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劳动就业

[招工用工]
一、招收固定工解放后,马鞍山的招工工作经历4个时期,采取5种不同形式。建国初期,厂矿企业根据“全面复工,局部生产”的需要,对留用人员实行全部包下来的政策,招收其为固定职工;“大跃进”年代,马鞍山“大办钢铁”急需劳动力,采取“专人带队,集体进城”的集体招工办法;70年代,以基层组织推荐形式招收知识青年和农村社员;80年代,实行招工考试,按考试成绩择优录用并开始推行招收合同制工人的招工新形式。马鞍山招工的行业,以矿山、冶炼行业为主,地方工业的交通、机械制造、建筑等行业次之,商业、饮食服务行业又次之。
1949年4月,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马鞍山后,把433名厂矿留用人员全部转为固定职工,同时招收150余名失业工人进厂矿当工人,迅速恢复了矿山生产。1953年,为适应钢铁生产和市政建设发展的需要,明确用工途径为:部属企业按主管部门的劳动计划执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决定;手工业合作社由主管部门决定。1956年,国家增加对马鞍山基本建设的投资,各厂矿大量招收新工人,马鞍山铁厂一批即招工986人。至年底,各厂矿企业职工总数达8000余人。同年11月,马鞍山市劳资管理委员会成立,招工工作得到加强。1957年,全市招收新工人1.2万人,职工总数达1.54万人,其中马鞍山铁厂有职工1.1万人,城市人口就业率达27.23%。1958年,在“大办钢铁”的高潮中,全市多次在当地及和县、含山、当涂、无为等县招工,全年共招收新工人9.8万人,其中来自本省农村7.1万人,由外省招收1800人,招收城市人口2.06万人,年末全市职工总数增加到10.41万人,其中马钢公司年末人数达6.07万人。这年的大招工,由于管理不严,私招普遍,致使大批农民工流入城市,造成企业人力浪费,制度松散。是年,全市工业劳动生产率比上一年下降38.1%,仅有4704元/人,而职工工资总额却是上一年的2.4倍,增加到2004.9万元。1958年以后,由于全国大规模精减下放职工,招收固定工工作基本停止,直到1970年才正式恢复。在此之前,各厂矿企业用工基本上是雇用合同工、临时工。
1970年,马鞍山开始进行按省下达的招工指标,由基层组织推荐形式,招收固定工。招收对象主要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农村社员。具体做法是:在郊区,由知识青年和贫下中农推荐,社队审查,招工组政审,县市革命委员会复审,市招工领导小组批准。在市区,由居民委员会推荐,区革命委员会审查,招工组政审,市招工领导小组批准。从1970~1978年的8年中,安徽省下达马鞍山招工指标共4.03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指标3.12万人,实际招工3.14万人,完成指标的100.46%;集体所有制指标9000人,实际招工8900人,完成指标的98.13%。
从1979年开始,马鞍山实行把劳动指标分配到单位,由各单位将招工指标、考试简章公布于众,让应招者自由选择单位,参加招工考试,最后由劳动部门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用的招工办法。当年全市招收固定工7393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1642人,集体所有制工人5309人,补充自然减员招工442人。1983年,全市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工人107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625人,集体所有制454人。录用分数为:男性最高分110.7,最低分14.1;女性最高分为139.25,最低分63.5。1984年,采用“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招工,主要是从经过培训的合格人员中对口择优录用,招收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年,全市共招收试行合同制工人2281人。1985年,又招收合同制工人2191人。1979~1985年的7年中,安徽省下达马鞍山全民所有制招工指标11210人,实际招工11218人,完成指标的100.07%,其中合同制工人3958人;省下达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21440人,实际招工12716人,完成指标的59.3%。1970~1985年,马鞍山招工总指标为7.29万人,实际招工6.42万人,其中完成全民所有制指标的100.36%,完成集体所有制指标的70.8%。
二、雇用临时工马鞍山工人身份,除固定工外,有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有亦工亦农的社员合同工、轮换工、合同制工人,还有劳动计划内的内包工和劳动计划外的外包工。
建市前,马鞍山地区厂矿企业大量使用的是临时工。这些工人除少数是经过组织调转的外,大部分是从农村或社会上临时招收的,既无明确合同制,在工资待遇等方面也不统一。建市后,市劳动管理部门即着手加强招用临时工的管理,明确规定:临时工实行统一调配管理,禁止私自招用,需招收的单位应编制使用计划,报劳动部门批准。同时制定了带队人员、不同工种工人的工资标准,以及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条件。1961年9月,市人民委员会决定建立临工大队,并决定各单位招用临时工,须经市劳动局批准,由临时工大队提供。市劳动局还就签订临时工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工资等遇、劳动保护等作了统一规定。至1963年,全市共组建起6个临时工大队,统一调配使用的临时工约2000余人。
1964年,市劳动部门根据调配职工困难,市郊社队地少人多,积极要求做工等情况,首先在佳山窑厂试行“亦工亦农制”。具体作法是,窑厂与附近农民议订“亦工亦农”合同,招用农民定期进厂工作。开始试行时,只有36名农民签订合同,以后增加到140余人。1965年,这种用工方式扩大到省地质局322地质队、慈湖窑厂、太白洒厂、采石公园、市建筑公司、马钢公司房产处、十七冶公司等14个单位。同时又增加了轮换工、季节工、队包工等用工形式。至1965年底,全市共有20个单位使用亦工亦农的农民工1746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长达121个月。同年,马鞍山劳动部门在招用亦工亦农农民工的同时,对全市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进行一次整顿,精简部分农民工。1971年3月,全市经过批准长年性使用的临时工多达5000余人,季节性、突击性的临时工增加到1.2万人,共占全市全民所有制固定工的23.6%左右。同年9月,马鞍山开始进行临时(合同)工改为固定工工作。全市计划内全民单位改临时(合同)工为固定工的共5998人,集体单位2281人;计划外全民单位选收2393人,集体单位404人,全市由临时(合同)工改为固定工的共11076人,占临时(合同)工总数的64.6%。1972年,市劳动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停止临时工改革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使用临时工的规定,对1970年底以后进厂、不属于转正范围的临时工,根据合同时限,到期的进行辞退。1973~1977年,年平均使用临时工2057人,比上5年年平均使用4776人下降57%。
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清理和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法”,在使用临时工方面,开始实行由省、市两级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新办法。马鞍山成立“清理、压缩农村劳动力检查组”,开始对不符合使用规定的临时工进行清理辞退。至1981年底,全市已从1.1万进城农村劳动力中清理辞退3549人。1982年,省劳动局下达马鞍山农村外包工计划指标4000人,市劳动部门根据计划安排调配临时工,改变了过去多用、滥用临时工状况。1985年7月,市人民政府对使用农民轮换工的具体办法和要求作出规定,开辟了新的用工形式。
[社会劳动力安置]
一、待业闲散人员安置建国初期,南京市军管会在马鞍山、向山两地建立失业工人救济处,解决失业工人就业问题。1957年,马鞍山市组建劳动就业大队、临工搬运队、临工大队,共安置社会劳动力1619人。嗣后,这3个队合并组成市临工预备队,有临工1300余人。1958年,临工预备队拨给市搬运公司500人,另有800余人及400辆板车均划归市劳动局领导。同年,市劳动局建立劳动调配站,1960年,改为劳动管理调配所,这期间,正值企业精减下放,社会闲散劳力有近万人需要安置。市劳动局根据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有关社会闲散人员、知识青年、技术人员安置办法,实行登记发卡,凭卡安置。至1964年,共发卡1.09万人,占登记总数的84%。从1965年开始,把社会闲散人员按户口所在地区交各区政府统一领导管理。1957~1965年,全市共安置社会闲散劳动力8.15万人,平均每年近万人。
1968年,马鞍山成立革命生产建设兵团,统一领导社会劳动力的安置与使用。1974年,由于城市工业建设、运输装卸、原材料加工等行业的急需,全市又招收农民工1万余人。为加强社会劳动力安置与管理,是年,马鞍山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小组成立。同年,颁发《马鞍山市社会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1975年,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公室批准使用劳动力2.1万人,给企业安排计划内临时工3269人次,计划外用工1.79万人次,外地进入劳动力3920人;征收税款14.7万元,提取管理费7.5万元。
1978年,撤销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办公室,业务由市劳动局另设社劳科办理:同时成立各区劳动服务大队,街道成立劳动服务中队。是年,全市共安置劳动力2.2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39万人,农村人口4675人,外地进入人口4277人。1979年,在面临2.6万余名待业青年需要安置的情况下,市劳动就业领导小组成立,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就业领导小组《关于妥善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的报告》,就安置对象、安置原则、审批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当年全市安置待业青年1.83万人,压缩外地进入劳动力0.21万人。1980年,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与市劳动局合署办公,共同安置社会待业人员。1983年,市城镇待业人员普查领导小组成立,开始社会劳动力普查登记工作,同时采取凭劳动卡安置待业人员的办法。1979~1985年,全市共安置待业人员6.2万余人,年平均安置8900人,安置人数占待业人员总数的64.12%,其中全民所有制招工、补员1.6万人,集体所有制招工3.77万人,招用临时工、安排个体经营就业共9408人。
二、特殊安置马鞍山建市后,随着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增多,加上职工自然减员的补充和少量落实政策等特殊情况的出现,市劳动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特殊安置。1959~1985年(不包括1966~1971年),全市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5549人,自然减员补充1.01万人。1978~1985年,全市共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家属605人。此外,还有“右派”改正40人,冤假错案平反52人,临时工改革中纠偏遗留问题49人,分别情况进行了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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