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孤儿弃婴收养
弃婴、溺婴,古来有之。解放初期,这种现象依然严重。1952年,县政府发出禁止弃、溺婴儿的通知,同时加强对弃婴的收容教养工作。1958年,发现弃婴97名,上年收养弃婴22名,共119名。通过追查,由原父母领回的18名,动员群众领养的11名,因病死亡5名,分散到各乡寄养的85名。此后,经过教育,弃婴现象基本杜绝。到80年代,每年只有弃婴4、5名,大多被人领养,个别无人领养的,送广德县福利院收养。
1953年,县残老孤儿教养所收容孤儿11名。1961年,全县计有孤儿975人,在实行“五保”时,采取依靠社会力量分散教养、社队集中抚养、国家教养相结合的办法。同年,为安置社队不宜抚养的6岁以下孤儿,创办县儿童福利院一所。1962年10月,对全县孤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全县计有孤儿1381人,其中1~5岁的121人、6~10岁的500人、11~15岁的746人。孤儿由社队集体抚养478名,委托群众代养527名,被领养165名,入县儿童福利院32名,安排独立生活的178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儿童福利院撤销,院内原收养的孤儿都分散安置,至1983年,全县享受“五保”的孤儿97人。1987年全县有五保孤儿74名,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城镇孤儿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