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建国前,当涂无独立的检察机构。民国36年(1947),“当涂县司法处”改为“安徽省当涂县地方法院”,内设“安徽省当涂县地方法院检察处”,两套班子合署办公。检察处配有检察处长1人,主任书记官1人,检察官2人,书记官及勤务等人员若干名。
建国后,检察机构独立。1951年6月,建立当涂县人民检察署,由县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另配有助理检察员3人,在公安局内办公。1954年12月改检察署为检察院。配有正副检察长各1人,检察员8人,助理检察员3人。1955年,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芜湖分院的检察业务试点单位,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检察委员会,内设侦查组、一般监督组、侦查监督组和秘书组,全面开展了检察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中断,工作人员被调离。1978年12月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80年,配有干警18人,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并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检察委员会。1981年增设经济检察科。1985年增设监所检察科。1987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8年成立了当涂县检察院罪案举报站和当涂县检察院驻税务局检察室。1989年撤销刑事检察科,分别设立刑事批捕检察科、刑事起诉检察科,全院共有4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