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检察

第六节 申诉、控告检察

矿区检察院从1956年起受理公民申诉、控告,并初步建立了登记、自办、转办、催办和督促查办的制度。1957年,市院提出“来信必办”、“来人必见”的原则,把该项工作作为发现案件来源的重要途径。该年市院共受理申诉、控告166件(次),当年办结162件(次),占97.6%,其中列为专案进行查处的37件,追究刑事责任的13件。
由于“文化大革命”中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检察机关重建后,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大幅度增加。1978年底至1979年底,市院共受理申诉、控告694件(次),其中不服逮捕、判刑、劳教的申诉为1956年至1965年10年总数的5.7倍。
1981年,市院设立了信访接待室,专职负责公民申诉、控告工作。1983年,市院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了《处理公民申诉、控告案件的暂行规定》和《检察长接待来访、批阅来信的试行办法》等工作制度。
检察机关重建后,将受理公民申诉、控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至1985年底,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公民申诉、控告3542件(次),其中首次信访2210件(次),占总数的62.4%。在首次信访的2210件(次)中,检举控告628件(次),占28.4%;申诉836件(次),占37.8%;错案平反善后处理和民事纠纷746件(次),占33.8%。上述申诉、控告中,检察机关自办596件,占26.97%;转其他部门办理的1478件,占66.88%;存查136件,占6.15%。对于控告检举中构成犯罪的,均及时转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依法进行了惩处。公安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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