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包干
一、财务包干前的农垦经济
1950~1978年,安徽农垦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收统支”办法,即利润全部上缴国家,亏损全部由国家拨补,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统一安排。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生产经营权高度集中,企业不承担经济责任,存在着权利过分集中和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两大弊端。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极小,丝毫没有生机和活力,从而使安徽农垦企业持续大幅度亏损。1952年(安徽农垦从1952年起才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至1978年的27年间,仅1960年、1965年两年盈利112万元,其余25年经营亏损2.2亿元,平均每年亏损867万元。亏损额高于2000万元的年份有:1969年亏损2532万元,1973年亏损2138万元,1974年亏损2159万元,1975年亏损2467万元,1977年亏损2477万元。
二、财务包干办法
财务包干制是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的一种经济责任制形式。其做法是:国家对农垦企业应该上缴的利润、拨给农垦企业的亏损和农垦企业的正常性开支,采取包干上缴和定额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农垦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
1978年初,国务院批发的《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垦企业试行财务包干,一年一定的办法。现在计入农场盈亏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改为预算支出”。为贯彻这一精神,省农垦局对寿西湖、淮南、东风湖、正阳关、潘村湖、方邱湖等6个农场试行财务包干办法,下达1978年利润包干指标27万元。是年,6个试点农场个个盈利,共盈利140万元;12月,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正式肯定国家对国营农场试行财务包干的政策。《决定(草案)》规定:“1985年前,国营农场利润不上缴,用以扩大再生产”。
1979年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从1979年起到1985年,对农垦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办法”。同年,省财政局、省农垦局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安徽农垦企业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国营农场1979年财务包干和奖励制度的几项暂行规定》。关于包干问题,对生产条件差的单位和对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亏损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对于有利润的单位按一定比例上缴利润给省农垦局,作为周转金。上缴比例为:利润在10万元以内的农场不缴;利润在10万元以上的农场,超过10万元部分,70%留场,30%缴省农垦局;砀山果园场利润40%上缴省农垦局。农场留用利润的60~70%用作改善生产条件及生产技术措施和生产发展基金;以40~30%用作储备基金,以丰补歉。关于奖励问题,凡超额完成利润计划与超额完成扭亏计划的厂、队,应得到精神奖励和物资奖励。具体办法是: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农业生产队,超计划利润的5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20%用于集体福利基金,30%上缴农场作为农场利润;对超额完成利润计划的工副业队、厂,其超计划利润的3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20%用于集体福利基金,50%上缴农场作为农场利润;对超额完成扭亏计划的农业生产队,其减亏部分的40%用于职工奖励基金,20%用于集体福利基金,40%上缴农场作为农场利润;对超额完成扭亏计划的工副业队、厂,其减亏部分的25%用于职工奖励基金,15%用于集体福利基金,60%上缴农场作为农场利润。不论是超计划盈利单位或超计划扭亏单位,奖励个人部分最多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全年的平均工资的30%;超过部分转作集体福利基金;农场场部职工可以从超额利润或超额扭亏数中提取,其奖金不能超过全场职工奖金平均数,其余以60~70%作为发展生产基金;凡非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完不成财务包干指标的场部职工工资按15%以内减发。属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时,减发场、队(厂)领导成员的工资,职工工资照发。除实行年终超计划奖励外,同时实行高产奖和节约奖两种补充奖励办法。
1981年2月,省农垦厅下达《1981~1985年五年不变经营利润基数及包干利润的通知》,确定寿西湖等17个农场经营利润基数为266万元,作为考核各场在这段期间完成或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指标的依据。达到或超过指标时,即按省农垦厅《关于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改革的规定(试行草案)》,对职工与集体分别给予奖励。利润基数为平衡指标的场,从1984年起,另定包干上缴利润指标;4月,国家财政部、农垦部发布《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12月,省财政厅、农垦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包括:国营农、茶场(公司、厂)完成定额上缴利润后留用的利润,省农垦厅集中掌握、由各企业上缴利润组成的调剂周转金,省财政拨入农垦厅的财务包干资金。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要坚持“先留后用”的原则,利润稳定的企业经农垦厅批准,在当年下半年可安排不超过全年预计发展生产基金总额的30%,用于确有把握收到预期经济效果的项目。各企业的包干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发展生产基金(占总额的55%)、职工奖励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占总额的25%)及储备基金(占总额的20%)。包干结余资金在按规定的用途支用以前,可参与流动资金周转,但不能用作冲减应计入当年产品的生产成本。用发展生产基金及福利基金举办的项目,凡单项投资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可由企业自行按计划实施,并报省农垦厅、财政厅备案;超过此限额的,应将计划、预算报省农垦厅批准后实施。为统筹安排和充分有效地使用资金,对企业之间包干结余资金的调剂使用、收费标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82年2月,省财政厅、省农垦厅签署《关于对农垦企业1982年至1984年实行财政补贴的协议书》。从1982年起,省财政对农垦厅实行“财政定额补贴,一包3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分年度定额补贴指标为:1982年900万元、1983年800万元、1984年400万元。
“七五”期间,国家考虑到农垦企业虽已扭亏为盈,但盈利水平仍然很低;基础条件虽有改善,但仍然较差;生产虽有较大发展,但因受自然条件制约,仍不稳定;经济结构虽有调整,但仍较单一;企业自身积累虽有增加,但历史欠帐和社会负担仍较重等因素,决定对农垦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
1986年5月,省农垦总公司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在“七五”期间,对农垦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并根据省属农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实行以下三种财务包干办法:对生产条件好、生产经营稳定,盈利水平较高,利润额较大的农垦企业,实行定额上缴的办法;对生产条件一般,生产经营不够稳定,盈利水平不高,利润额较小的农垦企业,实行盈利不上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对生产条件差,生产经营不稳定,暂时有亏损的企业,限期扭亏。在期限内,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
对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其利润上缴的办法是:农垦企业实现利润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30万元,在计划利润之内的,上缴企业主管部门30%;超过计划利润的,按5%上缴企业主管部门。完不成计划利润指标的,应分析原因,属主观因素造成的,应按计划利润上缴比例如数上缴企业主管部门。
对确因自然条件差,暂时还有亏损的企业,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拨给一定数额的亏损补贴,或提前拨给部分亏损补贴作为扭亏措施费,促其改变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尽早扭亏为盈。亏损补贴指标以1986年的定额补贴指标为基数,平均每年减少25%,以后不再拨给亏损补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增亏损户,一律不拨给亏损补贴。
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首先用于处理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和其它帐务遗留问题,然后再按55%用作建立发展生产基金(含15%用作增补流动资金),25%用于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20%用作建立储备基金。企业对储备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平时可以参加周转;但年终必须补齐,以备灾年的资金需要。
省财政部门安排给农垦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由财政部门一次核到企业主管部门,然后再由省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一定3年不变。
1986年下达农垦企业利润指标572万元,定额上缴220.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以后每年按5%滚动递增。1986~1988年,财政定额补贴指标每年为1000万元。
1988年,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公司联合制定《关于修订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将超计划利润上缴企业主管部门的比例,由原定超计划利润按5%上缴主管部门,改为实现利润总额的超计划利润部分:1986年按5%、1987年按8%、1988年按10%、1989年按12%、1990年按15%上缴主管部门。
为照顾计划利润较大的企业和规模效益较小的企业,凡计划利润5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年人均收入低于500元的企业,超计划利润上缴比例低于一个档次。从而,逐步完善了财务包干办法。
财务包干是农垦经济体制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它确立了农垦经济体制的新秩序,初步解决了农垦企业长期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使国家对农垦企业有限的投资,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并为农垦企业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创造了前提条件。财务包干的办法充分调动了农垦企业广大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实行财务包干的第一年(1979年)就甩掉了长期亏损帽子,盈利359万元。1979~1990年,实现利润14572.4万元。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的利润2211.9万元,包干结余资金12063.7万元。用于发展生产9066.4万元,用于归还专项借款1404.7万元,上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414.4万元。从而增强了农垦经济实力,促进了农垦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