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管理地方法规
1980年9月,市革委会批准颁发《铜陵市环境保护奖惩、排污超标收费试行办法》。
1981年12月,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铜陵市城市噪声管理规定》,对城市居民区、工业企业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环境噪声允许标准、噪声污染超标收费标准,以及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特别是交通噪声的有关措施,作出12条规定。1984年5月,市政府批转《关于控制城市交通噪声的报告》,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提出6条具体措施,要求全市各单位大力宣传、严格执行。
1984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关于本市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决议》强调要把环保工作纳入经济管理轨道,加强各级环保机构建设,为进一步开创环保工作新局面创造条件。1985年11月25日,由市环保局拟制,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关于建立天井湖、笠帽山、相思树自然风景保护区的决定》,将天井湖、相思树定为市级风景保护区,笠帽山定为市级植物自然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隶属关系、保护区范围和保护重点及有关保护措施作出六条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