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管理
当涂原是农业县,劳动者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民国时期,全县从业人口中,农业约占80~90%。县境的矿山、商号、作坊均系私营,用工由资方自行招募,工人可长期雇佣,亦可临时辞退,一切由业主视市场变化情况决定。政府不设专门机构管理。抗日战争胜利后,各行业成立行业公会,仲裁劳资纠纷,评定工人工资。
建国后,随着就业面的拓宽,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国家逐步对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管理。1949~1989年,全县劳动管理工作大致经历了4个不同的时期。1949~1957年,主要是废除旧社会遗留的雇佣劳动制度,通过对私营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新型劳动关系。这一时期,劳动部门介绍了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就业,促进了社会安定。1958~1965年,用工主要采取统分统配,用行政方法组织调配劳动力。1970~1980年,劳动管理工作面临大批下放知青回城安置和社会新生劳动力不断产生的双重压力。1970年起实行按省下达指标招工用工;1978年后改革招工用工制度,逐步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1984年起,部分国营企业招工试行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