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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口

第四节 人口控制

本县自70年代恢复开展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1970~1978年年平均生7984人,比1969年出生数降低24.76%,每年少生2627人;年平均增5813人,比1969年净增数降低30.63%,每年少增2567人。1979~1985年年平均出生5301人,比1970~1978年年平均出生数降低33.6%,每年少生2683人;年无净增3303人,比1970~1978年年平均净增数降低43.18%,每年少增2510人。1986~1990年年平均出生5940人,比1970~1978年年平均出生数降低25.6%,每年少生2044人,比1979~1985年年平无均生数略有上升;年均净增3898人,比1970~1978年年平均净增数降低32.94%,每年少增1915人,比1979~1985年年平均净增数略有上升。1970~1990年的21年中,全县年平均出生6603人,以1969年比照,每年少生4008人;年均净增4520人,每年少增3860人。
本县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注重优生优育。1985年后,全县实行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内旁系血亲结婚的优生法规。县卫生部门开展婚前检查、产前检查和孕期防护等工作并实行新法接生。县妇幼保健站开展婴儿体格检查并建立婴幼儿保键卡,定期为婴幼儿注射和口服疾病预防药。1990年对210名儿童作PPS抽样检查,卡介苗、脊灰糖丸、百白破、麻苗四项接种率分别为99.52%、98.1%、98.57%、98.1%,四项全程96.67%;建卡率100%,建证率58.57%,入保率36.67%。
晚婚
50~60年代,《婚姻法》颁布后,早婚受到禁止,但宣传教育不够,本县早婚现象依然存在。
70年代开始贯彻“晚婚、稀生、少生”原则,加强末婚青年的晚婚晚育教育。1974年全县提倡晚婚,男25、女23周岁为晚婚龄,城镇和机关要求比农村略高。1980年贯彻新《婚姻法》,法定婚龄男22、女20周岁,并进一步倡导晚婚。是年全县初婚女性1977人中,晚婚人数为1796人,晚婚率达90.84%,为历年最高率。1984年下半年贯彻执行《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规定对晚婚者延长20天婚假。次年全县初婚女性2455人中,晚婚人数为1345人,晚婚率54.79%。1990年全县初婚女性3148人中,晚婚人数2396人,晚婚率76.11%,比1985年上升21.32个百分点。
1980~1990年铜陵县晚婚状况表

节育
1957年本县开始节制生育,县妇保站、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及大通、顺安中心卫生所建立避孕门珍,施人工流产手术,时计划生育尚末被群众普遍接受,1962年和1963年本县人口出生形成高峰,出生率分别为55.33‰和50.37‰。1965年9月成立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始试行计划生育,人口出生有所下降,1966~1969年“文革”动乱中,人口出生又处于无政府状态,出生率一直在41‰以上。
70年代起,恢复县计划生育领导机构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县计划生育逐步正常化。1971年全县将计划生育指标分解到生产大队并落实到个人,以控制多胎为主,人口增长得到初步控制。是年男女结扎64人,妇女上环1138人,人工流产1027人,采用避孕药具及其它方法1295人。1974年在贯彻“晚、稀、少”原则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并规定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4年以上。1978年男女结扎474人,妇女上环1482人,人工流产2091人,采用药具及其它方法5302人;分别比1971年增长640.63%、30.23%、103.6%和309.42%。
1979年,贯彻“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原则,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格控制二胎,杜绝三胎。1980年全县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印刷万册发至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是年党、团员带头领独生证450人。1984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和县直机关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形成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县医务部门每年组织手术小分队定期下乡镇巡回实施手术。1990年全县采取各项节育措施的共52195人,节育率达88.43%。在当年出生的6815人中,一胎4185人,一胎率达61.41%,比1985年上升4.53个百分点;多胎率降至3.46%,比1985年降低5.02个百分点;计划生育率达72.96%,比1985年上升12.24个百分点。领独生证4705人,领证率7.97%,比1985年上升0.76个百分点。
为鼓励计划生育,1982年县委、县政府对只生一孩的夫妇实行奖励政策:农村农民领取独生证的,土地调整时划给两份承包耕地和自留地或保健奖金,土地调整前减少其征购任务;农民凭独生证优先安排在社、队企业做工。城镇居民领取独生证的,按省人大颁发的“十六条”中规定的标准奖给儿童保健金;独生子女凭证优先入托、入学和就医。
1983年县委、县政府066号文件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作了处罚规定:对计划外生育二胎者罚款50元,如系单位职工男方开除留用,女方降工资一级,非正式职工一律辞退;如系农民收回夫妇一方的承包耕地和自留地;如系民办教师、乡镇村企业职工一律辞退;以上人员中系党员、团员另给组织纪律处分。对生育三胎者罚款1000元,如系单位职工夫妇双方均开除留用,非正式职工一律辞退;如系农民和街道无职业居民除执行对计划外二胎的处罚外,其超生的小孩在14年内不计或不供应口粮、食油,超生孩不给承包耕地和自留地,超生夫妇不安排到乡镇村企业做工,以上人员中系党员、团员另给组织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党、团籍。对已领取独生证因避孕无效而又坚持生育的,收回其独生证书,追回已享受的各种奖励和物质待遇,并按计划外生育二胎处罚;如采取补救措施后不愿上环的,即停发保健费和奖金,并不得评选先进,农村农民收回其多划的一份承包地和自留地,系照顾口粮或发保健费的一律停止,直到愿意方子恢复。对双方已到合法年龄而末结婚先育的,罚款200元,双方或一方末到合法婚龄的罚款300元。
1983年后,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1983)7号文件精神,对计划生育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二胎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再婚夫妇原来合计共生两个孩子,现在身边没有或只有一个孩子:婚后5年不育,收养一个孩子后,女方怀孕要求生育;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夫妇双方从事井下工作已满五年以上,只生有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力的。农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二胎的也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男到女方结婚落户,女方家无儿的(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兄弟(姐妹)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且均生育能力者已达40岁以上;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二等一级以上残废军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在一个孩子满3周岁,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和乡人民政府审查(城关地区县直单位由县直党委、经委审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生育第二胎。
1971~1990年铜陵县节育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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