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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若干问题改革的规定(试行草案)


(80)垦办字596号
为了不断完善和改进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1980)75号文件和省委(1980)126号文件以及《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国营农场的实践经验和具体情况,就当前经营管理中的若干问题的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农场的财务包干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1979)55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农场的不同情况,在执行财务包干的办法上应有所不同。
第一条对生产条件较好,有盈利的农场,从一九八一年实行计划利润包干上缴,一定五年不变,超计划利润全部由企业按照政策支配使用。
第二条对暂时还有亏损的农场,必须千方百计改善经营管理,发展生产,扭转亏损。从一九八一年起实行自负盈亏,亏损不补,以收抵支。因遭受人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展生产困难较大的,予以适当支持。
第三条农场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的使用,应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使用的比例,一般以五、二、三为宜。即百分之五十作为发展生产资金,百分之二十作为储备资金,百分之三十作为集体福利和奖励。
第四条农场的各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二、关于劳动管理问题
劳动力的浪费是最大浪费。加强劳动管理,是搞好农场生产建设的关键,也是实行责任制的基础。农场必须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劳动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劳力资源,不断提高劳动力的利用率和职工劳动生产率。劳动部门的注意力应转向这个方面来。
第五条农场应当根据生产建设任务的发展和需要,定员定额,实行以业定工,以工投劳,根据职工的专长分别固定到不同的生产单位,同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划分若干作业组。作业组的规模要与生产任务相适应,按作业种类划组,实行专业化生产。作业组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
第六条农场应根据比较先进合理的人员定额,进行定员定编,多余的劳动力,主要是广开生产门路,千方百计增加生产,增加收入。可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多种经营以及刺绣、编织等劳动密集型的工副业;可以从事农田基本建设和林业建设;也可以组织建筑队伍、服务行业、运输业和商业,向社会提供劳务;还可以组织培训,学工、学商,为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培养人才。
第七条农场要严格地控制增加职工。确属需要增加的,经上级批准,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农场内部的职工家属和子女,未经考试录用的,可组织他们参加集体生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配要与经营成果相联系。经营成果好的,可以高于农场职工的收入水平。农场要在领导力量上、物资上给予支持。
三、关于生产责任制问题
生产责任制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没有生产责任制,必然会出现大呼隆和小呼隆,生产就不可能搞好。农场必须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把各项生产任务落实到各级生产组织和个人,使农场的经营成果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
第八条农场对生产队和其它基层单位,实行全面的定、包、奖、赔制。使基层生产单位既有经济上的权、责,又能使它的经济利益和经营成果挂钩。由于各单位经营的内容和任务的不同,规定哪几项指标,不能一刀切。
(一)对农业生产队实行定作物品种、定产量、定成本、定收入、定奖赔。
(二)对工业单位实行定产品质量、定产值、定成本、定利润、定奖赔。
(三)科研所、实验站、兽医站等单位的事业费,实行指标到站,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
(四)对服务行业实行自负盈亏,定额上缴利润,超收分成,减收赔偿。
第九条生产队在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灌溉、统一使用大中型农机具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责任制度。
一、凡是以人工操作为主,能联系产量的作业组,都要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有的承包到组,责任到人;有的承包到人。
(一)对农业作业组实行定人员、定地段、定产量、定收入、定奖赔。
(二)对茶叶、水果作业组,实行定面积、定产量、定产值、定成本、定奖赔,产量一定三年不变。
少量经济作物,如留兰香、薄荷等,也可以把田块、产量、产值、成本、利润指标,落实到组或到人,超产分成,减产赔偿。
(三)对林木作业组,实行定山场、定任务、定费用、定产值、定奖赔,超产收入全部留组分配;林木被窃由组赔款,查获破坏林木者,罚款归组收入。
四旁植树,实行由队统一栽种,专人负责管理,超成活率奖励的办法。奖金由场、队集体福利中提取。
(四)对畜牧业,实行定饲养头数、定产值、定成本、定饲料、定利润、定奖赔,任务落实到人,超利润分成,减产赔偿。种菜、小水面的养鱼等,也可以实行类似的责任制度。
二、对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生产队,实行定人员、定地段、定田管费用、定奖赔,田间管理包工到组,小段农活包工到人。
三、对机耕队和机耕作业组,都要采取单车核算,实行三定(定机车、定人员、定随车工具)、三包(包作业任务、作业质量、作业费用)、一奖赔;都要实行节约油料和维修费用的单项奖。
四、工厂对车间实行定产品产量质量、定成本费用、定产值利润、定奖赔。
第十条农场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年度生产计划,逐级下达。并在每年年初,农场与生产队、生产队与作业组和个人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任务,没有完成承包任务的要赔偿。
四、关于工资支付形式问题
工资支付形式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具体方式。农场必须合理的确定工资支付形式,既照顾实际存在的等级工资制,又能体现多劳多得,克服平均主义倾向,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农场在上级规定的工资制度、标准和指标的限度内,要结合工种、岗位的实际,决定具体的工资支付形式,实行按劳分配。计算奖酬的办法,应在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将“评、算”奖酬改为定额记分,以分计奖酬。工资支付形式,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
(一)部分等级工资加工分工资。即按职工工资级别提留百分之六十到七十作为等级工资,实行月薪日计,按出勤天数和完成的定额发给;百分之四十到三十作为工分工资,按工分分配。各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大于、也可以小于这个比例。
(二)等级工资、定额计酬,超定额工分计奖。即将职工每人的等级工资,按每人每天完成的定额发给,月薪日计;超过定额的工分,参加全队或全组分奖。
(三)计件工资制。在装卸、运输、烧窑、编织、缝纫、理发、农田水利和基本建设等作业中,可以实行。
(四)基本工资加奖励。基本工资按实际完成的定额月薪日计,奖励部分按工分分配。
第十二条农场不论采取哪种工资支付形式,每月都要按干部、工人的级别工资预发百分之八十五,其余百分之十五作为责任工资,年终结算。职工的责任工资,应由机关科室、工厂、生产队按人存入银行,年终奖励或赔偿都应将利息计算在内。
五、关于奖励与赔偿问题
奖赔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手段。农场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奖赔办法,做到赏罚分明。克服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吃大锅饭弊端,以达到鼓励先进、推动后进,多快好省地完成生产任务的目的。
第十三条农场对生产队和基层生产单位,实行超计划利润奖。在核定提奖比例时,要注意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业与畜牧业、农业、工业、商业之间的差别,使不同经营项目的生产单位,在付出劳动量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得奖大体相同。
(一)农业生产队超计划利润的部分,实行四、二、四分成,即百分之四十上缴农场,百分之二十留给生产队,百分之四十用于集体福利和奖给职工。
(二)对联产到组的农业作业组,除参加全队评奖外,超产超利润的,可以从生产队留成的百分之四十中的奖励部分,拿出百分之五十,按各作业组超产利润的比例进行分配,由组以分计奖到个人。
(三)对联产到人的,除年终按本队平均奖金给予奖励外,还可以从超产利润部分提取百分之四十奖给本人。不参加全队分奖的,可以实行全奖全赔。
(四)凡是机农合一的机耕作业组,参加本队分奖;以机耕队为核算单位的作业组,一半按机耕队完成的经济指标计奖,一半按承包单位的平均奖金计算,促使机务人员关心作业质量。
(五)对工副业单位的超计划利润部分,实行六、二、二分成,即百分之六十上缴农场,百分之二十留工厂,百分之二十用于集体福利和奖给职工。车间超利润部分提取百分之十,由车间奖励分配。
(六)对实行农业事业费包干的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节支部分提取百分之三十到五十奖励分配。
第十四条农场管理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应该以本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和本人完成本职工作为得奖条件,按全场职工平均得奖水平给予奖励。国家计划没有完成的,应当和全场职工一样负责赔偿,因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场、队业务技术干部,如农艺师、工程师、会计师、技术员等,都要建立技术责任制,都要有明确的权、责,并对自己的工作承担经济责任。对于推广新技术、新措施有显著成绩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奖励或晋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对教学、医务人员,应当每学期(或半年)进行一次考评。完成工作任务好、服务态度好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奖金从场、队集体福利中提取。工作搞得不好的,一般批评教育,严重的要适当扣罚工资。
第十七条对职工个人的奖励,必须切实执行定额记分,以分计奖,也可以实行以产计工,以工计奖。对一年以内旷工七天以上的、超计划生育的、打架斗殴的、病假一个月以上的、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以上的、以及造成严重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都不得参加评奖。职工赔偿也要视出勤天数、完成定额和工分多少来确定。多劳少赔,少劳多赔。对工作一贯积极、出勤率高,超额完成任务的职工,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以不赔或少赔,但少赔或不赔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队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八条农场对奖赔兑现的结算时间,应当分别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工副业单位、服务性行业可以按季结算,农业单位实行年终结算,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午季预奖。
六、关于组织领导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领导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思想领先,思想工作天天抓,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同时,大力加强职工的思想教育,及时表彰先进人物,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农场必须加强对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当前可继续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场长分工负责制,充分发挥场长在生产和经营上的指挥作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之前,可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实行政治民主、技术民主、经济民主,使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学农业、学工业、学商业,刻苦钻研科学技术,掌握企业的管理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领导和组织现代化企业的内行。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同时,要大力加强干部、工人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工人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农场必须坚持农工商联合企业的方向,要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全面规划,贯彻“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因地制宜”的方针。首先必须把农业这个基础搞好,在搞好主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努力办好加工工业,积极发展和办好商业,尽快地实现农工商综合经营。
第二十三条农场管理机构应当力求精简,不必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口。要减少非生产人员,非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尽量压缩到百分之十以下。多余的干部,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要退职退休;不符合退职退休条件的,可以离职培训,也可以根据体力强弱,种植高产试验田或搞其它工副业生产,实行定产量、定利润、超收归己,减产赔偿。多余的以工代干,一律回原单位参加作业组、车间生产,和工人一样以工分计算奖酬。
第二十四条生产队和作业组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作业组是在生产队领导下的生产劳动单位。生产队干部要积极主动地领导作业组搞好生产和各项工作,作业组要服从生产队统一领导和指挥。为了统一领导,作业组长应参加队委会。队委会要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集体讨论决定,不能少数人说了算。要民主选举作业组长、核算员。要保持队、组干部的相对稳定,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不要变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试行。各场、公司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实施细则,报厅备案。
198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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