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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营专卖管理

第三节 证件管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
1984年1月1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要求,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税务局、省物价局、省公安厅联合下达《关于认真贯彻“烟草专卖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经营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零售单位和个人还需要同时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品准购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或更换)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颁发工作到1984年2月底截止,从1984年3月1日起,凡没有领取证、照的单位和个体商户,均不得经营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此项业务;各卷烟产地烟草分公司(包括卷烟厂)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在省内只准调给烟草系统三级批发单位和委托代批单位;持有证、照经营卷烟、雪茄烟和烟丝零售业务的国营、供销、集体商业和个体商户,必须在省内规定的持有证、照经营卷烟、雪茄烟和烟丝零售或批发业务的单位进货,不得从烟厂直接进货,不得为烟厂代销;严格禁止到省外自行采购、贩运卷烟、雪茄烟、烟丝和烟叶等烟草专卖品,在统一的准运证尚未制发前,仍按省烟草专卖局、省交通厅、省民航局和蚌埠铁路分局1983年10月31日联合通知执行。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者为各级烟草公司;申请烟草专卖委托代批发许可证者为区乡(镇)供销社或县(市)远郊基层供销社;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购证者为国营、集体企业,此外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有经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个体商户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的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为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含摊位)。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对申请表进行分类、登记、审查,按照颁发许可证的权限和办法核发证件,即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审核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省烟草专卖局负责审核颁发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委托代批发许可证。据1984年6月底统计,全省发放批发许可证1580份,零售许可证48883份,其中个体零售许可证16862份。
1984年5月份以后,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根据3月份全国烟草专卖局长、烟草公司经理会议和1984年4月2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增补烟草专卖有关证件的通知》精神,部署所属卷烟厂、雪茄烟厂、烟叶复烤厂以及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主管部门商定的安徽烟草专用机械配件定点企业填报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经省烟草专卖局审核转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对于非长期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集体企业和经营户、补办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对于区、镇、乡供销社的临时代销店(点),补办临时代销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向省外调出卷烟、雪茄烟、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整车、集装箱、零担、快件),凭省烟草公司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调拨计划、文件合同签发的准运证办理托运手续,无准运证的,交通部门拒绝承运。
自此之后转为个别申请核发,至1988年10月换发专卖许可证前,全省共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191431份,其中卷烟批发(含委托代批发)企业许可证1935份;卷烟零售许可证189496份,其中国营集体48703份,个体133458份,临时零售许可证7335份。1988年10月,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部署,自10月15日至12月20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为加强换证工作的领导,成立了换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换证事宜。各市、县相应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换发许可证的范围和对象是: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负责,发给批发许可证。凡烟草公司设有批发部并且能够承担当地批发业务的,不再委托其他单位转批;烟草公司未设批发部的,原则上一个乡(镇)设一个批发网点,委托国营商店转批;在农村以基层供销社为主进行转批;当地设有糖烟酒办事处并且已在进行转批的,经换证办公室批准,可以继续经营转批业务。国营、集体零售单位凭原许可证、准购证更换新的许可证、准购证,新许可证有正、副本,凡工商部门已发给营业执照并注明经营卷烟的,填写申请表,经审查属合法经营卷烟业务的,换发给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虽有营业执照,但未注明经营卷烟的,放在换证后期,经审查同意后发证;没有营业执照,必须先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放在换证后,经申请审查同意后发证。个体经营户换证工作本着“经营网点稀的从宽,密的从严;无职业的从宽、有职业的从严;原来经营的从宽、干部职工经营的从严”的原则,妥善做好零售许可证换发工作。
1988年,安徽换发烟草许可证种类有烟机配件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调拨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发、特种批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特种零售、临时零售);烟草专卖准购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特种零售、临时零售)。
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在换证期间与工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密切合作,进行摸底,开展全面登记,各级换证办公室自下而上的对登记户进行严格审查。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城乡以区为单位进行汇总,由市或县换证办公室统一编号,填写专卖许可证,加盖钢印,由区或乡(镇)换证办公室向下换发。至1990年12月20日止,全省共换发专卖许可证143305份,其中烟机配件生产许可证14份,收购许可证135份,批发许可证2234份,零售许可证140922份,准购证140922份。
1994年,全省再次进行5年一次烟草专卖许可证换发工作。省烟草专卖局鉴于这是实施《烟草专卖法》后第一次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对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依法治烟、建立良好的烟草流通秩序有着重要意义,于是于1994年春节后,组织安庆、蒙城、来安3市县开展换证试点,取得经验后,同年4月召开全省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会议,部署换发许可证任务。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当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支持下,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告、横幅以及多种形式的座谈会,向社会各界、卷烟经营户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宣传《烟草专卖法》和依法换证的意义,让卷烟经营户了解这次换证的具体规定。淮南市广播电台1日3次持续1周播放换证“通告”。利辛县县长发表换证电视讲话。换证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乡镇调查摸底,做好换证申请登记工作。这次换证种类有三级批发许可证;委托代批发许可证;国营、集体零售许可证;个体零售许可证;临时零售许可证;特种零售许可证;烟叶收购许可证。凡基本上做到守法经营并愿意继续守法经营的经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给予换证,允许继续经营。对有过严重违法行为的,则从严审查,视其情节和悔过态度,给予缓办甚至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对持营业执照、要求从事卷烟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先到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经批准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新增烟草经营项目注册手续。凡新开户,要求经营卷烟的,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在《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有关部门签署意见”栏内签署同意意见后,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再持营业执照到烟草专卖局领取许可证。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二级批发许可证已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核换发过。这次换证对象中的批发许可证(含委托代批发)、烟草专卖特种零售许可证由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审核,报省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所在烟草专卖局审核换发。
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6月底结束,自7月起,全省转入正常发证。截止1994年12月底,全省共换发、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112927份,其中批发许可证80份;委托代批发许可证89份;国营集体零售许可证13796份,个体98928份;特种零售许可证34份。
二、专卖许可证管理费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根据1984年6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在1984年领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和1988年、1994年两次换发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按照规定收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费和工本费。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属于国家规费收入,实行以收抵支,多余上缴财政的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中所收费用的20%,用于全国性的管理业务开支,省级烟草专卖局留用所收费用的80%。1984年12月1日,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决定除上缴国家烟草专卖局20%外,其余80%按省局30%、行署(市)局15%、县局35%的比例分配留用。1988年修改为上缴国家烟草专卖局10%,上缴省烟草专卖局40%,上缴行署、市烟草专卖局20%,县烟草专卖局留30%。1994年修改为上缴国家专卖局10%,上缴省烟草专卖局40%,上缴行署、市烟草专卖局15%,县烟草专卖局留存35%。
烟草专卖证业务管理费主要用于烟草专卖证业务管理开支,包括证册印刷费、专业资料费、专业宣传费、培训费、专卖管理设备购置费、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费等。省、地、市、县烟草专卖局提取的烟草专卖业务管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审批。1994年,烟草专卖证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各级烟草专卖局收取和集中的规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所需各项开支,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费收入上缴情况核发。
安徽省烟草系统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见表5-2-1。
安徽省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一览表

说明:1984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含工本费。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于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是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必须维护专卖许可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省烟草专卖局在1984年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即组织力量对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贯彻《烟草专卖条例》、整顿烟草市场情况,检查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管理情况。着重检查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无证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现象;证件是否归档以及档案管理情况。1985年9月,省烟草专卖局抽调徽州、阜阳行署和蚌埠、淮南、马鞍山市以及固镇、全椒县烟草专卖科(股)长组成2个检查组赴黟县、庐江、凤台3县进行烟草专卖证件发放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专卖管理工作检查。1985年,省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印制烟草专卖《检查证》和胸章,发给担任烟草专卖检查工作的人员,依法对有关单位、个人进行烟草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在清理烟草市场、堵塞无准运证贩卖烟草专卖品、维护烟草流通秩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之后,安徽各级烟草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整顿烟草市场检查烟草专卖证件,或者结合检查烟草专卖证件对烟草市场进行整顿。
1989年,安徽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部署,于10月10日下发《关于实行烟草专卖年度检查的通知》,通知规定从1989年10月10日起,对全省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烟草专卖年度检查(以下简称专卖年检)。即凡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报告书》,接受专卖年检。国家计划内卷烟厂、雪茄烟厂和经省公司确定的烟叶复烤厂专卖年检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经省烟草专卖局确定的烟草机械配件生产厂、卷烟材料厂专卖年检工作,由省烟草物资公司负责,省局专卖办公室参加;烟草系统及其委托的烟叶收购站、点和经营烟叶调拨业务的企业专卖年检工作,由当地烟草专卖办公室负责,烟叶部门参加;经营国营卷烟、雪茄烟、烟丝调拨、批发的企业专卖年检工作,由当地烟草专卖办公室负责,销售部参加;经营进口卷烟、雪茄烟及侨汇烟、旅游烟调拨、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专卖年检工作,由当地烟草专卖局负责,外汇管理部门参加;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营、集体企业专卖年检工作,由当地烟草专卖局负责。
专卖年检内容是:检查生产企业(包括烟草机械配件生产厂)执行国家生产计划、价格政策情况;卷烟、雪茄烟商标注册情况;开展横向联营情况;对报废原辅材料及机械设备处理情况;有无同计划外烟厂联营或向计划外烟厂提供机械设备(配件)、原辅材料及转让生产技术、产品牌号的行为;产品质量情况;费用缴纳情况。检查商业企业执行价格政策情况;有无向无证单位或个体商贩提供货源的行为;有无经销计划外烟厂的产品或手工假冒烟的行为;有无参与投机倒把活动或为投机倒把分子提供业务合同、银行帐号、支票、现金等方便条件的行为;有无违章开具烟草专卖准运证及烟草专卖提货证的情况;有无转让、租借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企业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即规定的项目逐项进行自我检查,填写后由负责人签字,送主管部门复查签署意见后,企业将《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报告书》及烟草专卖许可证副本送负责年检的烟草专卖局审核。审查合格的,由烟草专卖局在许可证副本加盖专卖年检章。
1989年专卖年检工作到1990年1月结束。自是年起至1993年,坚持依法开展一年一度烟叶收购换证年检工作的同时,对城镇经营户、农村批发零售网点进行检查考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同时,严格准运证管理、审批和开具程序,防止擅自非计划从省外进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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