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 安徽的黄牛分布在淮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水牛分布在长江两岸和江淮丘陵地区。羊的重点产区在宿县、阜阳两地区,其次是霍邱、寿县等。 1952年以前,牛羊主要由屠宰户和牛行、交易所经营。1952年开始国营土产公司有少量经营。1953年改由中国食品出口公司安徽省公司兼营,并委托基层供销社和个人代购,基本上是地购地销。1954年安徽省食品公司成立,收购量有所上升。1955年12月中共中央通知规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耕畜,确有多余需要出售的,要经过区一级地方政府批准,社员私有公用的耕畜,按社章的规定。必须经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淘汰标准:黄牛为13岁以上,水牛18岁以上,羯羊2岁以上,母羊7岁以上。 1961~1965年,对重点产区的菜羊按饲养量派购20%。1966~1978年,菜牛、菜羊取消派购,实行计划收购。 1979~1982年,菜牛、菜羊实行计划收购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1979年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放宽了老残耕牛和种牛的淘汰标准,牛的出售、屠宰,由生产队或大队决定。促进了老残牛的合理淘汰,扩大了菜牛收购。 1983~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缩小统、派购范围的精神,安徽菜牛、菜羊划为三类商品,放开经营,实行议购议销,菜牛购销量有较大增长。 安徽国营食品公司系统在对牛、羊实行派购和计划收购期间也曾采取过奖售办法。奖售的品种主要有布票、部分针棉织品等。 二、销售 建国后,牛羊肉的供应政策主要是保证少数民族和军特需以及饮食业的需要。1955年根据商业部《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对供应回民的牛羊肉开始由“阿訇”或回民按照操作习惯进行屠宰、剥皮、剔骨。1956年后,牛羊肉供应主要由国营食品公司承担。1960年对城镇少数民族的牛羊肉供应采取按人定量的办法,牛肉不足时,以羊肉、蛋品、家禽补充。1961~1962年,供应回民牛羊肉标准,随着供应汉民肉食标准的增减相应调整。1963年全省各市对少数民族牛羊肉供应改由合营清真商店(宰场)经营,取消食品公司统一调进宰杀,再层层分配的环节。1972年1月省商业局下达了《关于菜牛菜羊经营意见的通知》,取缔无证商贩,有证商贩只准从国营公司进货,不准自行在市场收购。1979年国家提高农副产品价格后,生产形势好转,牛羊肉供应量增加。1980年省辖8市有回民4万人,中秋、国庆两个节日每人供应牛肉1公斤,其中合肥市对回民凭票不限量。1981年省辖8市回民国庆、中秋节每人在月定量的基础上增加供应牛肉0.5公斤。1983年11月开始,菜牛、菜羊实行议价销售,平议结合,对城市回民和军特需继续实行凭票定量平价供应。其政策性亏损由地方财政负担。此外,食品公司系统广泛开展议购议销、协商调拨等多种经营形式。1982~1985年,省辖8市的回民供应标准由各地自定。1985年春节回民供应标准:马鞍山、芜湖市每人1.5公斤,铜陵市1.75公斤,安庆市1.25公斤,合肥、蚌埠、淮南、淮北市每人均为1公斤。平时和节日期间城市回民平价供应不足的部份,则通过市场调节,议价供应。 三、外调、出口 安徽省食品公司开展菜牛、菜羊省际调拨始于50年代。1954年省内牛肉供应量很少,收购的菜牛大部份调上海。1957年底阜阳食品厂(即阜阳牛羊肉类加工总厂的前身)开始生产加工冻羊肉,主要销往叙利亚等阿拉伯伊斯兰教国家。60年代初期,由于省内肉食供应紧张,调往省外的菜牛减少。70年代,菜羊由于收购量的上下波动,调出省外起伏较大。1970年高达167960只,1978年仅有2448只。1978年,国家调高猪、牛、羊等收购价格后,调出量回升。1980年11月,省食品公司发出《关于菜羊经营意见的通知》,规定菜羊调出省外和供应出口实行产销结合,划区衔接。萧县、砀山的菜羊,重点保证萧县葡萄酒厂生产出口羊肉罐头。宿县地区的菜羊除地购地销,还外调一部份给上海、天津和蚌埠市。阜阳牛羊肉类加工总厂加工冻羊肉调天津市。从1979~1985年,菜牛有少量供应出口,每年出口量不足500头。但调出省外却逐年上升。菜羊历年都有一部分调出省外,数量时多时少,出口除1959~1960年有少量供应外,长期中断,直至1979年后才又重新恢复。 主要年份菜牛购、销、调、出口数量 表1—5—3单位:头 ![]() 主要年份菜羊购、销、调、出口数量 表1—5—4单位:只 ![]() 四、价格 〔菜牛〕 1954~1958年,主要是统一收购计价,品质差价采用眼看手摸“估净肉”的计价方法。全省平均收价是以黄牛二等为标准,按省管市场的平均收价计算。黄、水牛品质差各分四等,各个等级差每50公斤为2元,即一等比二等高2元,三等比二等低2元。水菜牛比同等黄菜牛每50公斤低3元。1952年,黄牛二等全省平均收价每50公斤为35.67元,相当于315公斤稻谷。1956年,因保护耕牛调低为29.80元,1957年和1958年又两次提高了收价。1959年1月省商业厅通知黄菜牛收价调高20.44%,每50公斤为49.50元,相当于370公斤稻谷,销价不动。1964年12月省商业厅又通知,省内菜牛收购从1965年1月1日起,以省管22个市场平均,二等黄菜牛收价,每50公斤调整为55.85元,上调13.2%。二等水菜牛比同等黄菜牛每50公斤低3元。牛肉零售价根据省管13个市场平均,黄牛肉每50公斤调整为58.38元,上调38.6%;水牛肉每50公斤调整55.34元,上调38.1%。1979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和商业部通知,安徽菜牛收购和牛肉销售价格都作了提高。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牛肉的销售价格不是根据牛的收购价格计价,而是采取“与当地猪肉价格同金额提高”的办法。即猪肉的销售价格提多少,牛肉的销售价格也提多少。同年省物价局、商业局联合通知,决定4月1日起菜牛收价,全省县以上市场平均,二等黄菜牛每50公斤由68.89元调整为94.68元。同年10月16日,省物价局、商业局又通知,从10月25日起,二等黄菜牛的收价一律在原价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5元。1982年收价调为99.68元,相当于430公斤稻谷。根据省物价局、商业局通知,从11月1日起,提高牛肉销售价格,黄牛肉省辖市每50公斤由60元调整为88元,县城及农村由57元调为82元,水牛肉比黄牛肉每50公斤低4元。其他市场参照邻区价格,本着地购地销、保本有利的原则由各行署、市安排。 从1983年11月起省商业厅通知,菜牛作为三类商品管理,实行议购议销,但牛肉对城镇回民和省规定的军需定量部份,仍按牌价供应。 〔菜羊〕 1955年采取“毛斤定等、毛斤计价”,全省接二等山羊计算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19.2元,1956~1958年改为“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办法。1959年由于肉食供应紧张,恢复“毛斤定等、毛斤计价”,1965年又实行“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1959年9月省商业厅通知:活羊收购价格在原有基础上平均提高25.30%。市场零售价一般不作变动,过低的可适当调整,即每0.5公斤带骨肉低于0.40元的调为0.40元,超过0.40元仍按原价执行。全省菜羊收价从9月12日起每50公斤调整为30.50元,相当于230公斤稻谷。在此之前每50公斤为20.4元。1965年1月省物价局、商业厅联合通知,全省菜羊平均收价每50公斤调为23.50元。当年2月1日起执行。省管13个市场平均羊肉销价每50公斤为51.85元。1966年11月,省商业厅又通知将菜羊收价每50公斤提高2元。1974~1978年,又调高到27.03元。1979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和商业部通知,又调整为38.33元。羊肉销价以带骨羊肉零售价格计算。省只管合肥市场,由原每50公斤54元调整为82元。1983年11月菜羊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全省混合平均收购价为97元。 牛羊肉省内外调拨价格,按收购价加省规定的固定调拨费用再加增值部份作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