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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文化管理

第二节 文化市场管理

70年代末,街道上出现小画书摊,向少年儿童出租小画书。市文化馆和市图书馆对这些个体书摊进行业务监督和内容审查。1982年,市文化局成立群众文化科,具体负责群众文化工作和文化市场管理。1983年,市委、市政府下达了《关于立即查禁反动黄色书刊、小报、图片、曲艺、手抄本、戏剧和录像制品的紧急通知》;责成市文化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广播事业管理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成市清查小组,对文化市场齐抓共管。自此,每逢重大节日,上述部门密切配合,对文化市场实行突击性检查。1984年后,采取措施,实施制度化管理,将突击性检查和平时过细的工作结合起来。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算命、看相等迷信活动检查情况通报》(1983年),《关于加强街头小型报刊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5年),《关于对全市舞会进行整顿的通知》(1985年),《关于桌球活动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5年);市广播电视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录音制品销售工作的通知》(1985年),《关于填写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情况统计表的通知》(1985年)。到1985年底,全市共有舞厅8家,其中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各4家;个体文化户91家,其中书刊小报和小画书出售出租点73家,冲洗放大照相11家,汽枪5家,电子游艺机2家;录像放映点12个;每年进入市区的民间各种表演团体20多个;无证经营的桌球个体户141户,160桌;并有流动性的算命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经营者,走街串巷。这些都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文化市场清理、整顿
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既要丰富全市人民文化生活,又要防止精神污染,由70年代末的单纯业务管理,发展到80年代初的齐抓共管,并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纳入全社会的综合治理范畴。具体措施是:个体文化户需经市文化局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执照方可营业。对外来民间游艺团体,也需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演出。在管理工作中,坚持正面教育,每年召开1至2次文化个体户户主会议;坚持季度检查、半年大检查、重大节日重点查、平时突击大检查制度,几个职能部门联合行动,保证检查的权威性和政策性;坚持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规定,统一口径,有章可循。1983年至1985年,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市清理小组对文化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保护合法经营者,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共没收裸体淫秽扑克2949张,淫秽照片30张,淫画1234张,裸体商标打火机14个,《少女的心》手抄本1本;没收非法出版的图书9199册,期刊233册,小报2246份,各种挂历100本;没收非法印刷的封建迷信画片3114张,油印小册子1730册,以及若干零星的非法印刷品;吊销了非法经营的文化个体户3家。同时,严厉禁止演出残忍恐怖节目,取缔民间野蛮表演团体20多个。仅1985年,就联合进行了8次文化市场大检查,对当年7、8月间突然出现的“桌球热”进行全面整顿,打击利用桌球进行的赌博活动,禁止营业性桌球活动,没收无证、无照营业的桌球120桌。
二、音像市场清理、整顿
1983年11月,根据市委关于立即查禁反动黄色音像制品紧急通知的要求,市广播电视局派出专人参加市清查小组工作,并首先对局属单位广播站和广播电视服务部进行清理。建立健全专人、专柜、专用制度。当年,全市共查禁消磁的磁带324盒,封存1480盒,查禁销毁唱片192张,封存800多袋。1985年8月14日,市广播电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录音制品销售工作的通知》规定。凡从事销售录音制品的单位,需经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营业范围、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1984年,全市营业性录像放映单位逐渐增多,到1985年4月,发展到13个(含县7个)。根据市委统一部署,自5月11日起,全市14家营业性录像放映队全部停业整顿。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广播、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参加,成立市音像管理领导小组,市广播电视局事业科具体负责音像管理工作。5月29日,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当前录像放映管理的几条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凡经批准的录像放映单位,必须一照一机,三证齐全(即批准书、准映证和营业执照);放映内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录像制品出版单位或复制单位生产的成品录像带。经过3个月的整顿,有8家录像放映队受到批评教育,其放映的21种不健康录像片被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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