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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地、市、县水利机构

一、地区水利机构
民国38年(1949年)5月,安庆专区设太湖、宿松、望江县水利委员会,负责同马大堤和望江江堤的修防工作。8月,成立安庆专署水利工程局,至1950年5月撤销。
民国38年8月,成立池州专署水利工程处。
1949年12月,成立六安专署水利工程指挥部,专署建设科为其办事机构。
1950年10月,成立阜阳专区生救治淮指挥部,负责治淮和其他水利工作。是年冬天,成立滁县专区治淮指挥部工程处。
1952年,池州专区撤销,原池州专署水利工程处迁安庆,成立安庆专署水利工程处。
是年2月,巢湖、宣城两专区合并为芜湖专区,成立芜湖专署水利工程处。嗣后,其他专区先后也成立了专署水利工程处。
1956年,徽州、芜湖专区合并为芜湖专区,宿县、滁县专区合并为蚌埠专区。全省各专区水利机构改称专员公署水利(电力)局。
1957年4月,芜湖专区水利机构改称水利工程处。1958年8月恢复芜湖专员公署水利电力局。
1957年10月,阜阳专区治淮指挥部并入阜阳专员公署水利局。一年后,阜阳专员公署水利局改为阜阳专员公署水利电力局。1963年5月,复改为阜阳专员公署水利局。
1957年12月,六安专区治淮工程管理处并入六安专员公署水利局后,六安专员公署水利局更名为六安专员公署水利电力局,统一负责全区的水电工程和淮河堤防的岁修管理。
1961年,撤销蚌埠专区,恢复原宿县、滁县两专区。是年还恢复了徽州专区。1965年7月,恢复巢湖、池州两专区。这些专区的水利机构同时得到恢复,各专区均设置了水利(电力)局。
“文化大革命”前期,各地先后成立专区革命委员会水利(电力)局。1971年,全省各专区改称地区,原专区水利机构均易名为地区革命委员会水利(电力)局。
1979年,各地区革命委员会改称行政公署,地区水利机构正名为行政公署水利(电力)局。
1979年12月,阜阳地区恢复治淮指挥部,主管淮河治理工作。
1980年2月,芜湖地区改为宣城地区,相应设立宣城地区行政公署水利电力局。同时,池州地区再次撤销。
1987年11月,省政府撤销徽州地区,成立黄山市(地级)。
1988年9月,省政府复设池州地区,撤销安庆地区。
1988年底,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巢湖、宣城、池州地区均设置行政公署水利(电力)局。
二、省辖市水利机构
自1949年至1955年,蚌埠、淮南、芜湖、安庆等市水利工作归市政府建设科主管。合肥市先由市政府建设科主管水利,1952年11月成立市农委以后,水利工作划到农委。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从1956年开始,各市先后设立了农、林、水专门机构。其中,合肥市、蚌埠市、马鞍山市(1956年10月成立)设农林水利科,铜官山市(1956年10月成立,1958年改铜陵市)设农林科,安庆市设农业局(内设水利组),淮南市设农林水利局。
1958、1959两年,水利建设发展较快,为适应工作需要,合肥市、铜陵市、安庆市单独成立了水利局。马鞍山市成立农林水利局。
1960年,成立濉溪市,设农林局负责水利工作。安庆市水利局与市农委农业科合并,改名为农林水利局。
1962年,蚌埠市建设局内设置水利科。
1963年,政府机关整编机构,农、林、水合并。濉溪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安庆市设有农林水利局,合肥市、马鞍山市设农业水利局。
1964年,蚌埠市撤销农林水利局,成立农业生产办公室,内设农田水利建设科。铜陵市撤销农林水利局,有关业务归计划经济委员会生产科主管。
1966年2月,合肥市撤销农业水利局,成立农林水办公室,内设水利科。
1971年,濉溪市改淮北市,仍设有农林水利局。
1972年,蚌埠市、铜陵市恢复农林水利局。
1976年1月,淮南市农、林、水分设,成立淮南市水利局。7月,蚌埠市农林水利局改为水利局,后又撤销。
1977年4月,淮北市农、林、水分设,成立淮北市水利局。
1979年,合肥、蚌埠市恢复水利局。
1983年10月,马鞍山市成立水利局。11月,铜陵市撤销农林水利局,有关业务工作并入市农业委员会。
1987年5月,马鞍山市作为全国中等城市机构改革试点之一,将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乡镇企业局合并成立市农业经济委员会。
是年11月,省政府设地级黄山市。
1988年,合肥、淮北、淮南、蚌埠、安庆、芜湖、黄山市设有水利(电力)局。马鞍山市在农经委内设有水利办公室,铜陵市在农委内设有水利科。
三、县水利机构
民国20年12月,省建设局召集全省建设局长会议,决定各县设立水利工程委员会,负责筹办水利工程。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任。
民国28年,淮河流域各县先后成立工赈工程总队部,由县长兼任总队长。
民国32年,淮河流域各县工赈工程总队部改组为防黄工程处,直属于省水利主管机构。
是年,安徽省政府训令各县,裁撤水利工程委员会,其业务并入县政府建设科。建设科内设水利督导员,负责办理一切水利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1949年至1954年,各县人民政府先后设有建设科,主办水利、农林、交通等事宜。同期,大多数县成立了水利委员会,由县长兼任主任委员,组织和领导农田水利建设;淮河流域各县则成立了治淮(生救)总队部,同样由县长兼任总队长。
1954年5月,根据省人民政府皖水办字第388号文,各县水利委员会改为县政府水利科(或成立农水局,如霍邱县)。
1956年2月,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省水利厅水编字第264号文,各县水利科改为水利局(或与农业局合并成立农水局,如霍山县)。
1958年,省水利、电力机构合并,各县也陆续将水利局改组为水利电力局。1963年精简机构又改为水利科(或改为农林局,如泾县、歙县)。
1968年至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各县水利机构纷纷易名为农水管理站、水利管理站、农林水管理站、水电管理站等等,造成人员散失。
1970年至1971年,各县成立县革命委员水电局(或县革命委员会水利局,如利辛县;或县革命委员会农水局,如休宁县、宁国县)。
1979年至1980年,全国拨乱反正,各县恢复水利(电力)局。
1988年,安徽省各县均设有水利(电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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