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
市环保部门从1979年起,开始办理小型基建项目的审查批准和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审查把关。截止1985年底,先后审批《小型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调查表》和有关报告计44份。对这些小型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做好与城建、规划、劳动、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要求严格把关;对有产生污染的项目,要求有可靠的“三废”治理方案和处理措施,以控制产生新污染源。
从1979年至1985年,市环保部门先后参与了铜陵磷铵厂、铜陵有色安庆铜矿、铜陵水泥厂、新桥硫铁矿、铜陵发电厂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并就厂址选择、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保护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供建设单位确定方案或上级环保部门审批时参考。
1982年1月,市环保局对化工总厂《12万吨/年磷铵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对建厂后的“三废”排放量与噪声控制,提出具体要求,并根据市环保监测站当月对该地区大气环境现状调查的实测数据推算,建议将氟化物排放量控制在每小时3.6公斤以下,低于国家每小时4.1公斤的排放标准,以控制对厂区周围及市区环境的污染危害。
二、“三同时”制度
从1977年起,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计委、经委、建委等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表明“三同时”执行率逐年上升:1981年为28.6%;1984年为33.3%;1985年为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