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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福利

第一节 抚孤育幼

马鞍山建市后,面临着社会上严重的弃婴问题,抚孤育幼工作,很快提上议事日程。1957~1959年,全市共收养弃婴816名。为杜绝弃婴现象,市委于1958年6月发出制止弃婴的通知。9月,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当涂、和县两县,召开制止弃婴协作会议,实行对一般弃婴者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进行法律处理。但1959~1960年,外来弃婴的现象有增无减,收容弃婴竟高达416名。面对如此严重的弃婴问题,市民政局一面组织力量追查弃婴者,能查到的责令收回,查不到的号召无子女职工领养;一面发动闲散在家的居民分户托养,由民政局付给托养费,供应粮油副食品。由于弃婴营养不良,死亡率高,经市批准,又将分托弃婴集中于采石、向山、金家庄3地,设3个托儿所集中收养。1959年12月,复将向山、金家庄两个托儿所合并迁址于葛阳山成立民政局托儿所。1961年,弃婴现象减少,当年只收弃婴56名。采石托儿所因无弃婴、孤儿可托,随即撤销,葛阳山民政局托儿所即改为市社会福利院。福利院建立之初,办起两个识字班,对孤儿进行文化教育。达到入学年龄者,及时送入学校读书;60年代在院孤儿绝大部分被无子女家庭领养。70年代以后,在院孤儿逐渐减少,留下的多是弱智或残疾者。其中聋哑者先后送入聋哑学校学习;留院者由院方供他们读书,学技术,帮助他们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
市福利院除收养、抚育弃婴、孤残幼儿外,还供养孤老、老年残疾人。到1987年底,在院受供养的孤老、残老共30余人。从福利院成立至1987年,共收养孤老、残老、孤儿、残疾儿童达5000余名。1961年6月,市福利院迁址于横山坳中间村,征用农民瓦房15间、草房11间和一部分土地。开初,设施简陋,生活很不方便。至1985年,初具规模,建筑面积503平方米,其中有两层楼房一座,共22个房间285平方米,设床位50张;另有食堂、宿舍、保育室等18间218平方米。1987年,利用业余时间生产蔬菜9000余斤、稻谷3000余斤、黄豆300余斤;养猪28头,折合总收入1.12万元,同时承包养鱼塘1个,投入鱼苗1.8万余尾。同年,地方投资80万元进行扩建,扩建后增加床位10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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