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收容遣送
建国后,依照有关部门规定,对流入的灾民进行收容,发给路费,遣送回乡。1958年,大量农村人口盲目外流。县在轮船码头、火车站等水陆交通要道,设立劝阻站,并派专人前往芜湖、南京、上海、九江等地,劝阻并接收外流人员回乡。当年,经劝阻回乡的外流人员1200余人。1960年,县制止人口外流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各公社也指定专人负责。在劝阻人员外流、动员他们回乡的同时,对已回乡的,在生产、生活上予以妥善安排。由于措施得力,全县外流人口减少到158人,比1959年的1870人下降了93%。
60年代前期,外地流入县内的灾民逐年增加,县民政部门设立灾民收容站,对外地灾民进行遣送。1961年遣送768名,1964年遣送2750人。1965年,灾民收容站撤销,设立遣送站,负责对外地流入人口的遣送和安置本县外流回归人员。此后,外流人员逐年有所减少。1972年,共收容盲流人员1111人次,在收容期间举办学习班,进行政策宣传,摸清身份后,分别作出处理。1975年,收容789人,遣送回乡365名,自费回乡416名,暂留劳动的1名,交公安部门处理的7名。1977年,收容遣送357人。由于做到了及时收容、及时审查、及时遣送,城关地区极少见到乞讨现象。
1980年,县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撤销,只在民政局内保留1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外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工作。1989年,共收容遣送外流人员102人,其中,外地流入本县的20人,本县流到外地被遣回的41人,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被遣回的16人,精神病人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