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实行“利税包干上交,超收分成”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冶金工业厅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81)财企字第326号
(81)冶计财字第162号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实行“利润包于上交,超收分成”办法的通知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为了促进有色金属公司加强企业管理,搞好矿山调整,提高经济效果,尽快改变目前采掘失调,三级矿量不平衡,年产水平逐年下降的被动局面,经研究决定,自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对该公司实行“利润包干上交,超收分成”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铜陵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年上交利润分别确定为:一九八一年四百万元,一九八二年五百万元,一九八三年八百万元。上交利润是抵扣公司应提企业基金等后的净入库数额。今后因价格等影响利润增减的因素,不再调整。(一九八○年末多交或欠交利润,可在一九八○年决算批准后,按批准的数额,增减一九八一年的规定入库数)。
二、公司完成包干入库数额后的超收部分,实行五五分成,即百分之五十上交财政,百分之五十留给公司。公司的留成部分应转入更新改造资金帐户,这些留成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发放奖金。
三、公司每年安排的更新改造资金(维简费用)项目,应本着先存后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更新改造资金(维简费用)使用计划,经省冶金厅审查后再报请冶全部批准执行。
四、公司必须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不得把生产成本以外的任何开支挤入生产成本,不得自行提高各项开支标准和企业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
五、公司经过三年调整,必须达到采掘基本协调。三级矿量平衡,要求到一九八四年起,达到年产铜料二万吨以上,实现利润总额二千万元以上。
六、实行上述办法后,省、市财政体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冶金工业厅
铜陵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