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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前,粮油自由贸易。当时政府只征收公粮,解决军需;城乡人民生活用粮,主要是通过市场自由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保障军需民食,稳定粮价,一方面制订合理的农业税收政策;一方面通过市场收购,掌握粮源。为满足国家对粮食日益增长的需要,制止私营粮商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从1953年秋季开始,先后对粮食和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对生产粮食的农民,采取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统购余粮的政策;对经济作物区和灾区由国家安排统销。对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分等定量安排统销;对工商行业及事业用粮,统由粮食部门有计划地安排供应。1961年起,为了缓和粮食供需矛盾,对农民的购后余粮,采取加价超购、换购、议购等办法;对城市居民口粮以外的部分用粮,实行议价销售。1983年规定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的余粮,准许进入自由市场。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定购任务完成后的余粮,开展多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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