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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民 政
引子
民国20年(1931年),民国县政府设总务科掌管民政事务。民国25年至县境解放前夕为民政科。1949年4月县政府设民法科,后改为民政科。1970年改科为局。1965年复改为科。1971年成立民政局。同年改为民政劳动局。1977年将有关劳动部门的事务分出,仍称民政局,负责基层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和地名管理等工作。各乡镇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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