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由政府直接管理,或由法院兼管,未设专门机构。
解放初,县人民政府下设民法科兼管司法行政工作。1950年4月,县人民法院成立,民法科撤销,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代管。1980年8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同年11月改为司法局,全面行使司法行政领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设编制15人。1984年10月,司法局内设办公室、人民调解股和法制宣传股。1988年人民调解股改为基层工作管理股。1989年4月,增设行政执法检查股。全局在编34人。县公证处及县律师事务所归属县司法局领导和业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