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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民 政

第四节 救济

灾害救济
明代,本县设有预备仓和便民仓。清代,设有常平仓和社仓,积谷其内,以备灾年贬济之需。
民国时期,每逢重大灾害,本县均设救济机构,会同慈善团体办理赈灾事务。民国20年(1931年)水灾,县政府补助收容所及粥厂2.76万元,发放衣服1.5万套,新合元4.5万元。民国23年旱灾,省政府施放赈款3000元,赈粮900石。
建国后,县委、县政府带领全县人民大力兴修水利,建设机械排灌,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每遇灾情,立即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拓荒扩种,经营副业,以解决临时困难。同时,发放救灾款、粮、物,帮助灾民重建家园,并发动非灾区和轻灾区干部群众捐款捐物,支援重灾区。国家采取了减免农业税等豁免措施,以减轻灾区负担。
1949年夏水灾,县境内除官压圩、凤心闸2圩外,其它圩堤全部溃决。县政府发放救灾粮3万斤,木料1996根,竹子559担,麻袋456条,芦席651张,铁丝253斤,低利贷粮3.5万斤,无利麦种12万斤。同时,组织农民修堤复圩,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54年水灾,县境内圩全部溃决。汛情紧张之际,县委、县政府派出干部500人,机帆船1只、轮船5只、民船669只,转移灾民4.95万人,抢运粮食23.7万余斤,大小牲畜6830头。灾民转移至五峰、凤凰等山区后,搭盖草棚1130个,山区群众腾出房子5046间,安排灾民居住。粮食、供销部门在灾民聚居点设立供应站,保证粮食和其它生活用品的供应。同时,组织灾区劳力3.38万人,开垦荒山地9.26万亩,秋后收获杂粮41.6万斤。并因地制宜地开展烧窑、打柴、砍茅草、编竹器、打棕绳等副业生产,其收入可维持2万人一个月的口粮和生产费。江湖退落时,还不失时机地组织灾民播箔拦鱼。年末,国营公司和供销社收购农民捕捞的鲜鱼208.5万斤。灾民转移山区后,县组织21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省、地援铜医务人员),分赴灾民聚居点,医治患病灾民6.87万人次,使用医疗费1.5万元。县政府发放救灾款56万元。机关干部和非灾区群众解囊相助,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省以及青阳、旌德、太平等县也派代表携带物资前往本县对灾民进行慰问。
1962年,本县受水灾和虫灾。灾后,全县抢播晚稻2776亩,收获稻谷22.3万斤;抢种蔬菜5092亩,收获17.5万斤;采集代食品9.3万斤;各种副业收入达17.5万元。县政府发放救济款4.6万元、救济粮907万斤,货款2.2万元。
1980年,本县遭受水涝、病虫、风雹、低温等多种灾害。县政府发放救灾款13.4万元。是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灾区群众除抓好灾后农业生产外,还开展挖煤矿、扒捞黄沙等工副业生产收入达98万元。
1983年水灾。县政府发放救灾款86万元,救济粮1800万斤,木材689立方米。县直机关、厂矿干部职工捐款9.4万元,粮票25.2万斤,衣、被2.3万件,药品价值36.9万元。
1984年6月中旬,连降暴雨,农田受灾。灾情发生后,省、市及时拨放救济款10.36万元和木材、燃料等物资。同时,根据“改革救灾款使用办法”的精神,拨发无息有偿救灾款27万元,为流潭、安平、钟仓、和平、董店等重灾乡开展生产自救。
社会救济
城镇社会救济建国初期,城镇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人员、闲散人员和丧失劳动力的困难户。对其中有劳动能力者,采取介绍就业、以工代赈的办法予以安置;对丧失劳动力且无依靠者,发给临时生活补助费。1954年水灾后,城关、大通、顺安3镇,组织无业人员150余人开展缝纫、洗衣、补麻袋、剥蚕豆、刮姜皮、打石子、挖土方等生产自救项目。1956年,城关镇成立农副业生产合作社。大通镇成立两个畜牧社。顺安镇成立福利生产社。仅顺安镇福利生产社当年就收入1.5万元,人均月收入30元以上。1958年城关、大通、顺安3个镇组织了30个生产自救单位,生产项目25个,年总产值达5.4万元,解决了162户541人的生活问题。60年代初期本县有一批老职工被精减下放退职。1965年起对其中20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按其原月工资的40%按月发给固定生活救济费。1979年有127人享受此项救济。1985年有146人享受此项救济。1981年起,本县对老年宗教职业者、国民党特赦、宽释人员实行定量救济。1990年有21人享受此项救济,共发放定期定量救济款9918万元。
农村社会救济建国初期,农村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鳏寡孤独和贫困户。1955年全县农村有贫困户4637户,全年发放社会救济款2万余元。1978年开始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1981年成立县扶贫领导小组。1982~1985年下拨扶贫款26万元,化肥1314吨,并在董店、永丰、和平、胥坝、城郊5个乡兴办扶贫经济实体,在其它乡镇扶持100多户联办养殖、运输等业。1988年全县400户中有近100户成为各种专业户。
收容遣送1949年本县在大通设立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散兵游勇44人。1954年大水,大批外地灾民流入本县,县政府在大通、扫把沟等交通要道设立灾民临时转送站,遣送灾民6204人返回原籍。1959年遣送流入本县境内的1829人回乡生产。1962~1963年,从淮北和苏北流入本县的灾民约1万人,动员遣送7500余人,就地安置800余人,发放遣送费3457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医药费2500元,补助口粮2373斤。1959~1963年本县动员外流人员回归883人。1981~1990年收容、遣送流入本县境内的有1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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