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年(1913年)1月,交通部按照行政区域就其线路便利,将全国电政区域划分为13处,每处设一电政管理局,置电政监督一人,隶属于交通部电政司。安徽、江西两省为一电政区域,设赣皖电政管理局,局址在江西省九江市。管辖江西、安徽一等电报局3处,二等电报局5处,三等电报局32处。 民国5年(1916年)8月,赣皖电政管理局撤销,改设安徽电政监督处,由安庆一等电报局兼任电政监督职务。 民国11年(1922年),安徽电政监督处撤销,监督职权由交通部直接行使。 民国14年(1925年),恢复安徽电政监督名称。监督全省一、二、三等电报局36处(其中一等局3处、二等局1处、3等局32处)。 民国16年(1927年),重新规划电政管辖区域,成立安徽电政管理局,撤销安徽电政监督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