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调解与咨询
一、人民调解
解放前,当涂民事纠纷大多由宗族族长、乡保长或开明绅士进行调解。1952年12月,着手筹备建立调解委员会组织。1953年,县辖14个区136个乡镇通过选举,先后建立调解委员会。1954年,整顿30多个乡镇调解组织,有调解委员150人,调解各类纠纷1090起。1955年2月,县召开第一次调解主任会议,培训138名调解干部,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39个、委员1212人。1958年1月,调解委员会改名调处委员会。1959年有调处委员会127个,调解小组1137个,成员3967人。1960年1月,调处委员会经过整顿加强,农村调处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大队党支部书记和大队长兼任。1963年,调处委员会更名为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陷于瘫痪状态。自1981年11月,县各级调解组织相继恢复、健全。1989年,全县已建立调解委员会342个,有调解人员1405人。1981年至1989年,全县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28554起,避免可能造成的非正常死亡241人。
二、法律服务
1985年5月,县司法局在黄池镇试点创办司法办公室,年底在亭头、西河、博望、银塘、江心、围屏、薛津、新市、太白等10个乡镇先后成立了司法办公室,共有基层司法人员40人。直至1989年,全县31个乡镇和5个企业均有司法办公室。
1987年11月,在全县第四次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通过贯彻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暂行规定》,随即分期分批在各乡镇成立法律服务所。1988~1989年,黄池镇、城关镇、黄山乡等23个乡镇先后建立了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内聘用法律服务人员30名,专职、兼职司法助理员37名。在乡镇、村及乡镇企业中开展法律服务。1985~1989年,法律服务所、司法办公室共调处纠纷927起,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9家,为当事人签证512件,协助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100件,接待并解答法律事务咨询2783。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76份,为企业单位和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