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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省属国营农场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58]农干字第628号
为了加强农场的领导,更好的搞好农业生产,决定将省属国营农场全部交给所在地县、市委领导。为此,省委于八月下旬召开了专门会议,对下放有关问题作了研究布置,要求在搞好生产的同时,于秋收前完成下放的交接工作。到目前为止,大部份农场已办理了交接,当地党委对农场的生产管理作了安排。但是仍有少数农场,未办理交接,个别地方在农场下放后,对于生产还没有认真的管起来,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使生产受到了影响。为此,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1、凡是已办理交接的农场,必须加强领导,帮助农场解决生产中的具体困难,搞好秋耕秋种,种好午季作物,争取明年更大的丰收;尚未办理交接的农场,有关地县委要立即指派负责干部住场,在搞好秋耕秋种的同时,办理交接工作于11月半办理完毕。
2、各地对农场的发展应该迅速研究作出规划,有些农场可以将周围农业社并入,加以扩大;有些农场由于土地、水利与农业社关系密切,耕地面积不大,也可与农业社合并,成立人民公社。保留农场或建立人民公社均由所在县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于场社合并中各种具体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具体方案应报省委农村工作部。
3、农场下放后,今后农场所需基建和生产资金均列入地方予算,物资(包括农业机械、零备件、油料、种子、肥料、农药、建筑材料、钢材等)均向所属县市申请调配。至于1958年各场的基建投资和生产资金,除已下拨的以外,均不再下拨。其中机械设备部分,由农业厅根据到货情况,拨给农场,按拨实转帐。有关财务手续的处理,由农业厅会同财政厅迅速研究解决。
4、为了集中人力、物力大搞钢铁和农业机械制造,加速实现农业机械化,在农场下放时,决定抽回部分物资和人员,除已经调来的以外,尚未调来的各场,应于11月半全部调经农业厅所指定的地点。其余物资按照省委农村工作部本年10月8日电报通知办理。
5、农场下放后,农业厅仍负责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并组织经验交流。各场生产计划,经验总结等文件必须同时报农业厅。
以上通知希即遵照执行,贯彻情况于11月15日书面报告省委。
195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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