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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安

第六节 劳改劳教

[改教场所]
马鞍山建市前,尚无正式的劳改劳教场所。1957年7月,始建看守所,主要羁押被捕人犯和被判短刑的罪犯。1958年2月,始在慈湖彪堂庙(俗称北庙)建立“北庙农场”,在慈湖昭明村建立“新生窑厂”,开始接纳劳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同年4月,市公安机关为加强劳改劳教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始设劳动改造管理科。5~9月,先后在向山大黄山南麓建立新生采矿场,在马鞍山西麓老鹰窝建立政法钢厂,在慈湖北庙建立新生机械厂。1959年4月,新生机械厂由慈湖北庙迁到吴家村(即今慈湖乡昭明村)。同年,政法钢厂移交和县管理。1960年秋,在郊区濮塘乡吴庙村西北建立盆山农场。1961年,撤销新生矿场,将新生窑厂并入新生机械厂。1962年8月,北庙农场、盆山农场并入新生机械厂。1964年5月,经安徽省公安厅批准,在原新生机械厂的基础上,成立马鞍山铸管厂,隶属安徽省公安厅劳改局领导(1970年改隶安徽生产建设兵团)。至此,马鞍山劳改单位全部移交安徽省公安厅劳改局管理,市公安局劳动改造管理科亦随之撤销。
[劳动改造]
在市北庙农场、新生机械厂初建时期,厂(场)部即设有政治教导员,并建管教股,配有专职管教干部,重点做好犯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为使犯人早日认罪服法,改恶从善,各劳改场所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经常采用学习会、训教会、奖惩会等形式,加强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对在劳改中表现好的进行表扬、奖励、记功,表现特别好的实行减刑或提前释放。1959年9月,根据国家主席的特赦令,结合劳改单位劳改罪犯的表现情况,马鞍山新生机械厂办理特赦确已改恶从善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43名。由于党和政府的劳改方针的深入贯彻,至1960年,全市劳改单位已有226名罪犯因表现突出获得奖励,8名罪犯减刑,7名罪犯提前释放。到1964年,全市劳改人员已有95%以上走上改恶从善、奉公守法、自食其力的道路;10%以上有专长的劳改人员,在生产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各劳改场、厂合并建成的马鞍山铸管厂得到迅速发展,1964年,年产值已近百万元,留厂就业人员中70%原来不懂技术,经过劳动改造,大多变成有技术的工人。
[劳动教养]
1957年8月,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在市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由民政、公安等部门参加,首次成立市劳动教养小组,其日常工作由公安局兼办。1958年1月,根据市劳动教养领导小组的决定,市公安机关建立马鞍山市劳动教养所,并在慈湖北庙先后建立窑厂、铁厂、制鞋厂、被服加工厂、自行车修理厂等劳动教养场所,开始收容劳动教养人员。1959年,对劳教中表现突出的95名劳教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1963年下半年,劳动教养对象改由省劳动教养领导小组审批。翌年,市劳动教养场所撤销,劳动教养人员均送往外地执行。“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教工作停止办理。1972年10月,恢复劳动教养,由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负责审批劳教对象。1979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劳动教养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收容审查]
1956年10月,市民政局开始在慈湖桥北建立自由流动人口收容所,开展对自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市公安局派员参加收容遣送,并负责自流人员的审查。1958年底,收容所由民政局移交公安局。1962年3月,市收容、安置工作复交民政部门管理,公安机关只对其中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查处理。1976年1月,根据全国铁路治安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精神,市公安局正式建立“收容审查所”。1979年4月,市委决定将民政局的葛阳山农场划给市公安局,用以收容强制劳动3个月至2年的违法犯罪青少年。1980年3月,市政府决定,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2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工作。同年6月,将葛阳山农场的收容审查所合并成立“马鞍山市公安局劳教审查队”。1984年7月,市公安局根据中央公安部关于收容审查所交由预审部门领导的通知,经市编委批准,将市“劳教审查队”改为“收容审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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