经营。
统销期间,农村缺粮定销到户,皆分等定量或补足供应。城镇非农人口,1963年增供节日油(元旦、春节每人2两),1968年增供豆制品(每人每月4两黄豆指标)。
口粮口油供应1952年11月始对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统购统销”后定销到户。1956年全县74个缺粮社5.2万人,口粮标准人均490斤,国家供应343.8万斤。1957年起95个余粮社、19个自给社、60个缺粮社分3等定量,每月人均口粮(原粮)分别为80斤、73斤、65斤。
3年经济困难时期,农村年缺粮345万斤,实行低标准,压缩销量。1964年农民人均用粮:余粮队每人每年原粮447.7斤(最低325斤),自给队每人每年422斤(最低302斤),缺粮队每人每年387.7斤(最低293斤)。低口粮农民,余粮队补足400斤、缺粮与自给队补足375斤,人均口粮达492.6斤。1968年修订定量,余粮队每人每年口粮450至470斤、自给队420至450斤、缺粮队420斤。1970年调整定量,全县缺粮队322个4.2万人,年口粮补足标准:常年缺粮队(2.6万人)原粮423斤、经济作物队(1.6万人)471斤。农民人均口粮472斤。1972年提高定量。常缺队(322个)460斤,经济作物队490斤,余粮变缺粮队460至470斤,粮站配合社、队年终分配,核实产量,一次安排,发证到户,分月供应。1973年后口粮供应标准略有提高。
1979年实行“一定五年”。以上年人口底数加1%增长率,定销口粮342个队,4.8万人,共计供应粮964.6万斤。1984年后部分缺粮供应标准提高。定销指标到户,丰产不减,歉收不增,节约归己,跨年有效,丰欠调剂。当年计划供应原粮1922万斤。
1987年缺粮户为13206户、52868人,供应原粮1093.7万斤。
非农居民口粮,1952年开始计划供应。1955年8月实行按月定量供应。县直机关、团体干部成品粮28斤。区、乡机关、团体与下乡干部、学校职员、店员30斤,农村小学教师和饮食、服装业工人32斤,竹匠、肩贩、豆腐制作工36斤,酿酒工42斤,砖、瓦、木工和锅炉工、架线电工44斤,铁匠45斤,居民分大小口8至27斤。1955年总供应人口5251人,月供应量12万斤。1957年月需口粮25万斤。
1959至1961年粮食紧缺,低标准、“瓜菜代”,主粮与山芋、豆饼(或花生饼、芝麻饼)、大麦、荞麦粉、麸等代食品按比例供应。自1959年5月1日起,居民与工种定量减供13%(定量8至21斤的不减)。次年城镇居民每月20斤,农村干部26斤,城镇干部24斤,下放公社供应6534人,年供应量减24.2万斤。
1962年脑力劳动者(含干部)、营业员、服务员、学生、警察等口粮执行省新制定量,每月26.5至34斤。私营、个体从业人员和居民口粮定量27斤,供应人数减至10280人,月定量共27.5万斤。1963年农村居民及私营、个体从业者和城镇居民月定量调为28斤和27斤。驻绩三线建设人员1967年起粮、油由绩溪供应(作外调上海统计)。口粮按上海原定量,油按县标准供应(家属粮、油定量同县居民)。三线单位逐年增至21个,职工1万余人。
1971年后月定量执行省新颁标准,城镇机关、团体干部与职工、小学教师、医护人员,以及中学教师为30斤;公务员、理发员、服务员、保育员、营业员、照相和钟表等修理人员,乡村机关、团体干部与职工、小学教师、医护人员、初中学生、影院放映工作人员为32斤;公安刑警、体育教师、高中、中专学生、兽医、推拉医生为34斤;经济民警、剧团演员、乐队成员、农村放映队员为36斤;剧团武功演员38斤;公安消防队员48斤;居民,10周岁以上27斤,9岁以下12至25斤。工种定量,建筑业、开山打石工50斤,水泥厂人力装、出窑工与人力榨油工48斤,余为46至32斤,1971年非农人口9657人,月供应成品粮共28.8万斤、人均29.8斤。另外每年供应三线企业人员口粮258万斤。1978年始县属厂矿职工口粮指标到单位,定量到人,补差到班组,节约归己。同工种不同劳动强度口粮,分等定量,当年供应人口总数13298人。此后逐年增加。1987年为23243人。
1953~1987年绩溪县粮食供应表

1955年5月始定销口油(菜油),对缺油农户实行计划供应,分等定量,定销到户,发证购买(余油户、自给户售料换票)。人均年标准,余油户5至6斤,自给户4斤,缺油户3斤、经济作物区4斤。1958年调整定量,票证合一,分月购买。后来余油社年口油为6斤,自给社3至6斤,缺油社3斤。金沙中心、三联社,宅坦金山、金坑社,北村万青社,和阳莲坑社,大源、逍遥乡列为经济作物区,按余油社标准供应,荆州乡按缺油社标准供应。1959至1961年月口油供应波动于1至2两间。1962至1971年缺油社队定销月人均定量:不产油料队1两。1962年定销1.8万斤,1965年2万斤。1972至1987年蔬菜队口油供应同居民,其它队停止供应,1985年4月粮油购销价格改革后,以收购价供应缺油山区。
非农口油,1955年5月始实行定量供应。城镇居民年人均6斤,机关干部9.6斤。1959至1961年月人均供应在1至4两之间。1962年月定量调为3两,增供元旦、春节节日油。1965年8月定量改为4两(回民、僧尼7两)。1972年增供国庆、中秋节日油。1979年后月定量调至5两。1985年购销价格改革后,曾每月增供中价菜油1斤。
1955~1987年绩溪县食油供应表

补助粮油建勤补助为县补助供应之始。历年有水利、公路、铁路和三线建设及粮食、竹、木、运输民工等补助项目。1952年绩旌公路民工建勤米补助5.7万斤。1956年粮、油并补,是年补助镇尚公路民工米4.7万斤、食油583斤。1959年制定补助标准,民工建勤每人每月补助食油4两,补足大米45斤;竹木运输每人每月补助大米5斤;粮食集运肩挑工每百斤百里补助原粮1.2斤,独轮车手6两,双轮车手3两,牛马车驭手5两,境内铁路建设民工3804人,补助原粮(稻谷)7万斤、食油500斤。1965年三线建设、竹木运输民工补助粮为26.9万斤。1971年后国家建设、养护工程民工,每天补助成品粮5两(灾区民工1斤),食油停止补助。1974至1976年民工补助粮达108万斤。1980年水利工程、公路建设民工,共补助原粮53万斤。后来此项补助取消。
1956年补助差额粮,非农临时工种补足定量差额。支农、下乡工作组,出差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皆以定量标准补差。1959年后支农人员每月补足成品粮35斤、下乡工作组成员每月补足30斤。1964年社教工作队补助粮共7000斤,工种变动和临时工补助粮3000斤。1971年后国营厂矿、企业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轮换工按同工种口粮标准补差(非农人口工作一年以上按标准供应),参加生产的师生、干部、居民每天补足成品粮1.3斤,县级体育代表队比赛、训练期每月补足口粮45斤,食油0.75斤。1986年保留计划内临时工工种定量差额补助,余取消。
农林补助粮。1956年始行茶叶生产补助,发放茶叶预购优待粮票,定点供应。1960年茶叶补助粮13.2万斤。1957年补助茶园管理、制茶成品粮3.6万斤。春耕劳力补助45天,每天成品粮2两。后茶叶补助粮油改为奖售。1977年起杂交水稻育种每亩补助原粮500斤。1980年后林、桑育苗、种植,茶园新辟、秋挖、改造,杂交稻育种、种植,禽畜养殖,皆列入粮油补助范围。1982年果苗培育给予补助粮。1980至1985年林、桑、茶、果、稻业共补助成品粮76.3万斤,原粮418.5万斤,食油3.7万斤;养殖业补助以养水貂、种猪业为主,成品粮共65.3万斤,饲料粮2.6万斤。1985年后取消补助。
特需补助粮油。1958年后血吸虫病人住院治疗期每月补足食油5两,产妇每胎每胞一次补助食油1斤。1959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浮肿病人每天补助原粮1至2两,1960年仅5月份补助供应小麦、黄豆2.2万斤。1962年1月县给予13级以上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26人特需补助,人均每月食油1.5斤,黄豆3至5斤、糕点1至2斤,发证供应。产妇补助限非农和不产油料队妇女。1965年8月对有毒害工种补助保健食油,每人每月5两,回民丧事补助面粉5斤、食油1斤。1971年后农民住医院,按居民标准供应食油和豆制品。产妇补助限非农妇女。回民每月补助食油2两,应征青年体检期每日补助成品粮5两,入伍新兵在停留期以兵种给养标准定量供应。1983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补助平价食油1斤。1986年后只保留住院病人、专业技术人员、有毒害工种保健补助粮。
夜餐补助粮于1957年开始供应,机关、团体通宵值班人员每人每夜补助原粮6两。1960年实行定员、定额夜餐补助。1958年3月开始对机关、厂矿及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延迟到晚11时后补助夜餐粮,每人成品粮2.5至3两,此项粮1964年共补助3000斤。1968年后对厂矿、邮电、医院、仓库夜班工作人员,每人补助2.5两,其他人员补助取消。1986年后限于补助大夜班工人。
学生补助粮于1957年始供,补助考生考试期间每天成品粮3两、食油3钱。1964年农村中学生口粮补助3.1万斤。1971年后在校食、宿农村中学生,每月补助成品粮4斤,食油以当地非农标准供应。
会议补助粮油于1963年始供,县召开的会议,30人以上,每人每天补助食油0.15斤。1968年后县召开的党代会、积极分子代表会、烈军属代表会、“三干”或“四干”会、全委扩大会、“三代会”6种会议成员,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2至3两(含副食),食油以非农标准补助。1971年开始对县以上批准召开集体就餐的会议,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3两(含豆制品),食油随粮补助(每30斤粮票供应5两)。县民兵集训会议,每人每月补足成品粮45斤(非农补足40斤)。1986年后县以上召开逾百人的大型会议,仍予补助。
1974~1987年绩溪县部分粮油补助表

三、饲料销售
1950至1953年糠、麸等饲料由各粮仓自销。1954年委托当地合作社代销,1955年收归粮食局经营。“三定”后,规定农民留饲料粮,统糠积压。1956年开始兴办养猪场、畜牧场,饲料销路扩大,积压缓和。70年代销售量渐增。1976年9月至1981年县粮局设粮油饲料工业公司,营销所属企业统糠、皮糠、豆渣、酒渣等。1979年始营混合饲料。1983年9月县设饲料公司,翌年11月日产4万斤饲料厂投产。1954至1987年糠、麸销售总量为7402万斤。1984至1987年销售混合饲料1671万斤、配合饲料812万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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