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铜官山航运管理站成立,1956年6月改为航管组(1960年撤销)。1958年,铜陵市港务局成立,1961年5月,改设“铜陵港务管理局”,进行水运管理。1973年4月,成立“铜陵市航运管理处”,到1985年,共有职工56人,下辖铜陵县、大通、横港、顺安、汀洲、胥坝6个航运管理站。1979年元月成立“铜陵航政处”,1985年共有职工17人,属芜湖航政局领导,设在横港。该处与铜陵市航运管理处分工,分区域共同管理铜陵水上运输安全。
一、航运管理
〔船政检丈发证及鉴证〕解放初期,航政管理机构尚未建立,船舶检丈发证和鉴证(进出口)工作,由当地民船管理委员会或木帆船联合运输社办理。1952年,大通航运办事处成立,根据华东《木帆船管理暂行办法》和皖南区《木帆船管理细则》,铜陵船舶检丈发证和鉴证工作,由大通航运办事处办理,各类船舶需经丈量检查登记合格,领取航行簿、登记证和鉴证工作,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含挂浆机船)两类进行。机动船由芜湖皖江航政所负责,非机动船由铜陵市航运管理处办理。
〔安全检查〕为了维护水上运输秩序,保障安全航行,铜陵地区每年由交通局、公安局和航政部门联合组成安全检查组,对港口、码头、渡口及船舶的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全国检查。市、县专业船舶运输单位,成立安全委员会,每个船队(组)建立安全小组,做到层层重视安全工作。同时,每年5月为“安全月”。“安全月”领导小组全面检查水上运输安全工作,每年春节前后,由市、县交通、公安、航运部门联合组成“春运”办公室,指导春节运输工作,检查各个码头安全设施,保障安全生产。
〔海事处理〕1953年,国务院决定,赋予港务监督部门处理海事的权利。铜陵的海事处理由铜陵市航运管理处和铜陵航政处分工共同负责处理。1962年至1985年底,铜陵地区共发生了56起海损事故,市航运管理处负责处理12起,航政处负责处理44起。
二、“运价”管理
解放前,水上运输价格大多数都是采取议价方式。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统一运输运价。铜陵的航运价格按照1972年3月3日,安徽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航运运价试行细则》执行统一运价,统一水上运价票证,并由航管部门统一开票和结算。
水上货物运输基价表

三、渡船(渡口)管理
清末至民国期间,铜陵有渡口30道,渡船161艘,均是私人和商会经营,无人管理,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渡口加强了管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放宽政策,搞活经济”的原则,1981年9月确定:“渡船谁经营,谁管理”和分工管理,分级管理办法,渡船除由航政部门检验、丈量、登记、发证以及机动船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船和驾长考核发证工作外,渡船谁经营谁管理。交通部门经营的渡船(渡口),由交通部门管理;区、乡、生产队经营的渡口,由区乡、生产队管理。1985年底,铜陵地区39道渡口中,国营渡口(汽车轮渡)1 道,个体经营的18道,联户经营的5道,个人承包经营的7道,这些渡口分别由交通部门和区、乡、生产队经营。
四、港口规费
建国前,港口规费收取标准非常混乱,各港收费不一,建国后,对港口收费制度进行了改革,费用和计算办法逐步统一和简化,铜陵港口分属长江航运局和省航运局两家所有,属长江航运局的港口按长江干线收取费用,属省航港口按内河港口收取费用。
〔长江干线港口规费〕船舶港务费: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 ,分别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拖轮按马力)收取0.25元。
停泊费:船舶停靠码头、趸船、每净吨(马力)每日收取0.05元;船舶停靠浮筒,每净吨(马力)每日收取0.02元;开费:每日收取5元。
船舶代理费:按照出口客、货运费收入,向船方收取。旅客、行李、包裹按运费的6%计收,货运按运费2%计收(进口免收)。
货物保管费:按一般货物、烈性危险货物、一般危险货物,分进、出口和仓库、堆场分别收取保管费。
长江港口货物保管费率表

〔内河港口规费〕内河规费分保管费、航运管理费、港务费、停泊费、航养费5种。
保管费:进口货物,自每经运单的货物全部进入库场起,免费保管24小时,其以后的时间,仓库或货棚保管的货物每天每吨保管费0.10元,堆场保管的货物每天每吨收保管费0.02元。出口货物,按照港方受理进库场之日止,免收保管费,物资单位要求提前进库场的货物,按实际存放时间和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保管费,货物保管时间超过5天以上者,其超过天数加倍收取保管费。
航运管理费:出口船舶按运费3%计收,进口免收。
停泊费:船舶及竹木排在港区内停泊,不论停泊时间长短,向船舶(排筏)方征收停泊费,凡属防汛船、航道工程船、公安及军用船舶和载重不满两吨的木帆船免征停泊费。停泊费征收标准,拖轮按总吨位收0.04元;客轮、客驳按总吨位每吨收0.02元;竹木排每立方米收费0.04元。进出口以一次计收,货轮、货驳和木帆船按载重量每吨收取停泊费0.02元,卸或装各收一次,空船不收。
港务费:自1982年起增加的费用,凡在港站进出口货物,分别按进出口向物资单位收取每吨0.10元的港务费(货主自建码头每吨收取0.05元),出口货物由起运港站连同货物运费一次性向托运方收取,进口货物,凭起运港站填发的货物运输票据向收货人或单位收取。
航养费:按运费的3%向托运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