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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1667~1911年)
乾隆十二年(1747 年)
五月
三十日(7月7日)清廷从巡抚潘思榘奏:凤、颍、泗三州府所属上年遭水灾,现采取下列措施:一、积极发展农业、种桑养蚕;二、治理河道以防旱涝;三、稽查贫民迁移,以防惹事生非;四、严惩冒称灾民、领取口粮者;五、拨资遣返外省流民,每30人为一组,分别遣送,以防沿途生事。
是年阜阳、蒙城、太和、亳州、颍上、霍邱、歙县、黟县、宿州、泗州皆水灾。灵璧连续3年遭受水灾,绩溪洪水暴发,淹死数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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