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管理

第二节 环境保护管理


全省的环境管理体制经历了由条条管理为主,发展到块块管理为主,逐步形成为以块块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较为完善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条条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环境保护事业的萌发阶段和起步阶段,即1949~1978年。这种环境管理体制的形成,是由于当时的环境保护机构没有单独建立,专职干部少,力量薄弱,治理资金渠道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决定的。这种管理体制突出的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计划管理体制。1974年9月26日,省革委会“批转《关于全省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中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规定:“以各该企业的主管行业为主,分工协作,做出全面规划”。1975年10月30日,省计委、省建委颁发的《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规定:“计划编制程序:先由国营企事业单位提出环保科研项目,报地、市科技部门和省主管局。地、市环保科研计划,以地、市科技局为主,进行综合平衡,审查。省环保研究计划,由各地、市,省直有关局推荐,以省科技局为主,进行综合平衡、审查。确定后,分别纳入各级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统一下达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统一由省、地、市科技部门申请和分配。”对列入省计划的环保基建项目管理,自1972年开始,按当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作如下分工:省环保部门负责基建计划的安排和调整,以及“三材”、国家统配设备的申请供应工作;省主管局主要负责计划任务书和设计文件审批,财务拨款和监督用款,“三废”处理技术的指导和把关,工程进度的日常调度和检查督促工作,协助解决某些专用设备等。地、市建委(基建局)、环保办公室和地、市主管局负责施工、设计力量安排,地方建筑材料的供应。协助解决二类机电产品的申请供应,征收土地,劳动力缺员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工作。1979年9月30日,省革委会“批转省建委《关于全省环境保护基本建设调度会议情况的报告》中,肯定并强调了上述分工;二是环境监测工作体制。在总结全省自1972年以来,开展长江、淮河、董铺水库、南淝河等水质监测工作情况的基础上,1975年10月30日,省计委、省建委颁发的《安徽省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中规定:“江河、湖泊、水库一般监测以水利部门为主,城市河段的重点调查以卫生部门为主,大中型厂矿排放废水的经常性检验工作以本企业为主”,关于资料收集和整理作如下规定:“地、市所辖江(河)段及湖泊、水库的水质测定结果、污染源调查和社会调查情况,由所在地、市的卫生和水利部门共同收集整理,报省、地(市)革委会环境保护部门。”同时,还规定了气象、水产、农林、交通、工业等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水质调查资料;三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着重强调各级计委、经委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把关,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没有执行“三同时”规定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限期补上环保措施,负责落实这些环保措施的建设资金。除此以外,锅炉改造、消烟除尘和污染纠纷处理等工作,均由各地区负责。这种环境管理体制,增强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环保工作责任感。为了适应日常工作需要,不少部门建立了环保机构,或在职能部门配备了专职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后,特别是1980年以后,全省的环境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建设轨道,依法进行管理,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省、地市和部分县(市)陆续成立了直属政府的环保局(办),环保队伍得到了充实和加强;二是全省相继开展了排污收费工作,运用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管理,使全省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以法律手段为后盾,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环境管理阶段。随着环保部门自身建设的加强,随着排污收费工作的迅速发展,环保部门掌握使用的排污费日益增多,预算内环保投资也相应锐减,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从1980年开始,全省逐步形成了以块块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主要表现在环境计划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破坏控制等方面。由于预算内环保基本建设投资额急剧下降,省环保部门掌握的建设资金很少,从1980年开始,不再利用预算内环保投资安排污染治理项目,只能安排少量的环保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全省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只能在排污收费、企业折旧基金以及银行贷款中解决。资金渠道不同,环境计划管理体制也不同了,开始转为以块块管理为主的体制。如1985年4月16日省计委、财政厅、建设银行、建设厅“关于改进征收排污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省辖市、县(市)环保部门按季将征收排污费的80%,转缴当地建设银行,由环保部门……统一安排治理污染源项目。……凡污染治理项目下达后,由当地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签订项目承包责任制合同。”这样,就形成了治理项目安排到项目施工、建设统由当地环保部门包揽的局面,不利于发挥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其他如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科研、限期治理污染项目、锅炉改造、消烟除尘、建立城市无黑烟区、水环境治理、自然保护等,基本上都形成了以块块管理为主的环境管理体制,缺乏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
鉴于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既要归口管理,又要分工负责。只有建立一个大家动手、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认真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才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工交、农林水、海洋、卫生、外贸、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军队,要负责做好本系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协调、监督部门。”为了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省环保委员会于1988年6月17日向省各有关部门,各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发出“印发《关于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规定》等两个文件的通知”并要求贯彻执行。这个文件规定: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是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省计委、省经委、省科委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生产、企业管理、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各工交厅局、农牧渔业厅、乡缜企业局、土地管理局、林业厅、水利厅、卫生厅、地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油食品局等结合本部门业务,负责推动本行业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从而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大家动手,分工合作,以块块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较为完善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根据环保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在环境管理权限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限期治理项目上,按照环保法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在罚款的权限上,根据国家环保局的文件规定,县(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处以1万元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省辖市(行署)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处以5万元及5万元以下的罚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处以20万元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出上述规定数额的罚款,要分别报请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在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确认和报告制度上,按照国家环保局文件规定,凡属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确认;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由省辖市(行署)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确认。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省辖市(行署)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除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省辖市(行署)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除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局。
第四、在自然保护上,省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全省自然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全省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珍稀物种保护和出口管制等。
第五、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上,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电力、建材、矿山、造纸、印染、酿造、城市煤气独立气源厂等行业的大型基本建设和省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建设厅审批,上述项目的初步设计环保篇章,工程选址、竣工验收由省建设厅参加审查。以上行业的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这些项目的初步设计环保篇章,工程选址、峻工验收由行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大型水利工程、大面积垦荒、风景旅游区、新开发矿区、新建工业区等区域性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家环保局批准。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由国家环保局批准,颁发;乙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由省建设厅批准、颁发。
第六、在征收和使用排污费方面,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86年1月25日“关于调整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比例的通知”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将环保补助资金使用比例,由八比二调整为七比三。即70%用于补助交费单位治理污染源,30%由环保部门掌握使用(省辖市环保部门自留20%,上缴省环保部门10%;地辖市、县环保部门自留20%,上缴地区环保部门10%;市辖县上缴比例由各市自定)。”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每年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污染源治理资金中,提取20%,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用于缴纳超标排污费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贷款。
第七、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方面,实行分级领导,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体制。省建设厅和地、市环保局分别领导省及地、市环保科学技术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业务系统的环保科学技术工作;各级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科学技术工作。全省环保科学研究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项目承包的原则。管理形式采用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及部分自选课题三种形式。以指令性计划为重点。
一、环保系统人员
1990年底,全省环保系统实有工作人员1849人,(不含企业环保工作人员7612人)其中:省环保部门人员212人;地、市环保部门人员975人;县(市)环保部门人员662人。
二、基本建设投资
全省环境保护基本建设投资按用途划分为环保系统自身建设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建设两种;按投资来源划分为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银行贷款和环保补助资金(即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等四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国家补助(即部商地方项目投资)和省补助(即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安排项目投资)两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数如下表:
全省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历年安排投资计划表

说明:按国家计委文件通知,国家补助主要用于补助重点地区现有地方企业的“三废”治理工程,以及环保科研、监测所急需的少量基本建设。同时,每年还具体安排一批治理项目。
全省环保系统自身建设基本建设投资,凡属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按基建程序规定,均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省环保部门报省计委列入全省基本建设计划,再由省环保部门办理基建拨款、监督进度,审核汇总基建财务决算工作。
三、事业经费
全省环保系统的事业经费,按国家规定,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即:省级环保部门的事业费由省财政厅安排;地、市、县环保部门的事业费分别由行署、市、县(市)财政局安排。省级环保部门的事业费由省财政厅每年下达事业费预算指标,省环保部门根据情况将预算指标分配到省级环保事业单位包干使用,独立核算。并负责省级环保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和汇审财务决算工作。
省级环保部门所需物资设备,由其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计划,凡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者,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凡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者,从本单位事业费中解决。历年事业费安排情况如下表:
省级环保部门历年事业费安排情况表

另外,1990年按照财务体制,省科委拨给省环科所事业费20.2万元。省科委和省建设厅拨给省环科所科研项目费7万元,另咨询创收7万元。
四、房屋、设备
1990年底,全省环保系统现有房屋建筑面积103140平方米,其中:省级环保部门13118平方米,地、市级环保部门66152平方米,县(市)级环保部门23870平方米。全省环保系统主要仪器、设备实有1545台、套,其中:进口的45台、套。这些仪器、设备总价值达907万元。实有机动车158辆,其中:环境监测车80辆。
上一篇:第一节 城市建设计划财务管理
下一篇:第三节 物资设备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