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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节 污染事故处理

铜陵市冶金、化工等重污染企业集中,排污量大,污染事故频繁。据统计,从1973—1985年间,共发生和处理各种较大污染事故80余起。市环保部门从1980年~1985年,共处理108份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与议案。接受处理和合理仲裁环境污染纠纷的人民来信来访500多人次。
一、一冶烟气污染事故
有色第一冶炼厂位于扫把沟地区。1970年前,该厂没有炼铜烟气回收系统。每天由百米大烟囱排放出浓度达1%的二氧化硫烟气520余万立方米,既污染大气环境,也使周围农田、林木严重受害。为减少烟害损失,有色公司决定第一冶炼厂在每年水稻扬花季节(5、6月间)安排停产检修。1970年,该厂兴建了烟气回收装置。
1980年5月,该厂全面停产检修,烟气回收系统同时改造。在回收系统改造尚未完工的情况下,该厂急于恢复粗铜生产。结果大量有害气体放空,日排放二氧化硫120吨,连续排放达19天之久,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1万元,利润损失20万元。铜陵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决定对有色金属公司罚款10万元,责成有关领导作深刻检查。
二、二冶烟气污染事故
有色第二冶炼厂,位于铜陵县城郊。1985年上半年,在长达数月时间内,对回收系统不作及时检修,跑冒现象严重,致使硫回收率仅有46%(正常情况应为70%左右),既造成资源大量浪费,又对周围农田、林木和市区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市、县政府要求厂方做好赔偿农业损失工作,并罚款3万元,通报全市。
三、化工总厂酸雾污染事故
铜官山化工总厂位于扫把沟地区。1984年7月11日至13日,该厂硫酸分厂在尾气回收(制液体二氧化硫)系统未检修完毕的情况下,单独将硫酸系统检修后投入生产,致使硫酸尾气全部放空,造成严重污染事故。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办公室迅即调查。8月26日,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厂罚款3万元,对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及分厂厂长给予罚款,并向全市通报批评。
1985年8月4日至9日,该厂硫酸分厂在扩建时,没有执行“三同时”原则,所用风机不配套,风机试用前在技术上没有应急准备和预防事故措施,以致风机运转时,大量酸雾排泄造成污染事故。市环保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分厂罚款1.5万元。
四、含氟废水污染事故
有色二冶知青磷肥厂1982年兴建时未执行“三同时”规定,1984年4月擅自开车生产,每天产生40余吨含氟废水,虽流经一污水池,但并未作处理且在污水池容纳不下时,竟不顾后果,用泵将污水排入上长生产队饮用水塘。5月10日,发现水塘内鱼类大量死亡,在此塘饮用水的14户农民中有93人出现不同程度中毒症状。经市环境监测站取样分析,其含氟量高达13.5毫克/升,超过饮用水质标准12.5倍,为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市环保办公室报经市政府批准,对该厂罚款5000元,扣发该厂及二冶有关领导人员3个月奖金,并向全市通报批评。
五、“3.11”苯起火海事污染事故
由安庆东风化工厂租用的“望江挂173号”机帆船,满装205桶约36吨工业苯,于1984年3月11日下午19时50分在铜陵市横港5号码头上游300米处突然起火爆炸,造成铜陵港江段严重海事污染事故。起火地点距铜陵市自来水取水口上游约3500米。根据事故及污染程度,市环保办公室与厂方达成处理意见:接受铜陵市环保办公室罚款5000元的处罚,厂方承担事故调查,监测费用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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