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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工商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一、市场物价
清末民初市场物价政府不作统一管理,由经营者自行定价销售,随行就市。货多价贱,物稀为贵,价格自由浮动。县内市场总的物价水平基本平稳。民国8年(1919)的物价指数比2年上升9.55%。9至27年由于长期战乱加上水旱灾害,农业歉收,市场物价上涨。23年6月米价每石3元,12月涨至8.76元,涨幅达192%。24年春茧上市,茧商压价收购,每担茧价仅17至18元。26年5月岭北、集成等丝行,收购土丝每百斤32元,改良种丝42元,丝贱伤农,引起全县性的丝价风潮,丝农联名请求县政府通令丝行,在未解决丝价补偿前不得起运到沪。丝行补偿丝农共1000元。
抗日战争期间绩溪成为战时后方。日占区军政、工商人员和难民迁驻境内,人口陡增万余。县政府为稳定市场物价,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评定日常生活用品售价:柴每百斤(老秤)0.38至0.55元;炭每百斤1.2元;菜油每市斤0.237元;煤油每市斤0.2元;白糖每市斤0.31元;面粉每斤(老秤)0.14元;猪肉每市斤0.25元。平价措施在短期内有遏制暴涨作用。29年上半年物价较为稳定,下半年暴涨。物价指数,以25年为100,26年上升18.6%,27年上升24%,28年上升89.4%,29年上升273.7%,30年上升587.4%。此后年平均上升幅度为200~600%。34年竟上升2476%。是年白米价每担5400元,猪肉每市斤120元,食盐每市斤120元,菜油每市斤180元,市光蓝布每市尺260元,12磅细布每市尺150元,毛巾每条180至240元,砖、木、石工价180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市场物价一度下降,猪肉每市斤由120元回落到104元,面粉每市斤由47元下降至42元。35年国民政府大量发行货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物价一日数涨,人民怨声载道。35年5月27日《绩溪导报》载,“物价高涨,军民叫苦连天”,“油米两项,不但价高,而且奇缺,菜油每人限购4两;白米每升虽叫价260元,但有行无市”。36年底猪肉每市斤上涨到1910元,37年涨为8000元。36年底大米每担上涨到21万元。37年5月涨为360万元。是年9月改用金元券,白米每担13元,按每1元金元券换法币300万元计算,应是法币3900万元。38年2月每担白米3亿元。货币成万倍贬值,市场物价呈几何级数上涨。36至38年初公务人员领到工资即购成实物,教职员工和工匠皆以米计酬,不取现金;亲友之间的借贷概以实物结算。
1949年4月绩溪解放市场物价继续在波动中上涨,人民政府调集物资,平抑物价1950年3月后趋向稳定。零售物价指数以1950年全年价格为100,1951年为109.5,1952年为107.1。3年之间,物价指数略有上升。
在物价取得基本稳定后,国家制订物价政策,重视价值规律,本着“产、运、销三者均得利”的原则安排价格。从政策、措施、组织上加以保证。1953年11月实行粮油统购统销,1954年实行棉花计划收购、棉布统购统销和二类农副产品统一派购,计划供应。制定市场物价的原则是“城镇微利,城乡合理”,“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物价长期稳定。以1952年的物价指数以100计,1957年的物价指数为:零售指数108.6,农产品收购指数122.4,工业品零售指数101.6。农产品收购价提高与工业品零售价基本稳定,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缩小。
1958年单纯追求高速度、高指标,违反经济规律,导致国民经济失调,又逢三年困难时期,国家财政发生赤字,商品供应紧张,市场物价失控,计划价格自发上涨。1960年后提价幅度一般在20%以上,集市价格高于计划价格3至5倍。粮食、食油、肉类尤为突出。为保障职工生活,国家规定稳定18类商品的价格,并实行凭票、凭证和定量供应。定量供应品种一再增加,名目繁多。各种票证都成有价证券,随之出现商品走后门歪风。黑市票证交易价格,1961年和1962年布票每尺1.2至1.5元,香烟券每张0.6至0.8元。月饼(半斤)票每张3元。出差在外凭当天车票当地饮食店平价供应一餐饭。县内城镇居民的口粮仍平价供应。
1961年1月中央作出财政、银行和商业工作的决定,坚持“三大平衡”,扩大商品定量供应范围,敞开高档商品,调整农副产品收购政策和价格政策。是年提高花生、大豆、芝麻、油菜籽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对完成产售任务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奖励价、加价或议价。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供应,糖果、糕点、米饭、名牌自行车、名手表、针织品、茶叶、砂糖、进口卷烟等,高于平价3至5倍。1961年和1962年货币回笼比平价多收300万元以上。1963年为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调整了农村的销价,1965年调整城镇的销价,使购销两价持平。1963年整顿城乡铁、木、竹、缝纫、砖工等手工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服务业的价格。1964年调整工业品城乡地区差价和批量差率,统一全县各类工业品的计价办法。物价又复平稳,原有的部分高价商品逐步回落到平价供应。
1966年5月至1976年市场物价处于稳定阶段。零售物价总指数1977年比1975年上升2.7%,1978年比1977年上升0.9%,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分别上升3.8%和1%。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分别上升零和8.2%,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总指数基本稳定。
1979年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坚持“稳定物价”的方针,抓好“管、调、放”结合,推进物价改革。克服价格形式单调,管理制度过死,冻结价格失度,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弊端。对物价管理权限作了合理分工,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和集市价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物价的检查、管理、干预、协调、指导与控制。1978年提高64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1979年又大幅度提高粮食、油料、茶叶、蚕茧、猪、蛋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全县农民增加收益102.1万元,人均增收7元左右。为改变购价高于销价的“倒挂”现象,是年11月提高猪肉、牛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等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销价,同时给职工增发食品价格补贴,还给40%的职工增加1级工资。在8种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后,饮食业的菜肴价格、食品业的的糕点价格也相应调高。菜肴提价的16种提高19.91%;糕点9种提高11.72%。调低者1种,降低16.7%。实行全县城乡一价,统一执行。是年还调整农机链条的价格,4种规格链条平均由17.07元下调到14.13元/条,降低17.2%。1979年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78年上涨1.9%,农副产品收购总水平上升17.1%。物价水平平稳中潜在着上升趋势。
1980年7月调整手工业工人的日工资。()、石、铁工每工由1.8元提为2.05元;桶、木、砖、漆工由1.6元提为1.85元;竹、棕、弹花工由1.45元提为1.65元;白铁工由1.6元提为1.8元;缝纫工由1.38元提为1.55元;普通工由1.2元提为1.35元。理发业价格也作了调整。冻结了18年的社会工资标准开始改变。饮食、糕点、糖果作价实行“毛定利、活价格、活规定”办法。饮食业价格一般毛利25~35%,名点、名菜限在40~45%。糖果、糕点的批零差率分别为12~15%。1980年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79年上涨6%。为控制物价上涨,是年12月对市场物价又实行冻结。
1981年重点整顿议价,制止乱涨价,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全年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2.4%。是年11月遵照国家规定,降低涤棉布和中长纤维织物的销售价格,平均降低10~15%;棉布售价提高20%,平均每米提价0.3元。1983年10月取消凭票买布的制度。调高卷烟价格:甲级烟每包提价0.2至0.3元,乙级烟每包提价0.08元,提高名酒价格,一般白酒价格不变。1982年9月和1983年9月两批放开495个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企业定价办法。1983年1月降低国产手表价格,降幅为10~15%,部分品种超过20%。省内产黑白电视机、半导体收音机也降价。1983年绝大多数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价格稳定,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82年上升1.5%。总的趋势是穿着用品和日用百货价格稳中有降,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副食品价格上升。1984年7月为促进生产和流通,搞活经济,放宽价格管理,扩大浮动价格的品种,放开农副产品议销议购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季节性差价与批量优惠价格,优质品加价,企业自行定价。1985年4月放开肉价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议购议销。猪肉市场放开后调整饮食价格,菜肴毛利率30.9%,面点价格上涨11.8%。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增发肉价补贴1元。是年取消粮油统购,实行合同定购。调整煤炭品质差价与客房收费价格,提高收费30~140%。各类商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1986年初调整搬运装卸工价,按原价50~100%收费;短途客运价按原基价加20%。是年6月农村电话费标准相应调整。
1987年3月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允许同商品同市场按不同价格出售。是年春发生蚕茧收购大战,邻省、邻县纷纷至县内产茧区哄抬茧价,由1986年每公斤均价10.67元,上升到17.75元,提高66.3%。县缫丝厂全年收购原料增加支出335.68万元,厂丝每百公斤成本价由1986年的3902元上升到5081元。1987年1至5月零售物价指数与1986年同期比较上升10.82%,下半年仍持续上升。
从1978年提高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起,到1987年物价调整7次。价格稳步改革,改变了传统的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理顺价格体系,促进生产发展,加速商品流通,改善人民生活。但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特别是钢材、木材、粮油、煤炭、化肥、农药等商品仍执行计划价与议价并存的双轨制,导致物资倒流和投机倒把等弊端滋生,市场物价呈上升趋势。
绩溪县城内几种商品价格表
(1908~1949年3月)

绩溪县若干历史时期社会用工工价表


1950~1958年绩溪县主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表

1959~1987年绩溪县几种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


1950~1958年绩溪县主要商品销售价格表

绩溪县若干年份几种主要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表


1950~1987年绩溪县消费品零售物价指数变化表

绩溪县若干年份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表

二、商品比价
清末民初市场物价比较平稳。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物价波动。民国15年(1926)县内物价指数比民国2年上升25.6%。农产品价格相对下降,工业品价格相对上涨,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逐步扩大。县内的米市交换比价:14年1石米可换棉布1.16匹,到26年只换0.8匹。29年下半年货币恶性膨胀,物价持续上涨,工业和农业产品价格指数32年比26年分别上升290倍和146倍,工农业产品比价的“剪刀差”扩大为98.2%。每石米换取棉布仅0.44匹。34年县内市场物价继续狂涨,货币高速贬值,货币购买力高速度降低。
1937年至1948年法币1000元的币值变化:
1937年可买2头大牛
1938年可买1头大牛和1头小牛
1939年可买1头大牛
1940年可买1头小牛
1941年可买1头猪
1942年可买1头小猪
1943年可买1只鸡
1944年可买1只小鸡
1945年可买2只鸡蛋
1947年可买2枚缝针
1948年可买数粒大米
民国37年底绩溪市场米布的交换比价缩小,每石米能换棉布0.896匹。1949年初再度扩大,交换比价为0.63匹。
1950年后物价逐步走向稳定,并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1950至1980年的30年间,先后7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79年同1950年比较,粮价提高171.3%,经济作物提高202.5%。同时对供应农村的工业品采取稳定价格或适当降价和缩小城乡地区及进销差价政策。工业品零售物价指数1978年比1950年只上升9.8%,比1952年还下降0.5%。个别商品种类有升有降。价格调高的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降低的是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收音机、维尼纶棉布、晴纶制品、药品、化肥、农药、农用油和农机具等工业品。
经过历次价格调整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逐步缩小。到1958年基本上已恢复到抗战前的水平。1979年农民以同样的农产品换回的工业品比1930至1936年的平均数,要多80%,“剪刀差”缩小到44.4%。与1950年比交换比价增加144.6%,“剪刀差”缩小58.6%。按单项交换比价农民用同等数量的农产品可以换回更多的工业品。1987年与1950年比较100斤稻谷换白糖由8.6斤增加到19.7斤,换食盐由38.4斤增加到98斤,换白细布由19.4尺增加为23.8尺;100斤鲜蚕茧换白糖由108斤增加到373斤,换食盐由482斤增加到1865斤,换白细布由242尺增加到452尺。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交换比价增加近1倍或1倍以上。
为保持物价稳定,国家自1953年起给生产者和企业予以价格补贴。如粮、油、棉的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不动,由国家按实补助,并限制消费,按人定量供应。1970年补助商品增加到11种,1980年扩大到38种。补贴的商品主要有:粮、油、棉、猪肉、桑蚕茧、木、竹、农用油、电、农药、化肥、农机具、副食品、蔬菜和食糖等。价格补贴有财政专项补贴、政策性亏损补贴和计划内产品定额补贴3种。对企业减免税收,冲销利润或财政退库,给予个人副食品、粮差、菜篮费、车费、糖等补贴,给交售产品的生产者奖售粮油、化肥、农药或给予价格补贴。
绩溪县主要年份稻谷、蚕茧与部分工业品交换比率表

三、物价监管
机构与管理民国时期县内物价由县政府管理,商贸部分由建设科、工资部分由社会科分管。物价调整由商会和同业公会提议,县政府行政会议决定。市场商品价格涨落,小店跟大店,乡村随县城。乡镇牙商(经纪人)充当买卖介绍人,协调价格。民国26年(1937)10月县民众抗敌后援会组成物价评定委员会。28年底改组为平衡物价委员会。县政府、县党部、商会、财委、各同业公会负责人为委员,县长任主任委员。按旬平定物品价格。32年乡镇成立物价评议会,由经济干事主管。35年复改立县物价评议委员会,由县参议会、商会、同业公会、消费合作联合社组成。36年成立县食盐协进委员会,统筹配销民众食盐。37年物价飞涨,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是年8月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即所谓“八·一九”限价,发行金元券,以1比300万元收兑法币,强迫限制物价。10月物价狂涨,物价评议委员会无能为力,名存实亡。
建国后工商科兼管物价,仲裁工商企业商品价格。1955年县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设兼职干事。1956年机构调整,成立县计划委员会管理物价。1963年县成立物价委员会,干部3人。1967年8月物价实行全面冻结。因“文化大革命”物价管理工作停顿。1970至1977年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配专职物价干部。1978年恢复县计划委员会设物价组,5人。1984年4月物价组改为物价科(对外称物价局),3人。是月,增设县物价检查所,4人。1986年10月成立县物价局,县物价检查所属之。
检查监督民国时期由县、乡政府检查监督。26年(1937)后县物价评定委员会定期评定物价,由商会、同业公会监督执行。是年明令米业公会逐日汇报行情,如有价格相悬店家即予停业。乡公所定期公布评定的物价单。粮食涨价粮商须报经县政府核准。28年平衡物价委员会设统计、调剂、纠察、执行组监管市场物资和价格。32年县政府为平抑物价召开数千人的限价大会,公布限价物品价格,由警察局监督执行。33年曾对13种日用必需品实行凭证购物。35年经县参议会核准县政府发布《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大纲(草案)》,县物价评议委员会规定商号货物标明价格发售,货品涨价由各同业公会拟定价目呈报县府评委会核准。私抬价格者按违反议价限价条例惩处,并取缔囤积居奇。36年后由于通货膨胀,粮油、食盐、百货奇缺,物价猛涨,无法限制,商店自行涨价。评议会规定煤油价每斤800元,县城最大的“老鼎泰”号商店卖1080元。37年8月县政府执行紧急处分令,严格管制物价及工资,城区涨价势头稍有减缓,乡村物价仍然猛涨。10月限价政策失败,物价上涨如脱缰之马不可收拾,政府管理物价职能瘫痪。
绩溪解放后,自1949年5月至次年3月发生4次涨价风,县人民政府执行布匹与粮食合理比价的规定,采取紧缩通货、调整税收、抛售物资、平抑物价的措施,制止涨价风。同时大力发展国营和合作经济,保证物价的基本稳定。1953年后实行粮油棉统购统销和定点定量供应,稳定了价格。1957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由县政府集中管理物价,根据“产运销三者均得利”的原则制定价格。物价部门经常检查监督。各国营公司设物价员并聘请物价检查员。1984年逐步放宽价格管理,物价检查所负责全县工商企业、饮食服务、物资供应、交通邮电、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的作价、收费、经营作风等方面检查与监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普遍查与重点查相结合,集中力量查与物价检查所抽查相结合,分行业查与专题查相结合。重大节日前,县政府组织人大、政协、工商、税务、计量、商品流通办、商业、供销等部门参加物价检查。物价检查和监督成为制度化、经常化。1981年1月在县直工商主管部门聘请17名义务物价检查员并发证书。物价检查以宣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根据违纪情节,对照政策处理。属业务生疏,偶而发生的价格差错并立即纠正的,从宽处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可免予经济制裁。罚没款按比例留取业务费用外上缴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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