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唐宋代县令、元代县首(蒙、汉族各1人),明代知县,皆由朝廷授任。多为进士、举人或贡生。清代知县及县署职事官员经科举及第或举荐,由总督、巡抚任用。民国间知事(县长)经考试院考试合格,由省任命。科级人员由知事(县长)荐报省审批。建国初县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1954年后实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县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级任命。各级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府人事局依照分管权限申报批准任命或调遣。
建国前工商企业多为私有制,员工由业主自行选任,业主与生徒签约后即建立雇佣关系。建国后经过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国家重视劳动就业工作,采取“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劳动就业的渠道不断拓宽。1952年全县职工3095人,后逐年增加。1987年15161人,增长3.9倍,人均年工资收入1987年1396.2元,比1955年377元,增长2.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