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风景名胜资源丰富,尤以皖南为最,皖西次之,具有集中、典型、丰富、多样的特点。但在建国以前,安徽风景名胜资源开发缓慢,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又遭到严重破坏,有些地方开山炸石,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乱建,破坏文物古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又因当时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人才难以集中,管理工作严重失控。1979年,国家成立城市建设总局,明确风景名胜区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总局统一管理。1981年3月17日国务院以国发(1981)38号文发出“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同年4月国家城建总局以城发园字150号文件,下发《风景名胜资源调查提纲(初稿)》、《风景名胜区规划内容及审批办法(初稿)》和《申请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有关事项》。据此,安徽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基本建设委员会牵头邀请有关单位对黄山、九华山、天柱山、齐云山、太平湖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并围绕保护和建设好风景名胜区广泛地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1982年11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1982)136号文件,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安徽的黄山、九华山、天柱山列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年7月16日至18日省建设厅组织主要风景区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学习《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并就安徽的管理体制、职责范围、规划编制、资金渠道、归口管理等问题作了专题研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告。1985年11月,中共安徽省委在歙县召开了开发建设皖南旅游区座谈会,1986年3月11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发(1986)8号文印发了“开发建设皖南旅游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中明确提出:“由省建设厅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对全省各主要风景旅游区进行评比定级,以便分级管理,各负其责”。1987年6月10日,建设部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从此安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轨,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