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
(86)垦计字第124号
省直各农场:
财政部、农牧渔业部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发布了《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执行。为了更好贯彻执行《规定》,做好我省农垦企业“七五”期间的财务包干工作,促进农垦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产,搞活经济,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积累,兹根据《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在“七五”期间对农垦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并根据省属农垦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以下三种财务包干办法。即:对生产条件好、生产经营稳定、盈利水平较高、利润额较大的农垦企业(以下简称盈利较大的企业)实行“定额上缴”的办法;对生产条件一般、生产经营不够稳定、盈利水平不高、利润额较小的农垦企业(以下简称微利企业),实行“盈利不缴、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对生产条件差、生产经营不稳定、暂时有亏损的农垦企业(以下简称亏损企业)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
二、盈利较大的企业其利润上缴的办法是:农垦企业实现利润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内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三十万元在计划利润之内的部分上缴企业主管部门30%。超过计划利润的部分按5%上缴企业主管部门。完不成计划利润指标的,应分析盈亏原因,属主观因素造成的,应按计划利润上缴比例如数上缴企业主管部门。
计划利润指标以1986年下达的计划利润为基数,以后每年按5%滚动递增。下达计划利润指标时,一般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经营的稳定程度,工、商、交、建各项所占比重,前几年的正常平均盈利水平和资金的积累情况等因素。
三、对确因自然条件差,暂时还有亏损的企业,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拨给一定数额的亏损补贴,或提前拨给部分亏损补贴作为扭亏措施费,促其改变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尽早扭亏为盈。亏损补贴指标以1986年的定额亏损补贴指标为基数,平均每年减少25%,以后不再拨给亏损补贴;随着生产条件的改善,在“七五”期间企业扭亏增盈,并实现盈利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部分,应按5%的比例上缴企业主管部门,对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新增亏损户,则一律不拨给亏损补贴。
四、对微利企业(指计划利润指标在30万元以内的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内的,全部留给企业使用,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上缴主管部门。为此,企业必须加强经营管理,充分有效地利用自己的积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国家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给予适当的扶持,借给一定的生产周转金,以便帮助农垦企业进一步改善生产条件,采用新的技术措施,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实现增产增收,不断提高盈利水平,为尽快实现上缴利润积极创造条件。
五、利润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
(一)盈利较大企业上缴给主管部门的利润主要用于:
1.企业遭受较大自然灾害的困难补助;
2.建立发展生产基金,含技术改造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的贴息支出;
3.科研经费支出以及林业投资支出;
4.中专学校和干训班的经费支出。
以上各项支出,应编制计划,商得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
(二)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首先应用于处理以前年度的超亏挂帐和其他财务遗留问题;然后再按55%用作建立发展生产基金(含15%用作增补流动资金);25%用作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20%用作建立储备基金。企业对储备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平时可以参加周转,但年终必须补齐,以备灾年的资金需要。
(三)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年初要按规定使用范围编制年度计划,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计划项目执行,年终要如实编报包干结余资金财务收支决算。企业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包干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六、省财政部门安排给农垦企业的亏损补贴指标,由财政部门一次核到企业主管部门;然后,再由省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企业的利润上缴或亏损补贴指标,为了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对上述财务包干指标(包括递增上缴利润指标和核减亏损指标)一定三年不变。
七、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垦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对执行财务制度好的企业要给予表扬,对不按财务制度办事,违犯财经纪律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八、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均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各农垦企业可根据补充规定和下达的财务包干指标,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对所属单位分别核定与落实财务包干指标或对原已核定的财务包干指标作必要的调整,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198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