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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

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我省农村各种类型的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很快。这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具有商品率高、投资少、成本低、收益大的特点,适应社会对农副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和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当前,农村专业户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为了保护和促进专业户、重点户的发展,特根据中共中央[1983] 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以主要劳动力经营某项商品性生产为主,其专项生产的产值占全户总产值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商品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农村专业户。专项产值占全户总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商品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为重点户。符合专业户、重点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乡人民政府(公社)证明,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发给专业经营证书。需进行工商登记的,按规定办理。
二、取得专业经营证书的专业户、重点户,可以在银行、信用社开立帐户,其正当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凭专业经营证书或工商登记证可以与本地或外地的供销单位或个体商贩签订购销合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破坏专业户、重点户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
三、大力支持专业户、重点户的生产和经营。粮食部门要做好对畜牧业专业户、重点户的配合饲料的供应工作;各地兽医站要与有关专业户、重点户订立畜禽疫病防治合同,做好疫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农业、林业等种植业专业户、重点户提供良种和技术;物资供应部门要把专业户、重点户生产所需的燃料供应逐步纳入计划;供销、物资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供应专业户、重点户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农业银行、信用社要在资金信贷方面给以必要的扶持,对那些从事社会上迫切需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承包大面积荒山、荒水的专业户、重点户,要优先照顾,并给予低息优惠。
四、要为专业户、重点户提供各种必要的社会服务。各地要逐步建立一批灌溉、种子、饲料、植保、运输、贸易、咨询、畜牧兽医、荒山荒水开发等专业性服务公司。这些公司,国营单位、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经营,联户和独户也可以经营。专业服务公司应积极与专业户、重点户订立合同,提供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
五、妥善解决离土不离乡的问题。离土不离乡的专业户口粮问题,大体上可采取如下办法:1、与出售商品挂钩,签订购销合同,采取国家奖售的办法解决。2、经生产队批准,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其它农户,由接受转包的农户完成各项交售任务,并向专业户提供口粮。3、专业户将大部分土地交还生产队,只留适量的口粮田。
各地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多数群众同意的其他办法,但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不能影响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的稳定,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六、专业户、重点户应按规定缴纳税金和公共积累。对承包专业户,按照对农村社队企业的有关规定征税或减免税收。对自营专业户,按个体经济规定征税。专业户、重点户缴纳税金和公共积累的数额,应根据不同经营项目确定不同标准。根据国家计划需要控制发展的生产项目,要适当提高税率和积累的比例;鼓励发展的项目,要实行低税或免税;需要较长时期才能得益的项目,在未收益前不征税、不交积累。专业户、重点户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确需减税免税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税收机关审批。专业户、重点户不得偷税漏税。
七、凡接受国家扶持的专业户、重点户,其产品应按合同规定首先交售给国家,完成合同任务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允许在城乡市场摆摊设点销售,或长途贩运到外地出售,但需经工商登记,依法纳税。产品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由于经营得法,成本较低,出售价格允许低于国家牌价;如做工精细,质量高于同类产品的,也可高于国家牌价。
八、要有计划地加强对专业户、重点户的技术培训工作。专业户、重点户在实践中创造的科技成果,经过鉴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以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国家专业技术人员和不脱产的技术能手可同专业户、重点户实行技术承包。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的承包收入,应与所在单位分成,大部分归己;不脱产的技术能手,承包收入归自己。
九、专业户、重点户请帮手,带徒弟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3] 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经营开发性生产项目,如承包荒山、荒水、草坡的专业户、重点户,请帮手的数量可以适当放宽。
十、专业户、重点户经营活动应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关部门要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把专业户、重点户的产供销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对产品的收购和生产资料的供应,要实行按质论价和高价对高价、平价对平价的原则。合同双方要保证履行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都要负责赔偿。
十一、要加强对专业户、重点户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保护国家的山、水、矿藏等自然资源。要建立专业户、重点户的档案。对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户、重点户,应予表扬和奖励。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要带头执行党的政策,带头搞好专业生产,带头劳动致富,在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中起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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