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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强制保险
1951年6月,根据政务院有关决定,全县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县以上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资金、帐外资产等一律实行强制保险。当年收取保费折合新人民币3529元。1953年,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产强制保险停办。1954年起又陆续停办银行系统及铁道、粮食、邮电、地质、水利、交通、林业、煤炭、农垦等部属企业保险业务。1958年,财产强制保险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地方国营,文化、卫生单位和农业部门所属企业及县以上合作社。1959年2月,该险种随国内保险业务停办而终止。1951~1958年,该险种共收保费39.1万元,赔付22.9万元,赔付率58.6%。
二、货物运输保险
1951年6月开办,投保单位主要是水路外运业务较大的部门。采取预约保险合同方式承保,货物起运时填好“起运通知书”,送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责任和结算保费的依据,保费当日收取。1953年改用“起运登记表”,运出物资按月列表填报,一次收费。1951~1958年共收入保费22.4万元。1959年停办。1982年恢复业务后,水路运输由当涂航管站及其下属机构代理,铁路由当涂火车站代理。保险责任分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确定的起运货物计算赔款,如另加有运杂费的则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恢复开办至1989年7年间,共收入保费36.7万元。货物运输保险赔付率较低,1951~1989年累计赔款8.36万元,为保费收入的14%。
三、船舶保险
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1951年开办时主要承保马鞍山铁厂的各种矿车、趸船、小火车及当涂港务局运营的小客轮,业务量不大,1952年收入保费966元。1955年当涂港务局小客轮强制保险按规定停办,续保单位以马鞍山铁厂为主。自愿保险承保对象主要是水上运输合作社及全县所有个体木船。1953~1957年每年保费收入均在8000~10000元之间,1959年停办。1983年恢复业务后,承保对象仍以航管站及航运公司所属船舶为主。因该险种赔付率较高,船民均踊跃投保。保险金额确定:国营、集体单位新船按出厂价、旧船按实际价值估算;个体船舶最高不超过实际价值的70%。1989年全县承保各类船舶715艘,保费收入34.3万元,计出现赔案261起,赔款金额32.9万元,占保费收入的96%。
四、机动车辆保险
原称汽车保险,1952年开办。因当时汽车数量有限,仅县搬运站投保几辆,收入保费252元。保险责任分车辆火险、车辆损失险、公众安全险及综合险几部分。保费收入最高为1955年的7317元。1959年停办。1982年恢复业务,原公众安全责任险改为第三者责任险,并新增无赔款安全优待内容,鼓励驾驶人员安全行车。开办当年保费收入2.1万元。1983年规定,凡从事营业运输的城乡个体和联户,必须在保险部门投保方能办理工商登记。1984年又规定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否则不发行车牌证,由自愿保险过渡为基本强制保险。1989年全县共承保各种汽车873辆,收入保费93.3万元,赔付64.8万元,占保费收入的69%。
五、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为恢复保险业务后开办的第一个险种,其保险范围、责任、手续等均与50年代财产强制保险无异。1982年县保险公司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派员至全县各厂矿企业宣传动员,企业投保踊跃,当年即收入保费15.1万元。1985年开始,商业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特定费率1‰。全县所有商业企业的商品及原材料均加保了盗窃险,以后部分工矿企业的流动资产亦加保了盗窃险。由于企业对保险补偿认识提高,投保的单位日趋增多,到1989年止,全县大小企业全部参加了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单位142个,承保资产1.72亿元,当年收入保费45.5万元,赔付23.3万元,占保费收入55%。
六、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50年代名为“职工团体火灾保险”,1951年开办,由单位集体投保,保险费率2‰。50年代保费收入最高的1952年为4691元。1958年为“公民财产保险”替代。1982年恢复业务后,除基本险外又附加了盗窃险。由于费率低,宣传不够,当年投保仅14户,保费收入38元。1984年,保险公司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增加了宣传力度,保户增加到376户。1985年起简化手续,采取个人投保与集体投保相结合方式,集体投保以单位或工会为投保人,出险时以单位工资花名册为据,费率优惠为2.5‰,扩大了投保面,全县有40余个单位集体投保,总保户达到5056户,保费收入1.25万元。此后保户逐年增加,1989年保费收入2.06万元。
七、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1986年开办时业务量不大。1989年保险公司在农机部门协助下,对每辆通过年审的拖拉机强制参加保险,共承保拖拉机及小四轮2600余辆,收入保费14.2万元,同年支付赔款4.8万元。
八、自行车全车失窃及第三者责任险
1989年试办。单位集体投保的车辆,年费率为确定保险金额的2%,其他车辆为购车价的3%,保险金额以购车发票确定。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金额为3000元。当年全县共承保自行车588辆,收入保费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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