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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马钢建设高速线材轧机计划任务书及引进技术、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83)冶计字第1470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马钢建设高速线材轧机计划任务书及引进技术、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马鞍山钢铁公司、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
现将国家计委计原(1983)1075号文《关于马钢建设高速线材轧机计划任务书及引进技术、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凹山铁矿新建尾矿坝问题,冶金部根据国家计委安排的计划,已经(81)冶计字第2513号文答复你们。你公司“马钢计字(83)451号”来函,又一次提出要国家安排新尾矿坝建设资金,这个问题国家计委在本批复中以明确指出:“马钢应根据总体技术改造规划,首先安排好矿山配套和维持简单再生产项目,包括凹山尾矿坝等。在此基础上安排好线材轧机的建设。”因此,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统筹平衡资金,先安排好矿山配套(包括凹山尾矿坝)和维持简单再生产项目的建设,以保证现有生产能力的发挥。关于线材轧机的具体建设进度,将视你公司资金等各方面条件,在年度计划中落实。
附:国家计委《关于马钢建设高速线材轧机计划任务书及引进技术、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原〔1983〕1075号
关于马钢建设高速线材轧机计划任务书及引进技术、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冶金工业部、经贸部:
(83)冶计字第242号文、899号文、1100号文均悉。经研究,同意马钢建设高速线材轧机一套;原则同意所报该轧机技术引及和设备进口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对有关具体事项意见如下:
1.建设规模:年产5.5~13毫米的线材40万吨,设备采用无扭转高速线材轧机,以国内制造为主,由机械部总承包。凡国内能制造的设备尽量国内制造,国内尚不具备制造条件的,可与国外合作制造或进口解决。
2.马钢应根据总体技术改造规划,首先安排好现有矿山配套和维持简单再行生项目,包括凹山铁矿尾矿坝等。在此基础上安排好线材轧机的建设。
3.建设线材轧机的资金控制在15000万元以内。其中3000万美元,由国家安排外汇额度,补充列入一九八三年技术引进及设备进口成交计划;相应的人民币8400万元由马钢自筹解决;其余6600万元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3500万元,马钢自筹3100万元。全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措施计划。
4.线材轧机投产后,需增加的2万千瓦电力负荷,由安徽省在华东电网按规定比例分配给安徽省的指标中自行解决。
5.关于马钢调给上海市生铁和钢坯数量等问题,仍按国务院批准我委计划(1982)403文的规定不变,予以保证。
6.高速线材轧机生产的线材,应全部在国内销售。
所需设备清单要按规定报国家经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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