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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价管理

第三节 商品差价


一、购(进)销差价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的产品,一般采取加工、订货、收购、包销等不同进货方式,其工缴费或进货价格的确定,按照“奖励先进,照顾后进,淘汰有害”的方针,以正常合理经营的中等标准,按私营工厂的资本计算,给予10~30%左右的年利润的政策。对国营与地方国营工业产品,则由工、商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出厂价格。在一般情况下,工业利润大于商业利润。
“一五”时期(1953~1957年),安徽地方工业开始起步。1958年工业规模上得过快,由于基础差、技术低、成本高、质量次的情况还比较普遍,为了积极扶植地方工业的发展,商业进销差价的安排原则,着重按商品产、供、销情况,同时也考虑到商品对国计民生关系的大小和货源的掌握程度确定。对供不应求的商品,按照工大于商的利润分配原则,促进工业扩大再生产,购销差价一般稍大些;对供求平衡的商品,工业有合理利润,商业也有微利,购销差价适中,保持工业正常生产;对供过于求的商品,工、商微利或者保本,购销差价打紧,适当限制生产。由于安徽紧邻江、浙,货源多从上海等地调进,相比之下,地方产品质次价高的矛盾更为突出。为了解决地方产品的销路,60年代起,在核定地方产品出厂价格和产地批发价格时,实行同种商品与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产品比质、比价、比成本的三比办法,发挥价格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在协商定价时,既承认沿海工业基础好、技术高的优势,也照顾到支持新产区工业的发展,促进工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分别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采取“硬比”、“软比”、“软比加照顾”等多种订价办法。“硬比”是指同种商品省内、外产地成本价格进行比较,按质论价,同质同价。如省内搪瓷制品、保温水瓶就是与上海产品比质比价,按质定价的;“软比”指同种商品省内产品的购销价格可略高于省外产地的价格,但又不得高出省外同种商品运到安徽市场销售规定应加的地区差率订价;“软比加照顾”,主要是指少数货源不足,市场供应紧张,成本较高,生产无利的商品,为鼓励地方生产,除了加地区差价以外,再给一定的照顾,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都比省外产地高一些,或者出厂价格高一些,商业批发价格维持正常订价,缩小购销差价,商业保本或赔费用经营。此外,还有少数商品,如肥皂由于油脂原料提价,工业成本增高,出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市场批、零价格又不准调整,为支持工业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曾采取商业价外补贴的办法。安徽地方工业产品购销差价长期偏紧,一般差率只有5~10%左右,也有少数商品在10%以上。据1962年芜湖、合肥、蚌埠、安庆4个二级百货批发站的统计,经营地方工业产品的购销差率,一般均在5%左右,个别商品还采取进销一价及价外补贴和价外补贴工业超额包装费等办法扶持工业生产。仅据黄版纸、闹钟、收音机、皮鞋、胶底鞋、肥皂、火柴、竹壳水瓶、瓶胆、铁锁等29个品种统计,1962年商业因此而亏损金额即高达285万元。仅芜湖火柴价外补贴包装费就近30万元。质次价高长期销不出去的商品,损失金额则更大。如合肥生产的普通铱金笔,1962年底库存893万支,削价50%处理,一次损失金额就高达446万元。后虽陆续调整了一些品种的购销差价,亏损情况有所减少,但平均也只能保本、微利经营。1978年以后,工业品改变了长期以来的统购、包销的单一形式,实行多种购销形式。从此,商业购销差价有所扩大,经营无利或赔费用的情况已经很少,基本上实现了正常经营。
商业部经营的化工商品,由于绝大部分是生产资料,从60年代起,一直参照物资部门的作价办法,由牌价改为供应价,只加偏紧的费用,不计利润。商业企业不愿大量进货,影响商品的正常流通。为逐步解决工商利润合理分配,1981年9月,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化工部联合通知规定,产地商业购销差率一般以安排在7~10%为宜,安徽规定为9%。
在生猪与白肉的购销差价上(毛白差价),50年代前期偏大。据省食品公司1955年11月份统计,县城一级市场购销差率最大的达97%,一般都在70~80%,农民一头猪自宰卖肉一般要多得10元左右。因此,农民不肯卖猪给食品公司,一度造成猪源紧张。1979年调整白肉销售价格时,毛白差价一般掌握在60%左右,以后没有多大变动。
鲜蛋的购销差价(指购零差),一直很紧。1957~1962年,县城与中等城市购销差率一律为10%。由于差价太小,不利于企业核算。1963年适当扩大为县城15%,中等城市17%。执行结果,县城不赔或略有利润,中等城市销售仍然亏损。1979年调整价格时,规定农村集镇市场为12%左右,县城为15%,省辖市为20%,基本达到保本、微利经营,直到1985年未变。
二、地区差价
安徽省工业品地区差价,在不同历史时期,执行过不同的差价政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发挥私营商业活跃城乡物资交流的积极作用,执行了“产、运、销”三者有利的地区差价政策。随后,为了利用、限制、改造私营商业,执行了“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政策。这段时间地区差价的安排,时宽时紧,调整频繁,私营商业的经营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
1952年11局,中共中央作出调整商业的决定,要求国营商业适当后退,放宽地区差价,让出一些品种,使私营批发商继续贩运。1953年2月,全省国营商业在贯彻中,不适当地扩大了百货、纱布地区差价。如414毛巾,合肥原与上海地差2.7%,后改按蚌埠为起点,蚌埠至合肥加3%(上海至蚌埠地差2.2%),变成上海与合肥之间地差扩大为5.2%;白市布,上海至蚌埠地差4.2%,阜阳再按蚌埠牌价加3%,即上海至阜阳地差为7.2%,形成地差过大。同时在地差调整中,部分市、县安排进货市场亦欠合理。当时工业品地差安排,分为城城和城乡两段,即蚌埠、芜湖、安庆三市设立的二级批发站,直接从上海等一级站进货,地差安排以上海、广州、天津为计算起点,称为第一段;省内各销地均分别向蚌埠、芜湖、安庆3个二级站进货,地差安排分别以蚌埠、芜湖、安庆3市为起点,称为第二段。结果位于上海至蚌埠、芜湖之间的滁县、当涂等县,因未按照商品正常合理流向,只按文件生搬硬套,机械安排,以致两地之间规定地差,既高于南京,又高于蚌埠、芜湖,形成倒挂。地差扩大后,私商乘机纷纷转向产地进货,省内国营商业批发经营受到严重影响。3月间缩小了125种主要百货地区差价,4月份又相继缩小纱布地区差价,并将部分市场按照商品合理流向进行调整,凡距产地较近者,均直接按产地安排地差。上半年全省国营商业批发经营比重,仍由原来的68.47%下降到58.51%,其中工业品批发比重退缩更多。同年10月份,又缩小西药地区差价,主要药品下调1~3%,一般药品下调5~6%。由于地区差价的缩小,加以对私营批发商开征营业税,限制了长途贩运的活动,截至11月底,国营商业的批发比重,又从58.51%上升为75.07%。但当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与邻省在安排地区差价的方法上互不一致,如费用水平计算方法不统一,计算起点市场不同,以及规格标准品掌握不一。安徽省工业品地差大部是掌握地区差率,仅石油、西药是以四率(运杂费率、经营费率、利息率、利润率)计算,周围邻省有的掌握差率、有的掌握差价、有的以四率计算,以致部分百货、西药价格,蚌埠既高于南京,又高于徐州;芜湖又有的低于南京,形成牌价倒挂的不合理现象。其二、为了限制私营批发商长途贩运,巩固国营批发阵地,采取打紧地差的措施,加以某些地区对部分商品存在宁紧勿松思想,以致地差小于实际运杂费用支出,国营商业经营无利甚至亏本。如安庆地区地差偏紧,赔本商品几乎占全部地差方案中品种的40%,屯溪歙县均有亏赔情况。当时从全省总的地区差价情况看,除部分百货商品偏紧、偏宽同时存在,西药城城偏宽,石油城乡略紧外,其他商品一般合理。
1955年12月,全国第五次物价会议规定,工业品地区差价,在合理经营情况下应略有积累。指出过去地差普遍偏紧,对限制、代替批发商经营虽起了积极作用,但在国营商业已完全掌握批发环节的情况下已无必要。同时指出工业品地区差价,过去分为城城、城乡两段已不能适应情况的发展,应分为三段安排,农产品仍保持两段。修订工业品的地区差价,除加运杂费外,另加包括经营费、利息、损耗、利润在内的固定综合差率。在大、中城市之间,一般可保持3~ 5%;中、小城市之间,可保持1.5~ 3%;城乡之间,可保持0.5~1.5%。为此,全省决定先将地差偏紧的几个品种及时进行了调整,其中:火柴平均扩大0.6%,肥皂平均扩大1.98%,电池平均扩大3.42%,卫生衫裤平均扩大0.142%。随后省商业厅又对工业品地区差价全面进行了检查和分析,发现全省工业品地区差价除一小部分品种偏宽外,大部分还是偏紧,个别尚不够运杂费用。一般生活日用品地区差价,大、中城市之间,除运杂费外,只有1.2~2.5%的综合差率;中、小城城之间也只有0.7~2.5%;城乡之间,很多没有差价或仅加运杂费用,有些商品连运杂费用都保持不住。如蚌埠至正阳关,汽油每吨地差14元,实际运杂费用就需17.17元,尚亏3.17元。据此,曾先后提出地差调整方案,并经批准下达,后因对私改造,中途停止执行。
1956年1月,全省纱布地差开始进行调整,当时大、中城市之间除运杂费外,仅有0.82~2.29%的综合差率;中、小城城之间仅保住运杂费用;城乡之间地差比较乱,有宽有紧,大部偏紧。同时纱布自1954年实行统销,市场已为国家控制。为使价格与邻省衔接,决定除蚌埠、合肥、芜湖、淮南、宿县、滁县等14个市场不调整以外,中、小城城之间除加运杂费外,保持1%综合差价;城乡差价除加运杂费外,只加0.2~0.5%的综合差率,偏宽者不动。调整后白市布批发价,安庆、屯溪、六安、阜阳4市扩大0.57%,55个县城扩大0.5%,零售价格大部不动,小部分上调1.7%,每市尺调高5厘。同时,省商业厅于6月间为解决城乡差价过紧的不合理问题,特下达全省百货分销处的地差安排原则,供各地自行合理调整。
食盐、石油的地区差价,根据国家下达的价格水平,中、小城城之间按照合理的进货方向,保持实际运杂费用,酌加经营费的原则,由省专业公司直接计算安排到各销地县城市场,经批准后下达零售价。对城乡差价,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的规定,1958年起对边远山区供应的食盐实行最高限价,1966年起又对民用煤油实行最高限价。其他集镇由各县自行安排,原则上也只加运杂费用,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柴油、汽油在县城一级也实行最高限价。
1965年下半年,由于前几年商业管理体制的变动,物价人员调动频繁,资料散失,各地在地区差价上执行很乱,再加上部分地区改变进货方向,按经济区划跨区进货,原订地差也不完全适合。为此,将五金、交电、百货、文化用品地差在原定基础上,先后进行了部分调整。同时,对各地自订的小商品地差,亦作了有升有降的平衡。并对各二级站从省外广州、福州、武汉、天津、北京、沈阳、江苏、浙江等地进货的地差,按照路程远近和不同的运输工具,比照上海地区差率,采用增、减差率的办法,进行了统一平衡。商品归类也作了适当调整,使基层企业定价有了依据,解决了地区间相互价格不衔接的矛盾。
随着省内工业不断发展,有些产品调往外地销售,因此,工业品定价办法必须改变过去“一中心”为“多中心”。为了减少流转环节,避免层层加价,对省内产品地区差价采取从产地直接安排到销地的办法,打紧地区差率,以利省内产品的销售。每当核定产地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时,全省各销地的地区差率同时安排下达。形成省外、省内两套地区差价。
1966年3月,全国物价委员会会同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上海召开华东、中南两大区调整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座谈会,一致同意中央改变现行地区差价递远递增的计算方法,为缩小城乡之间的价格差距,取消地区差价中的利润,将综合差率改为经营费,只加在地区差价的第一道环节,先加经营费,再加运杂费。第二、第三两道环节只加运杂费。根据上述原则,经过测算,作出调整:一是省外产品,以芜湖、安庆、合肥、蚌埠4个二级站计算,经营上海、天津、广州等省外产品,当时平均地区差率为4.71%,其中运杂费占1.58%,经营费占3.13%。根据规定,调整为5.58%,其中运杂费为1.58%,经营费为4%。三级商店从二级站中转省外商品地区差价,选定六安、阜阳、无为、泾县、太湖5个县计算,当时平均地区差率3.08%,其中运杂费占0.54%,经营费占2.54%。按照只加运杂费,不加经营费的规定,调为0.54%,减少2.54%。二是省内产品,上述4个二级站经营省内产品,当时平均地区差率为2.78%,其中运杂费0.63%,经营费2.15%。上述5个县平均地区差率为5.15%,其中运杂费1.1%,经营费4.05%。省内产品经营费,根据不同商品,决定分别加1~3%,全省平均在2%左右。主要由于全省地方产品,虽大多按省外主产地硬比,但还有部分是软比的,且与江浙先进地区接壤,如安排过大,对省内、外产品价格的衔接有一定困难,影响商品流通。三是城乡差价,根据23个农村市场的测算,当时城乡差率为1.97%,其中运杂费为0.93%,经营费1.04%,改为只加运杂费订价,约减少1%。根据上述测算进行调整,从二级站到农村市场的地区差率,按省内、外加权平均合计减少2.33%,其中,中等城市价格水平增加0.87%;县城市场减少2.2%;农村市场约减少1%左右。按照当时全年百货、文化用品销售额测算,约减少金额170万元左右。经报请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审核批准,全省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调整方案于1966年10月正式下达执行,这是建国以来全省一次较大幅度地降低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
1975年11月和1976年2月,由于机构调整,原省糖业烟酒公司并入省百货公司,重新调整和安排糕点、糖果、小食品和奶制品的省内、省外产品的地区差价,使市场价格取得合理衔接。
1976年4月,根据商业部通知,调整五金、交电商品地区差价,适当降低三线地区、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价格水平,有计划地缩小沿海同内地、城市同乡村的价格差距,以利支援农业,促进工业生产和社、队工业的生产发展,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和民族团结。安徽省据此对地区差价作出调整:一是,省外产品从产地至销地二级站市场(包括直接进货的地市公司)的地区差价,将原来按进货地批发牌价加运杂费用再加综合差率(包括费用、损耗、利息、利润)制订销地的批发价格的办法,改为只加经营费和运杂费,其经营费率原则上定为2.5%。同时,改变了过去省外产品一处一个地差的混乱现象,参照从各地进货数量的比重,求出加权平均的运杂费率,凡从省外进货,不分产地,均执行统一规定的地区差率。二是省外、省内产品从二级站市场至三级批发市场的地区差价,除加合理运杂费外,再加1%的经营费制订。三是城乡差价,根据只加运杂费的原则,规定县以下15华里以内不加差价;15~30华里,按合理流向加0.5%差价;30华里以外,加1%差价;个别交通不便以肩挑运输的山区,其支付的合理运杂费,原则上应在城乡差价中得到补偿。按照以上原则调整后,一般五金、交电商品都是降价的,但也有少数价格偏低的有所上提。
工业品的地区差价经过先后全面调整,大部分执行到1985年没有变动。1983年12月1日,经国家批准,全面调高了铁路、水路的运输价格,地区差价中运杂费增加,但国家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直至1985年除部分商品随着购销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地区差价外,工业品地区差价没有全面作过调整,因此仍显偏紧。
农副产品的地区差价,是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一般分为两段,即省内中心城市至县城为一段,县城至农村集镇收购点为一段。如生猪、鲜蛋的收购价格,根据商业部下达省会所在地合肥的收购价格水平,首先确定省辖几个市的收购价格,再按照商品正常流向,直接安排到各县城关的收购价,然后由县、市一级自行安排到各收购点的收购价格。总的安排原则是:层层按照商品合理的调拨方向,只扣除合理的运杂费用。但实际安排都较紧,如鲜蛋,据15个重点市场计算,1957年中等城市至县城的地区差价平均每百市斤3.90元。1964年扩大为4.10元,提高了0.20元。而1964年实际地差费用每百市斤就已达5.81元,尚亏损1.71元。直到1985年,生猪、鲜蛋、购销价格放开,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以前,虽经多次调整收购价格,但地区差价安排一般都很紧。
此外,与地区差价有联系的调拨作价,是国营各专业公司系统内部调拨商品的结算价格,它不涉及市场价格。由于地区差价只限于运杂费用和少量经营费用,销地经营费用主要靠商品调拨价来解决。1953年以来,商业部所属各总公司系统对工业品调拨作价都有具体的规定,直至1956年上半年,大部分专业公司都采取加价办法(按进货价加经营费用、利润),个别公司采取扣价办法(按进货地批发价格倒扣给调入单位一定的费用和利润),产地和销地都有适当利润。从1956年下半年起,百货、文化用品和五金公司,由加价改为扣价办法。石油公司于1957年1月,亦改为扣价办法。交电、化工、煤建等当时仍执行加价办法。小商品中百货、针织品执行加价办法,文化用品执行扣价办法。此外,主营公司对兼营公司的作价办法也不统一。为此,1957年5月,商业部特修正了调拨作价办法,批发商业利润基本体现在中央一级站,同时也使二级站和三级商店有一定利润,使各公司的作价办法基本统一,简单易行,并对公司系统内外待遇取得一致。具体作价办法,除煤建公司因矿方对销货公司直接送货,仍继续执行加价办法外,其他各公司大商品一律实行扣价办法,小商品一律实行加价办法。如百货、文化用品、针织品,中央一级站调给二级站或相当于二级站的市公司,均按进货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6%,批零不分一道价的商品倒扣13%;二级站调给三级商店,按当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4%,批零不分商品倒扣10%。五金、交电商品,一级站调给二级站或相当于二级站的市公司倒扣8%,批零不分商品倒扣11%;二级站调给三级商店倒扣5%,批零不分商品倒扣9%。化工商品,一级站调给二级站倒扣2%,站店倒扣3%。小商品、百货、文化用品、针织品,一级站调给二级站、市公司,一律按进价加2%的费用;二级站调给三级商店,按调入价加运杂费,再加2~4%的费用。同时还规定,产地公司或二级站收购的当地产品需要外调时,如调给二级站或相当于二级站的市公司,比照一级站调给二级站的作价办法作价,如调给三级商店,则按二级站调给三级商店的作价办法作价。三级商店收购的当地产品外调时,其作价办法同。零售单位进货,一律按当地批发牌价作价。
大商品实行扣价办法以后,小商品采取加价办法,执行中由于小商品价格变动频繁,产地价格上涨,调拨价格相应提高,销地价格不好安排。因此,1962年8月,商业部决定一律改为按批发牌价倒扣,其扣率与大商品相同。从此,商业系统各公司内部调拨作价办法一直沿用到1985年没有改变。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之间供货作价,1962年省商业厅与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批复规定,基层供销社向国营三级商店进货后,对市场零售部分,按进货地国营三级商店的批发牌价作价;对私商小贩转手批发的商品,按固定比例,即进货总额的30%的部分,由三级商店按二级站对三级商店的调拨作价办法作价。例如二级站调给三级商店的百货类商品,按当地批发价倒扣4%,三级商店对基层社转手批发部分,也按三级商店批发牌价倒扣4%,即按进货总额倒扣1.2%,通常称98.8折。1966年12月,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进行全面调整时,城乡差价缩小。为有利于工业品下乡,将二级站、三级店对基层社转手批发部分的优待扣率,由4%改为5%。
农副产品调拨作价,一直沿用顺加的方法,以产地或集散地的收购价格为基础,顺加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利润制定。直接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搬运费、整理费、包装费、保管费、活禽、畜饲养费、牲畜赶运费等;间接费用包括利息率、损耗率、经营管理费率,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一般要保持产地和销地都有适当利润。为了鼓励产地积极收购和外调,利润的分配一般是产地大于销地。从省内各肉类联合加工厂调往省外及外贸部门出口冻肉的调拨价格,1985年以前均由商业部统一规定,产、销两地遵照执行。省内各食品收购站调给肉联厂的生猪以及调往销地或外贸出口的鲜蛋调拨价格,均由省食品公司按照上述原则核定下达执行。
三、批零差价
建国初期,为了改造私营零售商,批零差价一般较紧。1952年调整商业时适当放宽,全国批零差价的幅度统一扩大为10~18%。1952年8月,华东物价会议后,为了处理好公私关系,安徽于9月份调整了42种主要商品的批零差价。11月份结合调整商业,又扩大了一部分商品的批零差价,差价幅度一般为12~18%,较原来扩大了4~6%。批零差价扩大后,私商反映良好,纷纷在当地进货,国营批发业务显著增加。随后,由于私营零售商销货额下降,费用水平相对提高,经营无利甚至亏本。1954年,省商业厅曾对几个主要市场私营零售商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在合肥市调查了7家百货商,费用率为8~ 13%,其中3户盈利0.5~5%,4户亏本1~4%;六安县城调查了6户百货商,费用率为11~23%,其中3户盈利3.79~4.48%,3户亏本7~13%;舒城县城调查3户百货商,费用率为12~14%,其中1户盈利2.82%,2户亏本1.97~6.73%。私营医药零售商,经营费用率一般均在13~25%,批零差率只有10~18%,大多经营亏损。为了维持私营零售商的经营,省内及时对棉布、西药、烟酒的批零差率分别作了适当调整。当时由于批零差价机动幅度过大,城城之间、城乡之间出现零售价格不统一,有的农村集镇零售价格与县城持平,甚至还有低于县城形成牌价倒挂。同一种商品,有的地区执行最高幅度,有的执行最低幅度,有的执行中间幅度,零售价格都不一样。如自行车胎,安庆执行最低幅度12%,芜湖执行最高幅度15%,结果安庆零售价反比芜湖低,类似情况很多。有些基层供销社的工业品零售价,由于享受国营商业的进货优待,也曾出现低于国营商业牌价的情况。
1954年11月,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预备会议指出:“在进行全行业改造时,要争取今后可在一个省范围内大、中、小城市,同类商品的批零差率逐步走向统一,使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与私营商业的零售价格一致。调整批零差价要达到维持这个行业私营的零售商一定的营业额,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全国各地批零差率不一定完全一致,但政策界限必须统一”。为此:1955年2月,安徽省将大部分批零差率的机动幅度缩小1~2%,个别品种缩小3%,为全省统一批零差价打下基础。如毛巾批零差率由13~15%调为14~15%。对小商品批零差率,过去没有充分注意其价值低、卖钱额小的特点,规定过死、过紧,一般只有17~18%,商贩经营积极性不高,同年7月,放宽到18~25%。
1956年,全省对私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从此,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的价格,分别由国营商业归口管理,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批零差率,取消机动幅度,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同类商品的批零差率的统一,克服了零售价格倒挂的不合理现象。同时也取消了对合作社供货优待的规定。
全省小商品批零差价自从1955年调为18~ 25%以后,仍然偏小,商贩不愿经营,有些地方群众买不到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针头线脑小商品。1956年,将66个大类的小百货批零差率扩大为30~50%,并允许同一市场小商品价格可以有高有低,不强求统一。1961年6月,对部分价值小的小百货、小文具,如针、线、顶针、纽扣、鞋带、发夹、牙粉、樟脑丸、灯芯、胶绳、瓶塞、鞋扣、衣夹、耳扒、头网、别针、划衣粉、钥匙环、毛衣针、小圆镜、小电珠等,批零差率扩大为50~100%,价值稍高的小商品,一般仍掌握30~50%。当时正值全省集市贸易放开,由于各地对小商品批零差率调整步调不一,商贩直接从产地运销,低于牌价出售。对国营供销社经营不利。为此,1963年2月,又将批零差率恢复为原来的30~50%,其中对易于保管的,如纽扣、顶针等掌握25~30%;不易保管的,如蛤蜊油、樟脑丸、小电珠等掌握30~50%;对价低拆零供应的缝衣针、粉笔等,高于50%。直到1980年9月,全省小商品价格开始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原来省定的地区差价、进销差价、批零差价一律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季节差价
建国初期,全省工业品中的卫生衫裤、棉毛衫裤、汗衫、背心、花色布等节令性商品和农副产品中的粮、油、棉、菸、麻、茶、蔬菜、瓜果以及家禽、鲜蛋等都有季节差价,有利于发展生产,调节供求。但季节差价的调整幅度较建国前大大缩小。随着国家对粮、油、棉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主要工业品实行统购包销,国家基本控制了大部分货源。从1954年起,工业品基本无季节差价,粮油及主要经济作物也取消了季节差价,仅家禽、鲜蛋、蔬菜等仍保持一定的季节差价。蔬菜每年由省商业厅安排几个省辖市的大路菜平均收购价格水平,季节差价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鲜蛋季节差价,一直由省商业厅直接安排调整,按照一般季节规律:每年第2季度为最旺季,9~10月份为小旺季,11月至次年2月为淡季,在季节差价的掌握上因地因时制宜,根据气候和供求精况合理调整。安徽鲜蛋历年季节差价的调整幅度,以旺季最低价与淡季最高价相比,1952年为122.56%,1953年为84.3%,由于这两年调整幅度过大,调整次数过多,引起市场波动,农民排队求售。以后随着冷库建成,储存条件改善,出口任务增大,季节差价调整幅度逐步缩小,1954年为55.7%,1955年为37.08%,1956年为43.34%,1957年由于市场开放,权限下放,季节差价达58%。从1958年起取消了季节差价。以后由于农业受灾,家禽产量下降,鲜蛋供不应求,故一直没有恢复。1963年随着家禽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适当恢复了鲜蛋的季节差价,幅度为20%。1964年为44%。1969~1978年,又取消了季节差价。直至1979年4月,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决定又恢复了鲜蛋的季节差价,采取旺季降价,淡季恢复原来的价格水平,调整次数一般为三上、二下,差价幅度在40%左右。1982年以后,调整次数减少,差价幅度只有20~30%。1984年起,鲜蛋的购销价格开始放开,季节差价由各地自行掌握。
五、质量差价
安徽省在贯彻质量差价政策上,对农副产品收购一直比较重视,不但每年对收购评价人员进行收购前的技术培训,而且还制定分级的标准样品,公布规格要求,便于群众监督。生猪收购坚持按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如发生争议,还可以当面试宰。工业品质量由产地掌握,销地通常按产地规定的质量等级执行。对地方工业产品虽实行与省外产地(主要是上海、江浙等地)同种商品比质比价,但由于安徽省是新产地,开始一般成本高、质量低,为扶植地方工业,购销价格有所照顾,质价不符在所难免。特别是三年经济困难时期,货源紧张,许多产品供不应求,商业企业想方设法从四面八方采购商品,一般是高进高出、低进低出,单纯按进货成本制定销价,忽视了地区差价服从质量差价的规定。有些商品虽一时畅销,但质价不称,销路终于不能持久,以致造成许多商品因质次价高,销售不出,长期积压,造成削价处理,损失很大。1978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一再提出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提高产品质量。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为鼓励地方工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决定凡在质量评比中,获得国家金质、银质奖和部、省优质奖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现行出厂价格基础上,按金质、银质、部、省四个奖级,分别有20%、15%、10%、5%幅度的加价。也可以少加或不加(指已按国务院及有关部规定加过价的),商业部门可以相应提高销售价格。日后评比中如出现奖级下降或落选,应及时降低或取消。对劣质、陈旧的淘汰产品,实行惩罚价格。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出厂价格应降至无利直至亏损水平,以限制生产,促进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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