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生字(1972)93号 关于加强粮、油计划管理的规定 粮、油是国家直接掌握和管理的重要战略物资。加强粮油计划管理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支援世界革命的大事。我省农业生产近几年来虽然有很大增长,但是总的来说我们的粮食还是不富裕的,就是将来粮食比较富裕了,也不能掉以轻心。遵照毛主席“必须把粮食抓紧”的指示,根据我省当前粮油管理工作的情况,必须坚持以路线为纲,坚持贯彻“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的原则。为加强对粮、油计划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粮油征购政策。粮油征购任务,要按省分配的计划,逐级落实到队。省以下各级均不得在省规定以外层层加码或向生产队摊派粮油,增加社员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籍口向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收购、套购粮食、油脂(料)。 国家机关、工厂、学校的农场(林、牧场)和“五·七”干校生产的粮油,除留足种子、饲料和必要的补助粮以外,多余部分应交售给国家。 对于集体或社员群众出售自食有余的粮油,各地的粮食收购单位要随到随收,不得拒收。对不能食用但可作工业原料的霉变粮食,也要在计划外积极组织收购,并纳入国家调拨和销售计划,以节约粮食。 二、“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凡是购了过头粮的,都要逐队核实情况,逐级审查报省批准,予以退库。退库的粮食,要坚决按照政策退给生产队,不准克扣和挪用。未经批准,不准冲减征购数字。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粮油价格政策。国家收购粮油,要认真贯彻按质论价政策,不准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对于社队出售的超购粮油和群众出售的自食有余的粮油,一律按省规定,给予加价奖励。坚持谁卖粮油谁得款,不准代扣代收任何款项。 四、严格控制城乡吃商品粮人口的增加。凡是由农业人口转为吃商品粮的,均·须按省革委会革保安〔69〕241号和革生字〔72〕22号文件规定执行。如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或一个单位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均须报省批准。 五、认真执行计划供应制度,严格控制粮油销量。粮油销售必须按省批准的计划安排,凭计划、票证供应,不准多安排、超销售,不准突击销售,不准虚报冒领,不得提高粮、油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专项指标要专粮专用。年度终了,各项结余指标,除经省批准留用者外,一律作废。供应的品种,要按规定的比例搭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准任意提高加工精度或降低质量标准。 六、切实管理好国家库存粮油。任何单位或个人,计划外均无权借支、赊销和动用国库粮油。不准以国库粮油槁“以物换物”。国库粮油要切实保管好,严防霉烂、变质、失火、被盗等事故。 七、增强全局观念,坚持按计划调拨粮油。粮油调拨,必须按照省核定的统一计划(品种、质量、数量),保证按时完成。国家粮油(包括种子)的调拨,继续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省内地、市之间和省外的调拨,由省或报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地区内县县之间的调拨,由地区审批;县内的调拨,由县审批。不经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的,都不得进行调拨。 八、加强粮油副产品的管理,粮食部门的粮油副产品,要列入计划,统一安排,综合利用,节约代用,严禁“开后门”。 由国家供应粮食原料的厂、店、作坊所生产的副产品,一律由所在市、县粮食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九、加强集市贸易和农村“四坊”的管理。严禁粮油进入市场,不准外流。社队“四坊”应服从当地粮食部门统一管理,只能接受社员来料加工和国家委托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从事商业活动。加工溢余的粮油,应全部按平价交售给国家,严禁私分和到市场出售。 各级党委和革委会要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粮食政策和上述规定。要加强党的政策教育,发动群众进行监督。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准弄虚作假。各级领导,对坚持原则的同志,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任意违犯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一日 |