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污费征收 1980年,安徽省蚌埠市、合肥市、淮南市和铜陵市正式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征收排污费户数只有191户,征收排污费总额为574万元。至1987年底,全省各市、县均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征收户数为2135户,总金额为4095万元;8个省辖市征收排污费均在百万元以上,最多的是淮南市,达726万元;全省74个县(市)中有42个县(市)征收排污费超过10万元,其中贵池县为54.5万元,居各县(市)之首。 从1980年至1990年,全省累计征收排污费34837万元,年征收额由1980年的574万元增长到1990年的5562万元,征收户由1980年的191个增长到1990年的2438个;累计征收额占全省同期工业总产值的1.17‰,占全省同期财政收入的9.61‰。 二、排污费管理 安徽省排污费征收实行二级收费,三级管理,即市县收费,省、地(市)、县管理。 1982年以前,安徽省征收的排污费基本上作为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各地管理不尽相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排污费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按月征收,缴入地方金库,纳入预算内,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排污费纳入预算后,作为专项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能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安徽省即按此件执行。1984年8月13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颁发后,1986年3月6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颁发《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补充规定》。根据《办法》精神,针对安徽省实际做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排污费收入管理〕 排污费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按月征收,按季悉数解缴财政,排污费10%部分解缴省金库,90%部分解缴当地金库。 负责收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在当地工商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征收排污费专户”。此专户只用于排污费全部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它款项支出。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征收排污费一律使用省财政、物价和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签制的“安徽省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其中第五联按月整理汇总,按季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排污费支出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开始十日后,将上季入库排污费70%,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拨款手续,一次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污染源治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专户”。环境保护部门按经批准的污染治理计划,在用户自筹资金以及更新改造资金的70%已经落实并存入建行后,分期分批拨款,给予补助。经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这部分资金也可以按系统或主管部门集中使用。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排污费收入的20%部分和排污费其它收入)的使用,实行“季度用款计划”的审批制度。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下季度的“季度用款计划”,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公章后,送当地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各一份。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季度用款计划”,将入库排污费的20%和排污费其它收入部分一次拨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专户”。环境保护部门按计划开支,财政部门监督使用。未经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各市、县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1990年5月12日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这一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及时转发并作了一些具体的补充规定。1991年4月17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对征收排污费收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防止和纠正挪用、挤占排污费现象起到重要作用。从此省级掌握使用的环保补助资金(即排污费10%部分)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年初各地市上报的年度用款计划(建议)及解缴省金库排污费情况,综合平衡,编制全省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草案),分别于上半年、下半年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文件,专项下达各地执行。 〔排污费季报、年度预、决算管理〕 负责收费的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排污费季报,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上年度排污费财务决算报表和本年度排污费预算报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1984年12月21~24日,省建设厅在马鞍山市召开了“贯彻《征收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会议。”1985年4月15~19日,省建设厅在合肥市举办了“全省首届征收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研究班”。1986年10月8~10日,省建设厅在舒城县举办了“全省县征收排污费财务管理人员学习班”。到1987年底,全省各地市县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排污费财务管理人员,排污费管理工作已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为加强排污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在认真贯彻国家《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和《关于加强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同时,并结合全省实际,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补充规定。对防止和纠正挪用,挤占排污费现象起到重要作用。1988年上半年省审计局对全省统一组织了一次排污费专项审计,1990年上半年省建设厅统一要求各地市环保部门对环保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各地、市审计部门还不定期地进行个别审计。从检查的结果来看,总的情况基本是好的。基本保证了排污费的专款专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实行收费许可证等制度〕 1989年4月1日在全省统一实行了收费许可证制度。由省建设厅统一向省物价局申请办理了全省98个地、市、县(区)的《征收排污费许可证》,并在同年4月2日的《安徽日报》刊登公告。公布了各地、市、县(区)负责排污收费的单位、许可证字号、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增加了排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行政领导和企业厂长(经理)对征收排污费工作的认识,也提高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的权威性。1989年全省各地特别是省辖市,普遍实行了排污费减、免、缓征的报批制度。对由于产品滞销而实行限产或因采取了治理措施明显减少排污量的企业;对因治理达标排放或停产的企业;对资金确实困难,帐上无钱一时交不起排污费的企业,分别不同情况,由企业及时申报,环保部门认真核实后,提出书面批复意见,该减的减,该免的免。对要求缓交的企业,经查实并由企业订出补交计划后,再予批准。这样做使企业心服口服,既减少了扯皮现象,又增强了排污费工作的严肃性。 1990年6月12日省建设厅修订颁发了《安徽省征收排污费财会报表考核评分标准》,并与《安徽省征收排污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一并实施。年初有目标、任务,年终有总结、表彰,调动了广大收费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建立起排污费征收工作和财务管理的内部激励机制。 三、排污费使用 〔排污费使用原则〕 1980年,全省征收排污费工作刚开始,未及制定具体使用原则,基本上由各地自行掌握使用。 1981年1月至1982年6月,全省排污费的使用原则按省政府《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精神,排污费收入的50~60%重点补助治理当地主要污染源的较大工程和资金短缺的困难户,35~45%补助区域性综合治理和奖励资金,其余5%为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费用。排污费的其它收入(指污染罚款等)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用于补助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和宣传等业务,以及奖励资金。 1982年7月至1985年12月,安徽省排污费使用原则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排污费收入的80%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其余20%和排污费其它收入(即提高标准收费、加倍收费、滞纳金以及补偿性罚款等)用于补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购置监测仪器设备、环境科研等自身建设。 1986年1月至1987年12月,安徽省排污费使用原则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及1986年1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比例的通知》。排污费收入70%用于补助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其余30%和排污费其它收入由环境保护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业务活动补助、排污监理补助、综合性治理措施和示范性科研补助。 〔排污费使用情况〕 1990年,全省排污费用于补助治理污染源的金额为4782万元,与1980年的36万元相比增长了133倍;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金额为1558万元,与1980年的10万元相比增长了156倍。1980年至1990年全省累计征收排污费34837万元,累计支出30937万元,占征收总额的88.8%。其中用于补助治理污染源累计金额为23536万元,占总支出的76.1%,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累计金额为7401万元,占总支出的23.9%。 1980年至1990年,全省排污累计结存金额为3900万元。 〔排污费使用效益〕 1980年至1990年,排污费用于补助污染治理项目4808个,总投资为74538万元,其中排污费补助了22815万元,占总投资的30.6%;用于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补助资金累计达7401万元。 〔排污费使用方针改革〕 为了解决污染治理补助资金使用中的积压、分散等问题,合肥市环保局报请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81年6月18日,发了《合肥市环境保护专项小额贷款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进行排污费“拨改贷”的探索。自此,安庆市、芜湖市、铜陵市、淮南市等也相继建立了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的专项贷款基金。1987年5月16日,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1987年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通知》,正式确定合肥市、淮南市、来安县为排污费使用改革的试点单位。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号颁发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省建设厅根据《办法》精神于1988年8月23日向省政府报了《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送审稿)。1989年2月1日,省政府令第2号颁发《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自此,全省排污费有偿使用由过去的试点转向在多数市县实行了全额拨改贷。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排污费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弊端。到1990年底,全省实建贷款基金7418万元,累计贷出4985万元。当年贷出3044.5万元。集中解决了部分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如1989年马鞍山市一次贷款250万元,用于解决全省一大污染源——马钢“黄龙”治理。又如1990年淮南市安排的44个治理项目,环保贷款占总投资的67.5%,其中有八项重点治理工程被市政府列入1990年度“为人民办实事计划”,其中有三项工程属省第二批限期治理项目。现已建成投运的有38个项目,每年可减排烟尘3.25万吨;有641万吨工业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有904万吨工业污水经处理后减轻了污染,每年向淮河减排氰化物48.2吨,硫化物31.8吨,化学耗氧量1214吨,回收工业碱2100吨,对缓解城市大气污染和淮河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也得到较大的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