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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划财务管理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省国防工办的财务管理工作,1974年前先后由生产指挥组、综合处、计划财务基建处负责。1975年起,单设财务处。1984年机关进行机构改革,财务与基建合并,成立财务基建处。1980年成立安徽省国防工业会计学会。
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财务、基建财务和行政事业财务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成本价格管理、外汇管理和各种会计预决算工作;担负航空工业、船舶工业、电子工业等部属驻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政管理。
1980年以前,部属单位实行主管部和地方两级管理,财务计划由主管部下达到省国防工办,再由省国防工办下达到工厂。工厂实现利润交省国防工办,由省国防工办汇总交主管部。会计决算由省国防工办审查后报告主管部,主管部批复给省国防工办,省国防工办再批复给工厂。1980年以后,由主管部(总公司)直接管理,省国防工办负责督促、检查。
地方军工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由省国防工办直接管理。
全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源于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主管部门及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购置。1971年全系统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1831万元;1980年增加到41243万元,增长89%;1985年为50350万元,比1980年又增长22%。
安徽省国防工业固定资产增长情况表

企业的流动资金,1983年以前由国家财政拨给,1983年以后改由银行贷款供给,企业按照规定从留利中提取10~ 3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1971年底全系统国拨流动资金9566万元;1980年为15079万元,增长了58%;1985年为11161万元,比1980年增长了-26%。
安徽省国防工业国拨流动资金情况表

安徽省国防工业1985年底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情况表

安徽省国防工业部分年份利润情况表

部属军工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分别执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机械工业部颁发的成本核算规程,价格由部制定。地方军工企业既执行第五机械工业部颁发的成本核算规程,又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1984年起,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产品价格由省国防工办制定,其中民爆器材执行国家价格。军品价格一直执行低利、无利政策,成本逐年降低,产品价格也逐年下调。
安徽省国防工业主要军品成本价格表

自1980年起,地方军工生产的轻武器由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组织出口,外汇留成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生产厂按创汇15%留成,省国防工办按3%留成,外汇额度由中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代管,用完为止。1982年又规定创汇企业不再留用外汇额度,只分给一定数额外贸利润。1984年起,企业恢复用外汇额度办法,留成比例企业为5%,省国防科工办为3%。
安徽省国防工业外汇额度留成情况

安徽省国防工业外贸奖励情况表(1981年~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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