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产权属乡、村集体所有的高压供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及其费用开支,久未妥善解决。为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降低农电损耗,保证安全供电,经财政部同意,水利电力部决定从1982年起,建立“代管乡村的农电资产维护基金”,并颁发“暂行规定”。省电力局制订实施细则,从1982年起,对农电资产实行代管,产权不变。
代管的资产,按核定价值,提取5.5%作为维护基金,列入部属供电成本,由国家出钱补助集体,专项用于这些设备的大修维护和更新改造,有专人负责。留交比例为:地区及县供电局各留30%,上交省电力局40%。农电部门建立资产分类卡,定期检查核对。财务部门单独建辅助账或备查记录进行核算。
1982年11月起,对25个直供县(市)和12个市(含4个县级市)郊区的乡村农电设备实行代管,核定资产为1.44亿元。代管设备为:配电变压器9571台,总容量94.21万千伏安;配电线路全长162万公里,核定维护基金额近0.08亿元。
全省1985年农村供电设备概况详见表4-1-1。
1985年全省农村供电设备概况

注:表中35千伏变电所的个数不包括35/0.4千伏直配降压站,台数及容量包括直配站的变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